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及履约过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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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船船员员培训训合格证书证书 管理及 履约过渡实务 浙江海事局 程龙 目录 l一、概述 l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l三、培训合格证书履约过渡要求 l四、新版培训合格证管理实务 目录 概述 概述 海船船员证书的种类: l2010年6月21日至25日,IMO 在菲律宾的马尼拉 召开了STCW 缔约国外交大会,通过了STCW 公 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在海员证书上,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理顺 了证书管理体系,将海员证书分为适任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2、)和书面证明 (Documentary Evidence)三种。 概述 l适任证书系指依据STCW公约附则第章、第 章、第章或第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 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 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 行职能的证书; l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 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 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l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 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相关要求的文件。 概述 培训合格证书的变化: 名称、代码的变化;(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 训、特殊培训统称“合格证书培训”) 项目的变化 (1)取消了2

3、个;(B07,B08) (2)增加了2个;(Z07,Z08) (3)合并了3个。(A01+A04,A02+A03,A08+A09) 统一了有效期、补考要求;(4+5) 明确了培训、考试、发证的条件;(资历、培训、持证 ) 取消了液货船特殊培训的消限问题;(除客船船长、高 级船员外) 概述 序 号 旧版 新版旧版新版 1熟悉和基本安全 基本安全油安油、化基本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油操油高级级 3精通快速救助艇 精通快速救助艇原油洗舱舱化高级级 4高级级消防 高级级消防化安液基本 5精通急救 精通急救化操液基本 6船上医护护 船上医护护液按业业高级级 7 雷达观测观测 与标

4、绘标绘 和雷达模拟拟 器 保安熟悉液操大型船舶操纵纵 8自动动雷达标绘仪标绘仪 保安意识识客船及滚滚装客船船员员高速船船员员特殊培训训合格证证 9船舶保安员员 负负有指定的保安职责职责 人 员员 客船船舶装载载散装固体 10 船舶保安员员大型船舶操纵纵船舶装载载包装 11高速船船员员其他培训训合格证证 12船舶装载载散装固体 13船舶装载载包装 目录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公约修正案 (第V、章) 11规则 (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合格证书签发办法 履约过渡办法 关于印发的通知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做好培训的通知 海船员2012646号 9.10 关

5、于印发评估规范 海船员2012700 号 9.28 关于发布考纲通知 海船员(2012)458号 6.29 履约准备的通知 海船员2011923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 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培训合格证书 l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 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 培训合格证书定义(第五条) : 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种类(第六条) : l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6、证书 l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书(8种) l特殊培训合格证书(10种)的总称 l(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 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书 有效期(管理办法第八条) : (9个有效期5年,10个长期有效) l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 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 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 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l特殊类型船舶5个、精通急救、船上医护及3个保安培训 合格证长期有效。

7、 合格证书的培训 培训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资历):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 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 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 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 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 资历。 合格证书的培训 培训条件(办法十一条-培训要求 ) : 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 培训合格证书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 合格证书的培训 培训资格的审核 发布的通知中第二规定“船

8、员参加办法规定 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 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 、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 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 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合格证书的培训 培训课时(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 训工作的通知附件) l变化:总体课时量减小,实操课时量增大 l特别强调:通知第二条“各单位要按照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的学时要求(见附件),切 实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 培训合格证书的考试 考试的分类及考试方法: l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l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

9、员合格 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l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 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 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 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书的考试 考试的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l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 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l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

10、管 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 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 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培训合格证书的考试 考试成绩的公布及有效期(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 : l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 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与第十 九条中第(三)项对应。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中 的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 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 l(一)年满16周岁 l特别要求: l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 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

11、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 周岁; l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 l(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l所申领培训合格证项目的培训; l特别要求(第十一条): l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 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 基本培训; l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 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 l(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五)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l第十三条 特别要求 l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

12、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 的海上服务资历; l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应 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 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 次卸货操作; l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 、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 习。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 l(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五)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l通知第七条规定: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 责任事故,并受

13、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 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 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第九条) : l(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l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特别要求: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 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第九条) : l(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持证情况: l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 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l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 格证。 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 l第二十一条应当

14、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 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 书再有效。 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 再有效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l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 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l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 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 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 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 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 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 再有效的条件(办

15、法第二十二条) l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 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 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 新并通过考核。 l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 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 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 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l高速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 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 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 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 培训合格证书的补发 补发的种类和

16、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 l损坏:缴回被损坏原件 ; l遗失:全国发行遗失公告30日后或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出 具公证书; l灭失:提交事故证明 ; l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汇总表 目录 培训合格证书过渡规定 培训合格证书过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2号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 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培训合格证书过渡规定 履约过渡适用范围(过渡办法第二条 ) 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 l(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l(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 ,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 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培训合格证书过渡规定 履约过渡期安排(过渡办法第三条 ) l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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