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上传人:liy****000 文档编号:117273127 上传时间:2019-12-0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本科生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5年 12 月 8 日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指法官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确有缺陷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对法官赋予的职权,在结合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正处理案件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刑事审判中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论述,来浅析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不足之处,以及一些对我国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规制的个人观点。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2、概述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其自身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法律本身有抽象性、滞后性的缺点,并且有些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从法律的自身性质和特点来看,法律不可能包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将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条文规定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中固有的职权之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正确,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刑法的特殊性质,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3、权、自由权、财产权、民主权等其他权利。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包括对证据的采纳、案件事实的认定、定罪量刑的确定、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都联系着当事人的各方面权利与利益。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正义、公平、正确、合理的价值目标指导下,由其审判职能和中立诉讼地位所决定,结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和控辩意见,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律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拥有酌情处理权力。 在行使刑事审判权中,主体是特定的即法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法官的审判

4、地位,保证了法官的审判中立以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另外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例如,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量刑幅度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既不可高于最高法定刑,也不可低于最低法定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体现出公正、公平的法的意志,而不是基于个人情感喜好来做出审判。这种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从对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加以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主客观要件和其他与案件相关的因素,对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罪名的定性,量刑的幅度,以及对司法解释的运用等各个方面。法官在行使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该结合其对社会影响的

5、恶劣程度、相关利益的综合考虑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作出公正高效的判决。 二、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存在的,法官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事实以及相关利益的加以认证,作出裁判。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其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第一,从理论层面上,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律规范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现状。许多新型案件的出现,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并适用。法律规范的制定、通过会经过一个很长时间的准备,从法律草案的公布到法律的正式的实施也需要一段时间,这就体现了法律

6、的滞后性这一特点。法律无法预先设定,更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将会失去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抽象性,体现在对法律的适用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分析和解释,法律的运用,需要具备法律素养、接受过法律学习的专业人员来运用法律,给予解释说明。对于立法者而言,立法者从各种复杂的案件中,抽出各个案件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对这些特征加以概括和分析,总结出来的法律术语,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特点。第二,从实际运用法律来讲,任何规则的制定都需要人们来实施。法律的制定需要法官解释和运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已有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在自由裁量之后,作出公正的处理。第三,从刑法的特殊性质来讲,刑法是规定犯罪、刑

7、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由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刑法中规定的最高刑为剥夺生命权的死刑,还包括其他涉及人身的自由刑和财产刑等。因此,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尤为重要。例如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有无再犯罪的危险、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等,都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这些规范性要素即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法律规定等才能认知其含义的要素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外,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也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很大余地。所以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

8、存在的必要性,有特殊的价值。因此,对自由裁量权的如何运用及规制也是审判活动中一个很重要的步骤。三、影响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第一,我国的司法权行使不独立,受行政干预较大。就法院外部而言,我国是控审分离,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互相监督。而刑事审判中的公诉方为检察院,检察院既要履行追诉被告人的责任,又要积极履行审判监督的责任。这就有可能会使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考虑一些案件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就法院内部而言,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往往经合议庭合议后还要向上级进行审批,这就对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了影响。第二,对于重大复杂

9、案件的审理,要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向审判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裁判,但是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庭审。刑事诉讼法中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应一体化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因此,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判决,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不合理的运用,影响正确裁判。第三,法官的自身因素,首先,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霍布斯主张性恶论,强调每个人都有私欲,而这种私欲也导致了法官可能会因为私人利益而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所偏颇。其次,由于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不同,个人观点和

10、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有不同。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谈到:“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这样也就合理的解释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由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同,而使案件处理结果不相同。最后,我国法官队伍中,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并没有经过严格的

11、考试,法律业务水平低下,存在着做出的定罪量刑不明确,罪名之间的认定错误,以及量刑过重或过轻等问题。这些都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正确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四、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关于案件相关的证据调取与采信,在调取证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

12、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官对证据的调取方面存在着一定自由裁量。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法院庭前职权调查的规定,只有在有疑问的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取。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庭审后依职权查阅证据仍然存在,而这些证据将往往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在采信证据方面,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是否与案件相关,以及调取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都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认定事实过程中是否充分的考虑了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对双方的辩论及陈述都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事实认定与定罪量刑方

13、面,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对事实加以认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有时,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却做出了相距甚远的裁判。例如大家都已熟知的“许霆案”,一审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上诉后二审的判决则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一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后有了如此大的差别,在事实认定,对犯罪目的、动机等其他因素都有所不同,可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之大。在量刑方面,刑法中规定的罪名的量刑都是有幅度的。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14、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对案情的了解与有关证据的认定,运用法律与公平正义的观念,作出具体的审判结果。 五、我国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完善对于我国法官刑事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我国法院工作的特点,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规制和完善。第一,对于法院的内部,首先从法官自身角度来讲,法院在选拔法官时,除了需要一定的学历条件和资格条件之外,还应该考虑法官自身的素质及思想道德方面的表现。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公平的最佳体现。优秀的法官,必须要有理性的精神,清醒的头脑,公正的心态,扎实的法律基础与较高的业务水平,

15、要德才兼备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使人民所信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肖扬在讲话中说过:“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其次要保障法官可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应当减少对案件裁判的阻力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压力。最后,对于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应该只是从法律方面对案件进行合议,对于事实方面不做审判,缩小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审判的权力,保证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得以正确且充分的行使。第二,对于法院的外部,除了法院内部自身的改进,有效的外部监督体制,也可以使法官的自由

16、裁量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过程通过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并且对所做的判决书全部上网并给予解释,充分说明理由。这有利于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所关注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提高法官以及法院的公信力。对于旁听制度应更加完善,程序更为简便,面向公众更为广泛,保证人民群众可以充分的参与庭审并进行监督。第三,对于立法方面,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制,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中加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细化刑法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的内容越完善,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越小,例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审判管理规范中,对“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主要由法官主观认识来认定的情节,以及相关的从轻、从重等罚则的运用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在立法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