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世纪荷兰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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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教学目标:掌握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熟悉荷兰的尼德兰革命;了解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教学重点: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教学难点: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法,多媒体辅助主要参考资料:1.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第一节 社会状况和政治思想概述一、资本主义发展与动荡并存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发展,呈现出商业发展优于工业发展、对外贸易优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非常软弱,荷兰共和国的政权主要由富商和新贵族掌

2、握;资产阶级面临着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实现资本主义政治理想的使命。1.尼德兰地名简介尼德兰,地名,意为低洼的地方,泛指欧洲莱因河、缪司河、些耳德河下游及北海沿岸一带地区。相当于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东北地区。16世纪初,尼德兰仍然是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领地;早在14世纪时,尼德兰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16世纪的尼德兰是西欧经济很发达的地区,人口300万,17个省区中有300多个城市,南方安特卫普是国际贸易的中心,北方的经济中心是阿姆斯特丹。查理一世时,西班牙国库的年收入一半以上来自尼德兰;2.尼德兰革命的起因尼德兰的经济发展,促使资产阶级要求推翻专制,建立独立国家,发展资本主义,他

3、们在宗教上接受了加尔文教派;北方的贵族阶级逐渐与资产阶级接近,变为新贵族;市民阶级也在急剧分化;西班牙统治者推行专制主义,任意破坏尼德兰各省区和城市的特权,勒索大量捐税;残酷迫害新教徒,被宗教裁判所处死的新教徒达5万人之多;腓力二世继位后,拒绝偿还国债,使尼德兰的银行家遭受巨大损失;提高西班牙收购羊毛的价格,使输入尼德兰的羊毛减少,导致许多手工工场倒闭。西班牙的专制统治引起尼德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不满,加剧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3.尼德兰革命的历史16世纪60年代初,加尔文宗教徒多次举行反对天主教会的武装暴动;1565年荷兰省督组织“贵族同盟”,维护尼德兰的利益。次年4月向西班牙驻尼德兰总督递请

4、愿书,提出停止宗教裁判所的活动等项要求;贵族们原打算让西班牙统治者让步,在请愿书中还表示效忠西班牙国王,但他们的愿望落空了。愤怒的群众冲向天主教堂,将神龛里的圣母像掀倒在地,捣毁教堂内部的装饰物。尼德兰革命由此拉开了序幕。迫于群众的压力,西班牙驻尼德兰总督宣布停止宗教裁判所的活动,赦免贵族同盟的成员。与此同时,西班牙国王却暗中调兵遣将,并派阿尔法公爵进行镇压。 1567年月,阿尔法以血腥手段镇压革命,贵族厄格蒙特伯爵、荷恩大将,资产阶级首脑安特卫普的市长都被处死;阿尔发还制定新的税制,所有的商品都要征收交易税,企图从经济上扼杀尼德兰革命。革命陷入低潮,南方、北方进行游击战;1573年底,北方各

5、省基本上都从西班牙占领下解放出来,宣布独立。在北方各省联席会议上,奥兰治亲王被推为总督。1576年10月,全尼德兰的三级会议在根特城召开,11月8日,南北各省代表缔结根特协定,宣布废除阿尔发颁布的一切法令,重申各城市原有的权利,南北联合抗击西班牙;1579年,南方的贵族害怕革命影响他们的利益,组成阿拉斯联盟,承认腓力二世为国君,企图联合西班牙军向北方进攻。于是北方各省成立了乌特勒支同盟,以对抗南方贵族。第二年,腓力二世宣布奥兰治亲王为罪犯,乌特勒支同盟针锋相对,宣布废黜腓力二世,成立联省共和国。联省共和国各省中,荷兰地域最大,经济也最发达,是共和国的政治中心,所以又称联省共和国为荷兰共和国。从

6、此,尼德兰分裂为两部分,北部形成独立的国家,南部仍然处在西班牙统治之下;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被英国海军击溃,从此失去海上优势;1589年,腓力二世在爱斯库里亚尔行宫中死去;4.荷兰共和国独立1609年,继位的腓力三世和荷兰签订十二年休战协定,事实上承认了共和国的独立。尼德兰革命在北方获得完全的胜利。尼德兰革命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还普遍处于封建专制统治的时期,荷兰共和国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它为资本主义在尼德兰北部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二、科学与哲学的发展 荷兰是17世纪欧洲科学文化中心,自然科学发展很快; 新哲学出现(培根与笛卡尔); 从方法论角度推动政治学从价值取向

7、到科学取向的嬗变。三、荷兰政治思想的特征l 从人的经验和理性出发,理性主义兴起;l 宣扬无神论,鼓吹信仰自由成为荷兰政治思想的主题;l 荷兰作为初生的资本主义国家,迫切需要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因此其特别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l 自然法复兴;l 契约论流行,权利政治观建立。第二节 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一、生平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出身于荷兰德弗特城的富裕律师和议员家庭,荷兰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 15岁赴法国继续攻读法学,两年后获法学博士学位; 1613年任荷兰驻英国大使; 1615年参

8、加在伦敦举行的英荷关于东印度贸易问题的谈判;1618年,格劳秀斯由于支持温和派,反对奥兰治家族而被判为终身监禁;1521年流亡巴黎;1631年回到荷兰,又因政治观点与当局冲突,只得逃往德国和瑞典;1634-1644年被瑞典政府委任为驻法大使;1645年逝世于德意志的洛斯托克。主要代表性著作有:论海上自由、基督教的实质和战争与和平法。战争与和平法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它所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不仅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还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二、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宇宙间自然存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通常是相对于意

9、志法(Volitional)或实在法、成文法、人造法等(Positive law)而言的。这种思想,在古希腊和罗马思想家中已有萌芽;到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也使用“自然法”这一概念,但他们所谓的自然法亦不过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继承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有三个来源:人的社会性,上帝的自由意志和人的守约本性。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是一切意志法、一切成文法的依据。自然法是基于人类本性的,它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才有其他各种法律。自然法虽然不见诸文字,但它的存在却是无可置疑的。自然法的存在可以从两方

10、面得到证明,其一是逻辑推理;其二是为世所公认。自然法就是既与逻辑推理相符合,又与世人所公认的规则、说法、公理、真理,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格老秀斯提出:上帝创世之初,财产是公有的,当时每一个人都可以取得和享用他所必须的消费品。但是,人类的本性驱使人类脱离了最初那种纯朴无邪的自然状态,追求更好、更富裕的生活,于是人类开始从事生产。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在土地所有权、草场之边界等方面必然出现分裂,自然法会指示人们订立约定,从而阻止了共同享用同一块土地上的果实。而财产一旦私有,便成为不可侵犯的。格劳秀斯事实上在宣布:财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把私有财产权列入自然法的范畴之内,列成一项自然权利,这个思想经

11、后来的思想家例如洛克等人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所谓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从而也成为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某种意义包括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则和依据。1、法的分类 自然法和意定法(包括神法和人为法);2、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是一切法的依据。3、自然法的原则: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4、自然法的目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 “自然法是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

12、因为我们的生命、躯体、自由仍然是我们自己的,而且除了干了显然不公正的事,也是不容侵犯的。” “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事物,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于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事物。例如,目前使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就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坏事。”5.自然法的地位u自然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普遍地适用于全人类。神法虽低于自然法,但却高于人为法,它是人为法的第二个基础;u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必定也是合理、永恒的;u自然法源自理性,高于神法。u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二加二,必等于四,不能有其他可能。三、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理论1.

13、国家起源契约论; 格劳秀斯认为,所谓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1章,第14节。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格老秀斯进一步提出了近代政治社会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他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以前曾经经历过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时期。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人人平等自由,人人按照自己的驯良本性,过着和平、分散、孤独的生活。在这一状态中,每个人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保障者,都有权抵抗他人不正当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就难免有争夺和冲突,由于孤立的、分散的个人或家庭无力抵御强暴

14、,在理性的驱使下,人们互相达成协议,订立契约,于是成立了国家。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它掌握着或者说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2.主权的定义;格老秀斯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主权者的私权。主权的内容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缔结条约等权力。布丹只强调了主权对内的一面,即只强调了主权的最高、永久、不可分割等特性,格老秀斯在此基础上还强调了主权对外独立的特性。在对外关系方面,主权者是独立地行使国家权力;格劳秀斯把主权的对内最高与对外独立两者混在一起,最终使他在解析

15、主权的建立、归属和行使等问题上标准模糊,落入了君主主权论的窠臼。但是,格老秀斯也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认为主权是君主的私产。他反对最高权力永无例外地属于人民的提法,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臣民对国家权力应该绝对服从。不过,如果主权体现者违背法律或国家的利益,人民不但可以用武力反抗他们,甚至还可以把他们处死。3.君主主权论 他认为人们建立社会关系的基础,一是彼此平等,二是彼对此的优越地位; 格劳秀斯认为,当君主把国家转让他国、或使国家变成另一国家的附属国时,人民可以反抗君主。但是,君权依然可以看作一种私权。 他认为人们可以有身体自由和政治自由两种权利。君主转换他所拥有的主权并不是转让人民本身而只是转让统治权;转让之后,人民的身体自由并没有损伤。根据主权最高理论,认为人民无权反对主权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才有革命权; 四、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明确地提出,虽然国际活动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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