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个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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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个人起诉)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起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个人起诉)仅供参考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年5月25日xx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xx泰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xx区xxx集团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x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劳仲案字(xxxx)第152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

2、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错误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无书面约定且多数申请人未领过工资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短难道就可

3、以认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额争议过大就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完全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及工资发放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转嫁于申请人而不予支持的认定也是错误的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适用本法当部门规章、条例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再次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xxx年5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秦皇1号”吸砂工程船上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从xxxx年11月以来至xxx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拖欠4万元同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安排过休息休假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5、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除依法应向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同时被告还应当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

6、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xxx年八月五日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xx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

7、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4月至xx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

8、%xx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xx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x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x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xx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x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xxx

9、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

10、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

11、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

12、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

13、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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