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砂石厂项目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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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件)项目名称 : 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砂石厂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宁南县永川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7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

2、、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表1项目名称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砂石厂项目建设单位宁南县永川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罗永川联系人罗永川通讯地址宁南县松新镇三岔河街170号联系电话188 8206 8000传真/邮政编码615408建设地点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

3、/建设性质新建(补评)行业类别及代码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B1019占地面积(平方米)0.512km2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200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25.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5%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15.6工程内容及规模:1 项目由来宁南县永川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15年6月建矿,主要生产建筑用砂。该矿山地理位置在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境内,位于宁南县县城西北方向,直距约22km处,矿山位置地理坐标:东经1023635,北纬271406。矿山紧临乡村道路,与G248国道(原S121省道)宁南县至西昌段的直线距离约650m,与松新

4、镇距离约4km(直线距离约1.5km),与宁南县县城直线距离约22km。该矿山的地理位置较好,交通运输方便。项目于2015年4月16日获得由凉山州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134272015047130137775),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6日,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0万m3/a;矿区面积0.512km2,,矿区范围由四个拐点围限;厂区位于矿区南侧,占地面积2500 m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宁南县永川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收到宁南县环

5、保局处罚,对其下达宁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见附件),目前公司已停止生产。为此,宁南县永川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任务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并在收集、分析、了解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现状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要求,对本项目的厂区和矿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完成了宁南县松新镇马颈子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 编制依据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

6、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年1月29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7月29日实施);(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3

7、号令,1998.11.29);(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2.2 技术规范(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1-2016);(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7)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3 项目文件(1)建设单

8、位环评委托书;(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3)环境质量监测报告;(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安全预评价报告;(6)宁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7)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其它相关资料。3 产业政策符合性3.1与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均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对于进行矿产

9、资源开采活动具有相关的规定,本项目为露天采矿,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不在矿山禁止开采活动范围内。本项目露天开采采用矿山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鼓励的采矿技术以及相关的废气、废水、固废等的处理技术方法。矿山服务期后期对其采矿区以及加工工业场地进行覆土恢复植被。本项目露天开采情况具体与矿山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见下表1-1:表1-1 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技术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1)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

10、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开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可恢复利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矿山禁止开采活动范围内行矿山开采符合(2)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本项目矿山开采区不在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范围内符合(3)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

11、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本项目进行矿产开发活动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资源开发规划,并相继完成了矿山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等,取得了相关手。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企业承诺注意对

12、所在区域环境的保护。符合(4)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选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本项目进行露天采矿并进行加工,剥离表土堆放于临时堆场,不外排,用于矿山复耕用,矿石加工时采用洒水抑尘以及采

13、取环保设施除尘,在矿石外运时采取封闭运输。符合2、矿山基建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矿山基应尽量少用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目前矿山基础建设已完成符合3、采矿(1)鼓励采用的采矿技术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本项目采矿采取鼓励的采矿技术符合(2)矿坑水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的处理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在干

14、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宜采用安装除尘置,湿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本项目为露天采矿,矿坑水产生量较少,经沉淀池沉淀后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废水不外排。项目采矿及加工过程中采用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了采矿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符合(3)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表土,项目表土废石堆放在临时堆场,用于日后项目矿山闭矿时覆土复垦用。符合4、废地复垦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尾矿库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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