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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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

2、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基准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第五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应严格依据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94号)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项目为:编码(序号)

3、、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六个项目内容。第六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体相当。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类情节,并相应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裁量处罚层次。对每个层次的违法行为,应尽可能根据情节以列举方式列出其具体行为表现。法律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化的,制定基准细化标准时可以

4、原本收录。第七条对违法所得、经济损失、事故伤亡人数、安全经费投入数量等能够直接予以量化的情节,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对于难以用数字直接衡量的情节,则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各种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本质上相同之情况应相同之处理,不得实行歧视。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

5、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行政机关先前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本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但有合法、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先例。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基准细化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基准细化

6、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应当采取不予处罚的方式。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7、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减轻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一)只是为违法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

8、件,或者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二)该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的;(三)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四)实施该违法行为在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同时,又有利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的;(五)配合执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当事人违法情形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加重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被执法机关发现,或者执法机关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调查取证成本很高的;(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确定的;(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四)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同时,还有害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的;(六)有

9、其他加重当事人违法情形的。第十五条基准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依法执法行为的;(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三)二次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的;(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第十六条基准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因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大工伤和中毒事故的;(四)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机密泄漏的;(六)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重要设施设备毁坏的;(七

10、)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九)实施了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的。第十七条当事人实施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基准细化标准中的要求在对应的处罚幅度内处罚。第十八条 当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个裁量因素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所有应当考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以处罚幅度的中间值为参照系,运用裁量因素调节处罚量的大小。法定裁量因素对处罚量的影响应当大于酌定裁量因素。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对处罚量的影响应当大于或等于从主观方面反映违法行为对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应当型”的裁量因素对处罚量的影响应

11、大于或等于“可以型”的裁量因素。在减轻处罚的因素与从重处罚因素并存时,减轻处罚因素对处罚量的影响应当大于从重处罚因素。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当本办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与严重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特别严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当出现两个以上特别严重的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适当加重处罚。第十九条 当对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违法所得”等作出不同解释,将导致处罚结果的巨大差异,而目前又缺乏权威解释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合理

12、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 -证券理论与实务模块八考试精要(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块八考试精要一、单项选择题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2、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3、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 )。A 、 法律 B、行政法规 C、厂纪厂规 D、部门规章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5年1月1日 B、2006年1月1日 C、2

13、007年1月1日 D、2008年1月1日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 )起生效 。A 、2004年1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6、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 )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A 、 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4年内7、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0% B、30% C、

14、40% D、50%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人。A 、2 B、3 C、 4 D、5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A 、 2个月 B、4个月 C、 6个月 D、8个月10、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以上的独立董事。A 、12 B、13 C、 14 D、1511、上市公司要设立( )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A 董事长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12、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A 、1 000万元 B、2 000万元 C、3 000万元 D、5 000万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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