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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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毕业论文 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班 级:班 级: 学 号:学 号: 姓 名:姓 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20152015年 年 5 5 月 月 7 7 日日 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摘 要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也已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可以 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正深刻的变革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而传统的支付方式限制着交易的进 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为了突破传统支付方式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桎梏而出现。 当然事实也 证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而且随着其自身的发 展完善,又衍生出许多功能,像支付宝中

2、的具有理财功能的余额宝。 但笔者在此文中仅讨论 起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平台 沉淀资金 反不正当竞争 信息安全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支付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应运而生。目前中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微付通(微付天下)PayPal、 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汇付天下、汇聚支付、宝易互通、宝付、乐富。 在探究网络第三方支付运行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存在着消费者、商户、第 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这么几个主体,笔者试图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对网 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定

3、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消费者、商户、第三方支付 机构、 和银行通过一系列协议明确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网络交易过程 中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同步而建立的一种支付方式及配套机构。 (二)运行模式 (二)运行模式 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的前提必须厘清其运行模式。 纯网关模式是指支付机构与各家银行建立直接的网关连接,并开放给网上 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双方提供网上资金划拨的渠道。其突出特点是快捷、资金的 实时划拨,但因其并不实质具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根本要件不能为交易过程提 供安全保障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国内首家“中立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 首易信。另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支付宝。在支付平台模式

4、下支付宝的操作流程 如下图:、 选购商品,决定购买。 、 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 通知商家;、 发货;、收到货物、通知第三方;、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 第三方支付易流程图 在这一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相当于担保。 与较纯网关模式比 较,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无可比拟的。 他很大程度解决了网上交易双方的互不信任 矛盾,增加了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从而极大促进电子商务的进行。 (三)网络第三方支付交易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1.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在前述的网关 连接下,实现客户的资金从自己的账户转移到第三方支

5、付平台的账户。 而这一转 移的实现就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技术措 施实现的。 这一法律关系中主体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客体为金融服务 行为。 2.银行与商户、消费者的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商户和消费者要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必须首先各自与银行 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根据消费者的指令对其 账户上的基金进行划拨。 从而实现资金的第一步流转,这种状态下的金融服务关 系即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和消费者-证书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证书服务合同指约定了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和消费者)的权 利、义务以及争议

6、解决的办法等的服务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这种法律 关系的主体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和消费者,客体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符 合消费者提供的代收代付的服务,不过这种服务对于商户和消费者来说目前是 免费的。 4.商户与消费者买卖合同关系 通过电子商务的平台,消费者可以与商户订立买卖合同。 商户通过在电子商 务平台上悬挂商品,并标明价款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要约,消费者对选定商 品付款即为承诺,双方达成合意,买卖合同成立。 不过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不同的 是,商户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的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完全分离的,这也是电子商 务区别其他商品交易的本质特点之一。 该买卖合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是行 为与手

7、段的关系。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一)沉淀资金的归属及使用问题 (一)沉淀资金的归属及使用问题 1.沉淀资金的概念及来源 沉淀资金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延时交付和延时清算产生的资金,其实 质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在达成购买一致意见之前资金的停留。 因此沉淀资金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在途资金和备付金。有买家在支付货款和“确认收货” 之 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资金会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在这 期间的资金即为在途资金。 一般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会提供账户充值服务,客户 将资金充值在第三方账户上,该笔资金就是备付金。 2.沉淀资金的归属及使

8、用问题 沉淀资金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留存的时间内会产生一定的孳息,以及存 在留存期间沉淀资金可能被非法挪用的问题。 对于孳息问题,2013年6 月7日颁 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此做出了解释,要求 支付机构按季提计风险准备金,并用此准备金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人行 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从备付金的银行利息中提取,在 2015 年最新出台 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文简称 征求意 见稿)中也给出了肯定。不过法律只规定了备付金的一部分用途,对另一部分 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对于在途资金的可能被挪用的风险,法律没有具体 规定。但是

9、法律从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制度上的设计阻挡了这一风险。但是令 人遗憾的是,并没有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规定,所以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制 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或者说实施起来会出现其他法律并没有解决的 问题。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 2013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核心企业交易市场规模,支付宝占据近 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财付通虽不及支付宝的市场份额,但是也实力十分强大, 且由财付通提供技术支持的微信支付更是发展的如火如荼,另外独立的第三方 支付平台交易额规模相对较小,但数量众多,相互竞争激烈。 据统计“支付宝” 和“财付通”占据了超过70%的市场份额。这两个

10、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远超其他 竞争对手,“支付宝”更是一家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依据我国 反垄断法 的相关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达到四分之三的。 伴 随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支付宝已经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使得支付宝在第 三方支付市场竞争中占据巨大优势。 显然这种发展状况是存在风险的,拥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如果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最终将扰 乱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秩序,损害第三方网上支付用户的利益。 (三) 反洗钱及反信用卡套现问题(三) 反洗钱及反信用卡套现问题 1.信用卡套现问题

11、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其他手段而不是正常合法从柜台或 ATM 机 提取将信用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 费用的行为。 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 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期 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开立淘宝账户,制造虚假交易来实 施套现。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成本低廉,而且风险较小。只用套现的人在行用卡到 期日之前还了,就不会带来信用不良的问题。 但是这对于银行来说却是要承担很 大风险的。 利用支付宝套现这一方式,对于银行来说,就想放出去了一笔无息贷 款,且贷款资金的范

12、围不受监管。这样的贷款显然是不安全的。支付宝套现的可 操作性必然会导致相关的经济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 性。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问题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性差,监管手段匮乏,监管不能涉及到每一笔具 体的交易,很多违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洗钱。 所谓的洗钱就是将不合 法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化为合法财产用户通过注册账户、 虚拟交易完成资金流转 而不受监管。2015年双十一支付宝将近一分钟内完成交易额 10亿,资金流动额 巨大,每笔资金的流转几乎都要通过“支付宝”在银行开设的统一账户,非法 资金可以通过进入支付宝这一个大账户“洗白”。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没有 被

13、赋予明确的监管职责,所以进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资金十分自由。 如果放 任这种情形的发展,必将会威胁到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我国反洗钱工作增加巨 大的难度。 (四)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四)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2013 年底,支付宝发生了20G的用户信息被盗卖的事件。 2014年 1月4日, 支付宝方面通过官方微博证实了此事。 不过,支付宝声称泄露的信息并不涉及用 户基本信息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但是,对于泄露的信息到底包含哪些,支付宝 并没有在声明中详细说明。对于这一回应的可信度,很多用户存疑。事实上,这 已经不仅一次支付宝用户信息泄露的实例了。 我们都知道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时,均为实名认证,

14、以支付宝为例,注 册时用户需要提供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等等。 倘若第三方支付平 台对用户的信息保护不到位,那么数量庞大的的第三方支付用户的信息的泄露, 造成的后果会十分严重,更有甚者,在前文述及的备付金情况下,倘若用户的 密码被泄露,那结果恐怕更为严重。 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保护义务及其相 应的配套措施,同时也明确了特约商户违反约定存储信息时支付机构可以采取 的措施及对损失后果责任的承担。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提出的对策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提出的对策 (一)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立法状况 (一)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

15、平台监管的立法状况 1.立法现状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9月开始施行。 办法 规定网 络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服务的资格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同时, 办法就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高管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并对网络第三方支 付企业设定了从业限定。 (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 年12月 出台。该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的业余、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具体 的规定。 (3)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共有五章,从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客 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进行了规制。备付 金银行账户管理上要求

16、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 备付金的资金账 户等。 (4)2013年6 月7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 法。该办法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的问题给予出了规定,比如对第三方支 付机构的定位问题、风险备付金制度、客户信息保护等,但该办法没有正式颁布 且部分对部分只给出了基本方向,并无具体的规定。 还有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继 续发展、成熟。 2.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效力不高。 上述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中属于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 下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为监管带来不便。 第二,退出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法律设立了市 场准入机制,但是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制度。 这一法律 现状会减少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竞争压力。 第三,对于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监督不足。 就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 付的立法来看,专门对金融违法犯罪的监管很少,这使得对于这一类违法犯罪 行为只能进行事后处罚,而很难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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