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扬州).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170564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1.0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强制(扬州).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行政强制(扬州).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行政强制(扬州).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行政强制(扬州).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行政强制(扬州).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强制(扬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强制(扬州).(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 w一、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过程 立法背景 w乱 w滥 w软 w乱: w(1)设定主体过多 w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 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 ”的请示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 依据我局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 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过程中,有权扣留当 事人的财物,包括有投机违法嫌疑的财物。 w(2)设定权限乱 w公务员体检:生理周期 w(3)名称乱 w同一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如与扣押相 近的有强制扣押、暂时扣押、暂

2、扣、扣 留、暂时扣留、暂予扣留 w滥: w(1)实施主体多 w主体乱、人员杂 w(2)对行政强制概念的理解乱理解乱 w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 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 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 性控制的行为。 w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 行为 w(3)以行政强制为手段实现其他目的 w北京梁思成故居维修性拆除 w2012年2月,重庆蒋介石行宫保护性 拆除 w软: w

3、规则意识淡泊,对法律缺乏敬畏感 w随意设定义务导致老百姓没有义务感 立法过程 w2005年12月24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 会议初审 w2007年10月24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再审 w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 会议三审 w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次会议四审 w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 w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争论 w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w法定原则 w适当性原则 w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w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w救济原则 w第一,法定原则。 w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 依照法定的

4、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w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w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 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 施。 w第二,适当原则。 w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 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 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w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 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 w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 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w第二十九条

5、第二款:冻结存款、汇款的 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 复冻结。 w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 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 w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 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决定。 w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 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w第三,说服教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 的原则。 w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w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w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行政 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 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w第四,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w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 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w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w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 告知当事人。 w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w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 合理

7、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w第五,救济原则。 w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 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w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w(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救济途径; w(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w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执行决定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当 注意的问题

8、w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w(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w(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w(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w(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w(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w(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w(七)制作现场笔录; w(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w(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w(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w(1)内部行政程序外部化问题 w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应当

9、遵守下列规定: w(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经批准; w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 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w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w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 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 应受行政处

10、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 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w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 w(2)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w第二十条:(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w(3)查封、扣押的实施 w第一,决定书、清单的制作及交付 w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

11、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w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w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w第二,查封、扣押的时间要求 w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w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 w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12、、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 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 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w第三,查封、扣押者的管理义务 w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w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 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w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 关承担。 w第四,查封、扣押

13、后的处理 w及时处理义务: w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 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 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w及时解封义务: w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 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 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 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 形。

14、 w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 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予补偿。 w比较:自动解除冻结 w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w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 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w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 之日起解除冻结。 w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w(1)一般程序 w第一,催告制度 w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5、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 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 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w第二,执行决定 w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 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w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w(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w(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w(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w(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w(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w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16、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w第三,文书送达 w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 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 w(2)选择加处罚款、滞纳金 w第一,适用前提 w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 人。 w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数额。 w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w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 ,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 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 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w第二,双重催告 w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