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讲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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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凡是与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 诉讼原告资格。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 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只有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 资格,不具有这种利害关系的人,则不 具有原告资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

2、、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 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 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 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 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 向性,因而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

3、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 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 和共同被告;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 。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二、行政

4、诉讼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 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 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 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 当事人的这些不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他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 诉讼。 3 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的人。 4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

5、院裁判拘束的 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1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2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 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一)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 原告所应具

6、备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某一公民或组织请求 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 讼法第2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的规定,原告资格可概括为以下三项: 1 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 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 3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通常不能转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 的规定,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 可以提起诉讼。 2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提起诉讼。

7、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1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4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 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5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 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6 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7 企业投资者的原告资格。 8 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 资格。 9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

8、行为侵 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 通知其应诉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 被告须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2 被告须是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作出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 3 被告是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机关 或组织。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其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直接起诉的被告。 2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3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4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5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9、时的被告。 6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7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 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9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 和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 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审理的诉讼。其构成条件如

10、下: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诉讼标的共同,包括标的同一和标的同样两种 类型。 3 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在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共同被处罚人。 2 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行政处罚不服,均提起行政诉 讼,此时,加害人和受害人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 共同受害人。 4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

11、或处罚了 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若干个当事人都提起行政诉 讼的,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 5 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主要负 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作为受处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 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 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 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

12、念和特征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诉讼。”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 1 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2 第三人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4 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 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诉

13、讼第三人分为不同的 种类。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 讼第三人有两类: 1 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被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 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 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 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法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 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 二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4、。 1 申请参加诉讼。 2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 他们之间也存在区别,其关键是有无起诉权或是否放 弃起诉权。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 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既可能基于 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能是由当事人委托而成立。 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 讼活

15、动。 2 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3 行政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 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 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其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 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 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归于消灭: (1)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成年; (2)精神病人恢复正常;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 除; (5)其他法律事实。 (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 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人制度同样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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