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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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王建全王建全 两当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当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 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 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 染防

2、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 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 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

3、物综合利用 的指导和服务。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 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工作。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

4、合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 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 高。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第

5、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6、。畜牧业发展规划应 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 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

7、防治目标、任务、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 染防治措施。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8、他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 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 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 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 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 境和人体健康产

9、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 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 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 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 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 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 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

10、确 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 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 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 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

11、物就地就近利 用。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 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 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 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

12、活动,应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 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 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

13、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 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 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14、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 污染的监测。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

15、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 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 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 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 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 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 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

16、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 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 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 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 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 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 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 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 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 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 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 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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