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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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及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建设“健康慈溪 ”为目标,以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动力,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战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

2、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力争到 2015 年,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达到 1200 张,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 25%以上。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一)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准入条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民营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运行监管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资源稀缺以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2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老年相关疾病

3、及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二)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和自然人等举办上规模民营医疗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国内三级医院、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与上述机构联合组建医院管理团队的其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 方向 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做大做强民营医疗机构,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

4、疗机构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范围。充分利用公立医院在品牌、人才、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有效形式。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三、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四)土地与规划政策。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发改、卫生部门共同编制。优先确保符合规划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民营医疗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营医疗机构用

5、地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3支持利用社会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对经审批符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按医卫慈善用地功能使用,并暂不收取土地收益。(五)财税优惠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的其他税费地方所得(留成)部分,自盈利之日起 3 年内,由市财政给予全 额及时返还。民营医疗机构建

6、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医疗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投资者以税后利润在我市投资办医的,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并全额用于办医。(六)投融资政策。探索组建由社会资本参与的医疗产业发展基金,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股票上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清晰、服务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营医疗机构,在风险可控的

7、前提下,创新开展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民营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为其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提供担保,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分割出让,融4资必须用于本医疗机构建设。金融机构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手续费要给予优惠,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将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度卫生经费增量统筹考虑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建立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机制。政府新增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民营医疗机构年度新

8、增门急诊人次及住院床日给予政府补贴,二级医疗机构按每门诊10 元/人次、每住院 30 元/ 床日的标准进 行补贴;三级及按三级标准建设的医疗机构按每门诊 20 元/人次、每住院 60 元/床日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新增门急诊人次及住院床日数以2013 年为基数核算(转制或整体划转的民营医疗机构以上一年度医疗服务为基数),政府补贴暂定三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同等享受社会保障政策。人力社保、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

9、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和结报等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部门与纳入定点范围的民营医疗机构结算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对新举办并按等级医院标准投资建设的民营医疗机构,在等级正式评定前,允许执行相应设置建设等级医院的服务收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政策。5(八)财政奖补政策。政府设立民营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 金” )。专项用于 奖励先进和重点扶持民营医疗机构新增(新建)床位、学科建设、人员培训等。新增床位奖补。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投入使用后,在核定床位内实际床位使用率达到 60%以上的,文件

10、实施后新建的医疗机构新增床位数,二级医疗机构给予每张 3 万元补助,三级及按三级标准建设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 5 万元奖励;文件实施前已建成的医疗机构,符合新增床位条件的,分别按上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奖励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新增床位由有关部门核定。学科建设奖补。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资格的,在学科建设周期内纳入全市医学学科(专科)绩效考评体系,医学重点学科按照每年每学科 10万元、专科按每年每学科 5 万元的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慈党2014 8 号文件 规定给予奖励。人员培训补助。对卫生技术人员,市财政根据实际

11、培训人数给予相关单位分类补助: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3 141 号)文件给予 50%的补助;对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给予 1000 元的医学继续教育培训费用补助。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等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各类优秀评选资格及奖励标准。社保费用补助。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单位承担部分,市财政按6单位实际缴纳金额给予 50%的补助(原以合同形式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九

12、)收费价格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药品销售可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不得高于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民营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四、大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卫生局相关科室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职称评聘、人员流动、社会保障、生活补贴统筹基金的筹集发放等人事代理工作。(十一)加强人员引进培养。民营医疗机构可在等级医院卫生技术

13、人员配备标准范围内,按照不超过卫技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标准,确定参加由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身份人员招聘名额。民营医疗机构可灵活自主用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营医疗机构自主聘任,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市外在职名医、市外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分别按照市委、市政府现行的有关引进人才政策执行。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享有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培训计划。民营医疗机构7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 1%足额

14、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专项用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十二)优化用人环境。民营医疗机构事业身份人员职称评定、户口迁移、人事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成建制转制后,其原有在编人员可继续保留事业身份。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标准,进行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凡按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聘任的,根据民营医疗机构实际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档案工资。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公立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医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医务人员在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社会保险缴费年

15、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建立民营医疗机构事业身份医务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民营医疗机构退休医务人员生活补贴统筹基金。根据事业身份的医务人员在民办及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年限,由民营医疗机构和市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事业身份医务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并每年按实际聘用的医务人员人数缴纳所需基金。退休医务人员生活补贴统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另行制订。(十三)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坚持有利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原则,建立完善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间卫生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到民营医疗机构

16、工作的,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在核定事业8身份人员总数内,保留其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实际工资由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有事业身份的卫生技术人员,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至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和其工作表现,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十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多点执业。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备案注册。医疗机构应当每周为所聘医师安排一天法定工作日允许其多点执业。(十五)改善外部学术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并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十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营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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