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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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姓名:廖智英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事诉讼法 指导教师:廖永安 20060901 I 摘 要 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其体现着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对一国司 法和诉讼进程起着支撑性作用,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 文化、诉讼传统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其应有的制度 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本文从审级制度的内涵、价值目标、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入 手,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审级制度以及我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后,对现有审级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 改革我国

2、现有审级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认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当以审判独 立为基本原则,兼顾诉讼公正、诉讼效益的共同实现;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当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应当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 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整体而言,我国宜建立一套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一审终审和 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价值目标;法律审;三审终审 II Abstract The trial level system is a basic litigation system, which embodies the basic idea of the procedure system, and

3、 guarantees the procedure justness and trial efficiency. Owing to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and the tradition of litigation, there are many defaults in our present trial level system, which has obstructed the normal functions of the trial level system. At firs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sics of th

4、e system, such as, the connotation, the object of value and function. Then After studying the system in some main countries that use two legal systems and the evolution of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writer researches deep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as well as proposes her views on

5、 reform the system. The writer thinks that the system should be basic on the independent trial and realize th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litigation. The trial level system of civil litigation should respect litigants rights to choose the proper procedure. To perfect the system, the system shoul

6、d definite the functions of all level law courts. General speaking, we should establish a set of perfect trial level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trial level system; object of value; trial of the law; the third trial as last judgment 湘潭大学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

7、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 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 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 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

8、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 引 言 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效率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 合理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我国 现行审级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 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面临着重新分化组合,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我国的 国情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由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在构建之初就欠缺审级制度功能 原理等方面的考虑,伴随着国情的变迁,民事审级制度在理论上的不和谐、制度 结构上的失衡等问题便逐渐凸显出来。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 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追求

9、,并产生制约上诉功能、诱导上诉投机、违反 “不告不理”原则以及“终审不终”等诸多弊端。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 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2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1.1 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1.1.1 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 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 本文亦以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 中华法学大辞典 中对审级制度的定义为: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 即告终结的制度。 齐树洁教授认为审级制度是法院处理案件从法律上达到终审的 层级数。 章武生教授认为审级制度

10、即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 分以及诉讼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之后终结的制度。 杨荣新教授认为民事诉讼中 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 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这些概念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但为了全面揭 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内涵,统一研究的范畴,笔者将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定义为 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其国内民事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民事案 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其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 对于民事审级制度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方面,民事审级制度的构 建是国家在民事案件中分配司法资源的一种方式,是各级民事审判机关行

11、使司法 权的一种总体上的固定模式。科学的审级制度有利于实现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社 会稳定的诉讼目标,从而赢取民众对国家司法制度正当性和权威性的承认。从这 个意义上来说审级制度是静态的,一旦一个国家法院系统的级别和各级法院的职 权被固定之后,该国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也就大体上被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民 事审级制度又决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哪一级法院的审判,并 且在初审法院的判决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获得多少次救济机会。因此, 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民事审级制度又是决定其民事权利如何得到国家有 效保护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此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以一种动态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即一旦民事案

12、件发生之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的行使都体现了一国民事审 级制度的规定。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审级制度通常仅是指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的情况下经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中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29.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34. 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77. 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117. 3 过几级法院的审理才能得以终结,并不包括部分特殊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得以了结 的情况。因此

13、,即使在部分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再审程序,但也仅是针 对一些极端例外的案件所设置的一个特殊程序。各国不但没有设置专门的再审法 院,也不规定由固定级别的法院来审理,因此不属于一国正常的审级制度范围。 1.1.2 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1、审级制度的特有性 审级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及上下级法院的审判关系运作机制的制 度,它为审判机关所独有,而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一般的行政机关系统内上令 下从,体现明显的权力依附关系。审判机关的纵向组织既要保证审判机关独立于 其他行政机关,又要保证上下级审判机关审判业务上的彼此独立,体现出审判权 的等级制。现代型法院制度是一个等级分化严密,以司法方式主要是

14、审级关系互 相关联并进行上对下控制的整体系统。 所以审级制度不仅是法院系统的特有制 度,而且也是法院系统的支柱性制度之一。 2、审级制度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级制度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审级制度存在的前提。审级制度的独 立性可以体现为三个层次:一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和要求,其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其它权力的干涉;二为法院独立。法院是行使 国家裁判权的唯一主体,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案件时完全独立,上级法院对下 级法院的业务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审或再审程序进行;三为法官独立。所谓法官独 立是指裁判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接 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

15、的影响、干预、控制。 3、审级制度的宏观性与微观性 如前所述,审级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机关的纵向组织结构,即 审判机关设置应当分为几级,以及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指具体的 民事案件审理中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的运作机制,即当事人享有几次上诉的 机会,上诉法院的审理方法和审理范围。这两个方面既是审级制度动态和静态的 构成,又是宏观性和微观性的体现。前者代表了审级制度的宏观性,后者则体现 了审级制度的微观性,因此审级制度是宏观性和微观性的结合。宏观上,审级制 度决定一国法院系统的设置和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属于政治体制的问题;而微 观上,审级制度又被细化为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具有几

16、次上诉机会,由哪一级法 院最后决定当事人的命运,以及上诉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从 这个层次上讲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宏观上的法院纵向结构是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一一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 陈瑞华. 司法权的性质J. 北京:法学研究,2000,(5):48. 4 微观上的上诉案件审查范围和审理方式的基础和前提,而微观上的上诉审查范围 和审理方式又影响宏观结构的正常化、合理化和合法化。这种宏观性与微观性的 结合影响了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复杂性和基础性。 1.2 民事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价 值目标密切相连的。 1.2.1 诉讼公正是审级制度的首要价值 诉讼公正乃指诉讼构成的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及诉讼结果的公正。诉讼 过程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组合,即诉讼程序,因此诉讼 过程的公正可以简称为程序正当或程序公正。诉讼结果公正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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