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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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姓名:王海燕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易继明 20060427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 摘 要摘 要 主体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罗马法以降, 民事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充,从家庭到个人,再到自然人与法人并存,最后到主体多 元化倾向。考察民事主体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法律人格, 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身解放的要求。主体范围 的扩张也是法律技术的创造,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 生

2、物人个体和社会组织体是否能够进入民事主体行列,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密切相关。在自然人被普遍赋予主体资格的情境下,判断标准对社会组织体来说才 最具实质的意义。在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述评后,作者认为社会组织体要成为民事 主体,一要具备独立的意志,二要拥有可支配的财产。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非法人团体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照。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虽各有特色,但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某种性质的主体 地位实为共同的发展趋势。非法人团体在我国现行民法中的地位相当微妙。就立法 动态看,官方的民法典草案对其采取回避态度,学者的建议也见仁见智。 明确非法人团体主体化的制度价值是确立其主体地位的重

3、要理论基础。作者试 图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法理学四个层面展开初步讨论,认为确立其主体地 位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保障结社自由,促进社会自治,调和法律秩序。文章做出 了确立非法人团体主体地位的制度设计,具体为非法人团体主体化的一般要件,非 法人团体的类型化、认可原则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关键词: 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法律地位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I Abstract Civil subject system is the core of civil law and precondition to es

4、tablish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Since Roman law, the scope of civil subject have extended continuously, from family to individual, to natural person and juridical person running neck and neck, and finally, to the multiform tendency of civil subject. By review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ubject, w

5、e can recognize that to qualify social relation participants with legal personality, is radically a need of development of social substantial condition, and a requirement to human beings liberation. The dilation of scope of civil subject is also creation of legal technique, and the selective outcome

6、 of legislative policy. If a living individual or a social organization can be civil subject, is highly related to the criterion of civil subject. In the case that natural person has been civil subject universally, the criterion is essentially significant only to social organization. After introduci

7、ng and evaluating several kinds of theories briefly, the author consider that if a social organization want to be civil subject, it must have independent will and own governable property.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bout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of other countries and districts, can be a referenc

8、e to legislation of China.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civil law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common law system, however, it is a tendency to accept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civil subject in some degree.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s in an ambiguous position in actual civil law of China. Offi

9、cial Civil Code Draft put it on one side, and opinions of scholars differ from each other. It is important theoretic foundation to make clear the systematic value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This article tried to advance primary viewpoints in four aspects of economics, politics, sociology and ju

10、risprudence. Author argued that it is helpful to save transaction cost, to safeguard peoples incorporate freedom, to facilitate self-govern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o establish harmonious legal system. Finally, the article presented a systematic framework to establish the civil subject status of uni

11、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cluding conditions, types, authorization principle, and civil liability. Key Word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Civil Subject;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 Legal Status. 独创性声明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 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 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

12、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王海燕 日期: 2006 年 4 月 25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 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 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 ,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王海燕 指导

13、教师签名: 日期: 2006 年 4 月 25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论文属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 绪 言绪 言 在当下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微妙时刻,徐国栋教授不失时机地提出了自己的“新 人文主义民法哲学” 。他认为, “民法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极为一致,都是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人和物是民法的两个基本要素。从分别调整这两个要素的 民法两个构成成分的关系来看,它表现为人法与物法的关系问题。 ”1尽管徐教授的 “新人文主义”2尚未获得广泛认同,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这番论述却不失 精辟。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经过

14、民法规制以后,便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它包含三个要 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人,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人的权利和义 务指向的对象。不难看出,在三者关系中,主体是核心。可以说“人法”是“主体 法” , “物法”是“客体法” 。从形式上看, “物法”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但从本 质上讲,它研究的还是人与人的关系。民法的全部内容权利和义务,就是人与 人之间的“群己权界” 。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民法就是“人法” 。 法律经济学家科斯曾经指出: “在主流经济学中,企业和法律多半被假定存在, 而本身并不是研究的主题。于是人们几乎忽视了在决定由企业和市场进行的各种活 动时,法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

15、 3在法律上, “主体资格问题,是民法的核心问题, 关系到民法规定的利益落实到谁的问题” 。4德国法学家拉伦兹认为: “确定某人具有 权利主体资格,意味着将通过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权利主体” 。5正是由于 主体的资格决定了利益的归属,因此主体制度也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民法中的人?民法中的人以何种方式存在?从民法演进的过程来看,人 与民法的连结点就是法律人格。民法上的法律人格,就是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归属 1 徐国栋: 什么是民法哲学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 6期。 2 徐国栋教授认为,他的“新人文主义”是与“老人文主义”相对的,两种人文主义都强调人的中心地位, 但老人文

16、主义是乐观取向的,新人文主义是悲观取向的。参见徐国栋: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 文主义 ;张谷: 质疑“新人文主义”评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分别载 徐国栋编: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7 页,第 211 页。后文又见中 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 3 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5. 4 龙卫球: 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188页。 5 Larenz, AT, S.90f. 转引自龙卫球: 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189页。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 的主体。可以说,凡是有法律存在的地方便有法律人格的存在。6法律人格的有无, 决定了人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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