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呼唤法官高薪制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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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要的我都有 只选精品 依法治国呼唤法官高薪制 -从法官工资应高于公务员工资谈起 引言 法官的任职资格都比普通公务人员高,一名法官获得任命必须经过近乎残酷的筛选,“过五关斩六将”,法官属于社会精英。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是否经过正规的司法职业训练。司法考试是静态知识的测试,现行教育制度并没有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做任何增值性的贡献,只有司考是不够的,还必须增设正规的预备法官教育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说是法官职业水准最重要的保障,也成为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真正的“分水岭”,使法官取得了在工资、地位上优于普通公务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是因为法官相对

2、于与公务员具有以下不同特点:从任命的条件和程序来看。法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所规定的任命条件所任命的。而公务员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来任命的。法官法有较公务员较为严格的条件,法官的准入条件,除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司法统一考试,而公务员则没有以上的规定。对于法官,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官法来规定法官的职务,如院长、庭长、审判员等,将法官分为十二级,法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也与普通公务员由行政首长任命不同。院长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行政机关的首长并非都是人大选举产生。从行使职权方式来看,法官依据宪法规定履行职责、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上级意志等行政命令的干涉

3、。而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要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行政命令,除非上级的命令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法官、检察官都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官员,并不是行政色彩极浓厚的公务员。公务员法将法官规定为公务员,一则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二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让人感觉又回到了司法与行政一体的时代,很难使法官独立执法,对依法治国不利。从职业属性的差别来看,法官与公务员的职业属性来源于司法和行政两类活动的区别。司法是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追求效率为价值,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司法制度实则是社会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局性。法官只服从于

4、法律,而公务员则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随着新型案件的出现,新的法律的修改,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法院一线法官的工作量普遍比普通公务员要高。工资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对某一职业的社会评价度的高低。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法官在社会中应处于一个很高的地位,针对法官的工资保障也理应与其社会地位相称,然而我国现行法官工资制度与法官职责的社会地位、法官的劳动付出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并不相称,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1995年施行的法官法已经颁布十七年,其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第37条规定

5、:“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当前我国法官工资待遇低,法院人难进,人才难留,要确保我国司法制度的稳步改革,造就一支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的目标,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实行法官高薪制不失为一条实现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的重要途径。 一、国内外法官的收入对比分析及我国法官低薪的弊端国外法官的收入是比较高的,这主要体现在工资比其他同级公务员高,工资的绝对数较高,如在退休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助、年度

6、休假等方面享有各种优惠。实行法官高薪制,可谓法治先进国家的一个通例。在美国,1969年联邦地区法官(即初审法官)的薪水比一流法学院院长的薪水高21%,比这些法学院中的资深法律教授的薪水高43%。1991年后,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已经高于国会议员。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223,500美元,和众议院议长相同。最高法院其他8位大法官的年薪是213,900美元,高于国会各大领袖;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年薪为184,500美元,低于议会几大领袖,但高于一般议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74,000美元,和广大参众议员的工资相同。在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当于总理,年薪为

7、25.4 万加元;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当于一个高级副部长(加拿大最高级别的公务员),年薪为19.8 万加元。在英国,高级法官(包括常任贵族院议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等)的工资高于内阁大臣。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英国在1997年初法官和地区法官的年收入为64889 英镑,巡回法官的年收入为79669 英镑,,高级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为108425 英镑,上诉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为121062 英镑,大法官的年收入为127680 英镑,首席大法官的年收入为136906 英镑。在德国,最高

8、级别的法官的工资相当于特级公务员最高两个级别的平均数;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工资最低,但是也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内阁总理、国会两院议长相等;最高法院法官工资与内阁部长工资相等;高等法院院长工资高于各部常务副部长、国会议员。中国法官的收入到底是高还是低呢?与财政、工商和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相比较,法官与上述几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同为国家公务员,但由于各自的职能和权力作用不同,其福利待遇在实际生活中大相径庭。中国自古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俗,作为掌管财税征收、工商管理和财政支出大权的部门,因直接掌管最核心的公共资源,所以多年来,不管国家形势如何变化,这些

9、部门总能近水楼台,各种名目的福利可以说是应有尽有,而法院则总是仰人鼻息,清水衙门,两袖清风。与法治先进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收入(包括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确实是比较低的,这不仅体现在法官收入的绝对数上,也体现在与同级公务人员收入的对比关系上。多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体制一直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资标准也是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虽然从1989年以来,我国的法官与国家公务员一样虽经历了多次加薪,但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国内其他公务员阶层相比,法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还达不到基本合理的要求。由于多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

10、理模式,法官的工资标准也是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薪酬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尽管近年来法官与公务员一样经历了多次加薪,但与国内公务员相比,法官的工资仍属于较低的水平。 法官到底配不配拿高薪,“高”与“低”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而论。如果说当前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不尽如人意,这也确实是事实。但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优秀人才,长时间的低薪待遇对这些人也是一种不公平。长此以往,不但吸引不了外界的优秀人才进入法院,甚至还会造成现有人才的流失。法官待遇过低,造成法官人才流失,已成社会共认,也影响到我国审判事业全面健康发展,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之所以相当多的人对法官改善待遇不予认

11、可,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人们对法官群体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所寄予的厚望,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企盼。在法官严格的职业要求和崇高的社会地位背后,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法治的虔诚追求。2002年全国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后,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或从律师行业中进入法院的人则寥寥无几。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工作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最现实的因素是待遇太低,几百元的月薪,养家糊口都困难。法院和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位高权重,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却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及所承担的责任不相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法官待遇更低、而且越是基层任务越重,待遇却越差。这样

12、清苦的待遇,加之现行体制让法官又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做一个廉洁公正的法官并不容易。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初任法官一定要经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每年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寥寥无几,法院干警中一部分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的也要辞职当律师或下海经商,根本不愿留在法院。据湖南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研显示:该市9个基层法院,1999年至2003年5年间共流失人员55人(不含离、病、退休及辞退人员),其中具有法官资格者42人,其他人员13人。很显然,法院人才的流失的主要是高素质法官的流失。法官应有待遇得不到享受,法院没有吸收高素质人才的引力,导致外面的人才不愿来,法院内部人才外流的现象。法官待遇低

13、下,现阶段法官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又不高,而用人条件还极其苛刻,那么,这个职业自然就失去了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法官工资待遇低,不仅不能吸收高素质的人才,甚至连法院系统本身高素质的人才也外流。一些原来做法官的,因感受到工作压大,工资待遇又差,晋升空间又有限,有的辞职下海经商,有的转行做了律师。法官的缺额越来越严重,法院人难进,人才难留。长此下去,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会出现严重的断层现象,从而也就影响人民法院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设。没有合理的法官待遇,怎么会吸引优秀人才到法院来担任法官?没有优秀的人才来担任法官,又何谈满足社会成员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企盼呢?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低薪制、高

14、福利、多补助”为特点的工资政策,虽然工资水平比较低,但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各类福利、和补助相对较多,如过去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等,这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资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实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法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而法官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无法应付这一系列支出。这将产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工资过低导致法官得不到激励,直接影响审判工作效率,甚至产生不公正、不廉洁或以权谋私的现象。总体来看,法官目前的薪酬不要说跟某些垄断企业、外资企业的员工的收入相比,就是与其它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相比,也处在劣势

15、地位,这就造成了法官工资待遇偏低,它不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建设,不利于人民法院造就公正、廉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阻碍了依法治国的有序进行。 二、实现法官高薪制的必要性分析(一)、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的需要。 为法官提供优厚的薪俸待遇能够解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法律是无言的法官,法官则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司法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法官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判,使各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和恢复。矛盾得于化解,纠纷得到平息,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也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人民心目中,他们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实行法官高薪制不是法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策划的“集体阴谋”,而是实现法治中国的物质保障,是推行法治的内在要求。由于现行的法官工资制度存在上述弊端,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自然应该获得体面的报酬,审判活动作为一种复杂劳动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鉴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和法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提高法官的工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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