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7 (合同保全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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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合同保全与担保 l概要:(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l理论难点:保全;合同保全措施的功能;代位权、撤 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保全与担 保;担保在合同法与物权法中的不同; l实务要求: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规则、各种担保措施 的适用 l案例预习:案例25 一、合同保全 l假如你是农业银行信贷部经理 l假定谭老师希望在贵银行借贷8万元 l你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化解风险? l1、不动产抵押 l2、质押 l3、第三人保证 l4、违约金 l5、查清财产流向 l6、防止财产流失、督促主张债权(请求财产保 全) l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合同(债)保全 l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

2、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 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 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 等。 l 证据保全: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 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l 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 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 的法律措施。 l 保全制度的共性:保证(担保)、措施、法定 l 合同的保全原理: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担保责任,其中包括财产和权利,比如说 债权。合同(

3、债)具有相对性,一般而言对第 三人不发生约束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 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并能增加而因 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怠于行使对第三 人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 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不当处分财产)。 l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l 债权人的代位权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l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l l合同的保全 l 客观要件: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l债权人的撤销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l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l l(

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73、解释11-22) l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消 极方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l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l概念: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 l代位权的特征: l (1)代位权的行使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 义(非代理),并对第三人所为(突破债的相 对性)。 l (2)代位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

5、(到期)而害及债权人权利为前提。 l (3)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权利。 l 债权人 债务人 l (代位权人) (债权人) l l 第三人 l (债务人) l (代位权义务人) l案例: l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 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江某为 廖某出具了欠条。江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 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翻 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 已无支付能力。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廖某 又向江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

6、 饰。廖某经了解,原来江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 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江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 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 ,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江某辩称该债权 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l l问题: l本案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l廖某能否直接起诉方某? l基于现有事实,江某能否放弃对于方某的债权? l如果确实没有事实证明江某放弃了对于方某的债 权,廖某能做什么? l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l 合同法解释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 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

7、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 l(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l合同法解释12: l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 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严格人身性 质的权利。 l合同法解释13: l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 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 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 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

8、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l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l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l债务人的同一权利不得重复行使代位权; l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l代位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为之。 l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l 1、解释1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 2、解释16: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 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l 3、解释1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 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9、,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l 4、解释18: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 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债权人的起诉。 l5、解释1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l6、解释2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l7、解释2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 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

10、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l8、解释2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 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 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l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l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担保财产、对第三人的债权有无顺位 ? l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l代位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完全相同。 l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l 一种意见认为,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 一般财产,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享有权利。(入库规则

11、 ) l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不论是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l(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74-75条) l 合同法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积极 方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l 合同法7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

12、消灭。 l概念: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 害债权行使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 院予以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l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是否包括 可期待的权利?)、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 l 债权人 债务人 l (撤消权人) (债权人) l 第三人 l (债务人) l (撤消权义务人) l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l(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种行 为须为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后果使财产减少;财产减少 的结果有害债权 l(2)主观要件: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如果是 有偿行为,则必须受益人为恶意(否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

13、行为是无偿时,不以受益人的恶意为构成要件。债 务人的恶意一般采用推定原则。 l注意:当债权人利益与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利益发生冲 突时,法理学原理应考虑优先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同 时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 l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l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l被告为债务人?相对人?利益享有人?上述主体为 共同被告?(合同法74条) l除斥期间为一年。(75条)一年?五年? l (在特别法律中的期间通常为除斥期间) l利益归属?有不同观点。 l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规则:解释23-26 l1、第23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2、第2

14、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l3、第25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 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 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l4、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 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l请将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以表格方式做列举

15、l2005年司法考试案例: l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 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 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 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l 案例:戴瑜于1986年购地建房并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1995年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尚欠52000 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0年2月作出了 判决,戴瑜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戴瑜以分家析产为 由将房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 年10月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银行抵押贷款 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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