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17175358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DOC 页数:159 大小:2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_第1页
第1页 / 共159页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_第2页
第2页 / 共159页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_第3页
第3页 / 共159页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_第4页
第4页 / 共159页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_第5页
第5页 / 共1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女拜寿人才培养计划报名表-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资助项目(1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保护1、相关定义1.1、网络交易中隐私权的定义.1.1 传统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后被世界其他各国所关注并纳入法律规范 中,即使是在一些尚未承认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国家,公民的隐 私权也在名誉权或者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名义下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然而, 相对于其他人格权,隐私权发展较晚,理论和立法上都还不成熟,目前世界 各国法律对其尚无统一的定义。国外法学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与 “综合说”。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干扰的权利;接触说认为 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 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

2、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 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 1 在我国, 国内学术界虽然普遍承认隐私权应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学者们对于隐私 权的定义又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2 有的学 者认为隐私权也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 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3 但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基 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1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

3、00 年版,第 410 页。 2 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47 页。 3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第 487 页。 1.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界定 9 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4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 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 权。 5 借鉴国内外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笔者将隐私权的概念表述为:公民依 法享有的隐瞒、控制、利用和维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 秘密,并禁止他人或组织非法侵扰、刺探、存储、持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 人格权。因为笔者赞同综合说,即隐私权不

4、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 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 6 1.2、网络交易的概念 我国商务部制定的网络交易服务规范中规定网络交易(network transaction) 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 (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 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综上可得出,网络交易是通过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远 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网络化、数字化和

5、电子化;在网络交易中 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 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信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鉴别和挑选,利用网络在线支 付和物流配送系统完成虚拟的远程的交易。 5 1.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定义 传统消费活动的特征使得在传统交易模式中较少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 题,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电脑收集和发送个人资料的能力会使人们的私生活 成为尽人皆知的事,出现了大量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有人甚至提出了 “网络无隐私”的说法。在文明社会,网络消费者在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好 处的同时,不能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这首先就需要对网络交易中消 费者的隐私权进行界定

6、。因此,隶属于人格权的隐私权,在网络交易这个崭 新的载体中被赋予新的含义。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 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它源于隐私权但又区别于隐私权,秉承了经 济法的实质公平宗旨而平衡了社会信息流通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冲 突,这是隐私权和类似概念所不及的。由于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关 于这一概念并无确切的定义,通常认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为消费者 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7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 消费者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

7、毁损的意见等。因此,个 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包含 的重要内容。归根结底,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是一种消费者权益,属 4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1 页。 5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版,第 415-421 页。 6 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 年第 1 期。 7 胡鸿高、赵丽梅: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99 页。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0 于经济法的保护范畴。 1.4、排污权的概念 排污权这个

8、概念最初不是法学概念,而是”因为现实中的任何生产和消费活动不可能 实现污染零排放,因此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生产性和经济学权利” 8 由于对排污权概念的界定关系着如何在排污者之间的分配和进行交易,这种利益冲突 的协调和平衡就不得不借助法律形式予以调节。因此,对排污权概念的界定是本文立论的 逻辑起点。 对于什么是排污权,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狭义的排污权,也即法律意义上的排污 权,是指规定或隐含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实现于环保法律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中的、 排污主体(主要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在正常生产活动 中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吸收容纳能力排放污染物、从而通过

9、生产的顺利进行而间接获得经 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9 (2)排污权即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派生于环境权的一种权利, 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所拥有的排污指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10 从上述概念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排污权具有固有性。排污权是向环境排放污 染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正常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本质就是对环境自净能力 的一种利用方式;第二,排污权具有特殊性。因为污染物受地域条件、社会生产等影响极 深,在排污权的权利内容方面又具有地域性,即在不同的空间内,排污权有所差异; 而本文认为,排污权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本质上是使用环境容量的一

10、种表现形式。环境容量是指环境本身所具有的对污染物 自净能力的极限。 11 这一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总量由法律规定。排污权是固有性的权利,但该权利并不 是不受限制的。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量,允许排放哪一类的污染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 量等均由法律在无害于整个生态系统的情况下由法律做出规定。 第二,法律规定具体的排放条件。法律从控制污染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微观领域,各 个具体的排污企业在排污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排放条件且具体的排放污染物的相关数 据要真实。 第三,法律规定排放的程序。法规规定排放程序包括:污染物处理程序、污染物浓度 检测、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相关数据的保存等。

11、1.5、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概念 (一)排污权的概念 排污权(emission right)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 来逐渐发展成一项基本的环境经济性制度、排污权如何定义,学界仍存在争议,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确立以来,这种提法己被学界基本 认可,并成为专有名词。 排污权,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应当是以环境容量为客体,权利人根据其获得 的明示或暗示许可,在合法范围内向环境排放一定量的废弃物,本质上是一种以 环境容量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财产性权利2。本文研究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排 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在既定排放容量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 境权益的前提

12、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木质是对环境净化能力所 能容纳污染物容量的使用权利,其理论依据是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 (二)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含义及交易规则,最开始是由美国学者戴尔斯在上世纪七 十年代末提出来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宗旨就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长效机制 以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发展中的作用,在戴尔斯所设计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中,排污权是可以被作为一种商品在不同主体之间被自由买卖的,以此来有效规 6 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思考 范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作为从域外舶来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 意见。不过,从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际现状

13、来看,可以将排污权交易基本厘 定为,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以控制污染物总量为前提,通过环境容量细分为标 准,以实现环境良性发展和经济效益互动为目的,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指导和 法律规定为准绳,交易主体之间通过特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平等、自愿、有 偿为原则,对其拥有的排污指标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 1.6、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及其性质界定 (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 Crocker Thomas 和 Dales John 分别 于 1966 年、1968 年提出来的,其基本思想是:”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代表,由 其代为进行环境容量资源的管理,通过确定一定区域以及一定时间内

14、的污染物排 放总量,然后把其以许可证的形式赋予排污者向环境中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股票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出售与购买,以此来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11目前,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国内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 低成本控制说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把污 染物的排放权引入市场机制,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污染物排放权的最优配置,实 现污染物的低成本治理。”。12排污指标交易说认为”排污指标交易制度是指在一 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结合环境质量要求,确定该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以许 可证的形式进行排污指标的分配,同时允许排污指标在市场上进行交易”。13沈满

15、 洪等人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初始排污权在排污单位之间的分配(由政府主导的 排污权一级交易)、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再分配(市场主导的排 污权二级交易)的总称”。14 本人赞同排污指标交易说和沈满洪等人的观点。前者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前 提和交易方式,而后者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及具体交易模式,结合这两种观 点来看,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 求,确定一定时期内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一级初 始分配),并在其监督下,排污单位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排污指标的再分配(二 3 级市场分配)的总和。 (2)排污权交易的性质界定 有学者认为”排

16、污权交易的实质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再次分配环境容量资 源,使其流向价值最大化的地方”。15该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环境容量资 源使用权,交易的方式是再分配市场,排除了初始分配的内容。还有的学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有偿转让富余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行为”。16此观 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富余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的方式是再分配市场, 即二级市场。 结合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以及其内涵,本人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结合行政 干预和市场化手段,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排污指标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达 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综合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既包括一级市场即初始行政 分配市场,又包括了二级市场即市场化再分配市场(即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 手段A 企业由于加强管理或提高技术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而将剩余的排污 指标卖出,因卖出剩余的排污指标而获取的利益,实质上是市场机制对有利于环 境的行为进行补偿;而 B 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或技术水平落后而超出排污指标进行 排放,或因减少污染物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