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暂行指引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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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暂行指引对我国启示 英国在反洗钱行动中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于2002年制定了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称“PCA2002”),在修订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2003年洗钱防范规则(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2003,下称“MLR2003”),英国会计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Accountancy Bodies,下称“CCAB”)于2004年3月制定发布了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暂行指引(第二版,下称“指引”)。在“指引”的执行摘要中,明确了在英国执业的所有会计师都受到“PCA

2、2002”、“MLR2003”及2000反恐行动法(2001年修订为反恐怖犯罪与安全法,Anti-terrorism Crimeand Security Act 2001)的规定,并要求从2004年3月1日起,执业会计师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其他会计师应关注相关规范中对反洗钱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一、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指引的基本内容 (一)指引部分内容提要“指引”的第二部分明确了该“指引”适用于英国执业的英格兰与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爱尔兰会计师公会、苏格兰会计师公会、认证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公会、公共财务与会计公会)等“CCAB”会员及从事类似会计师业务的任何人。虽然“指引”大部分与执行相关业务的企业

3、与个人应遵循的程序相关,但建议所有会计师了解主要的洗钱犯罪行为、可能违法行为,以及向国家犯罪情报中心(National 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下称“NCIS”)的申报程序。“指引”的第三部分“法令”中说明了“MLR2003”适用的相关业务,并扩及先前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范围,并指出特别包括:经由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经核准执行1986年破产法(Insolveney Act 1986)第388条或1989年北爱尔兰破产命令第3条中的破产执行人的行为;经由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经由企业提供由有资格任命为1989年公司法第25条或1990年公司(北爱尔兰)命令第28条的公

4、司审计人员的审计服务;经由企业提供成立、经营或管理公司或信托基金相关服务;涉及收受15000欧元以上之现金交易(高价值交易者)。并在第27条中明确相关业务的范围包括:经营资金服务者、不动产代理工作、经营赌场业务、破产执行人、税务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包括金融或不动产交易、公司与信托基金成立、经营或管理、处理涉及接受15000欧元或以上付款商品的业务(高价商品交易人)及在职责范围内涉及管理破产服务或过渡性管理的个人或企业可能提供公司成立、经营或管理服务或提供会计服务。客户秘密方面。该“指引”的第八部分规定:因知悉、怀疑或有合理理由而申报疑似洗钱交易报告,优先于保守客户秘密。“PCA2002”

5、提供违反英国法律信息保密义务的保护,这些条款适用于受规范行业及其它未受规范行业,而且包括履行申报义务外的自愿性申报。“指引”的第九部分规定应注意不向洗钱者泄密。泄漏内容包括向指定专责人员,即“MLRO”的内部申报,若泄漏可能妨碍主管机关的调查时,也可能形成犯罪,企业在传送有洗钱可疑及申报时,应提高警惕。在指引的附录三明确了泄漏罪不仅是泄漏已申报的疑似洗钱交易报告,还包括泄漏任何其他可能妨碍调查工作的信息。“指引”第十部分明确逃漏税罪符合洗钱的定义,包括隐匿收入及虚报成本。对于直接税而言,常见犯罪行为通常会涉及一些犯罪意图或不诚实。对于间接税而言,1979年关税与消费税法案第167条(3)列出一

6、些意外错误亦属于犯罪行为,虽然在实务上通常只会被处以民事责任,若有合理理由知悉或怀疑向内地税局或关税与消费税务局揭露的资料同时隐含犯罪行为,也应向“NCIS”申报。 (二)洗钱报告负责人(MLRO)“MLR2003”要求企业指定主管接受内部申报,该主管通常称为洗钱报告负责人,此为企业应优先处理的事项,被指定为洗钱报告负责人者应有适当层级资历与经验,在许多会计事务所与类似企业中,应从负责人中选择一位担任此责。个人应向“MLRO”提出洗钱的内部报告,“MLRO”随后必须依照企业可取得的相关信息考虑该内部报告。若“MLRO”认为有知悉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悉或怀疑)洗钱行为时,则应向“NCIS”申报

7、该事项。若存在疑虑时,“MLRO”可寻求法律咨询,若决定不提出报告时,则应记录相关理由。“MLRO”可将这些任务委托予其他个人,但不能以此卸责。“MLRO”若获得洗钱报告却未尽责向“NCIS”提出报告,可能因此负担个人责任。对企业而言,必须建立一套当“MLRO”暂时无法履行该职务的替代性程序,尽可能合理且及时予以申报,在此情况下延迟向“NCIS”申报是不可接受的,而可行的解决方式为提名或指定适当的代理“MLRO”,代为审查内部报告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应向“NCIS”申报。企业必须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内部程序,并确保所有个人均接受适当训练,洗钱报告负责人应负起责任完成这些要求。 (三)法律特权与内部

8、控制程序该“指引”制定时,正在与政府讨论就会计师怀疑取得的特权信息可能与洗钱有关时,应有的法律特权该如何解释。当个人遭遇是否应报告其相信应视为特权而应予以保密的困境时,建议向“MLRO”咨询,并得以匿名及非详述的方式进行,以确定该事项是否为特权项目,“MLRO”随后在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应先确定该特权是否适用,达成结论的理由也应予记录。“MLRO”应记住其可能有责任向“NCIS”以匿名方式进行申报;而“MLRO”对此申报义务,并不因无法知悉涉及者身份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程序以确保其包括防制与预防洗钱的适当措施,并在必要时对既有程序进行修正。提供通用性特定程序的指引十分困难

9、,因为不同企业提供的服务将导致不同的风险与影响力。建议企业考虑下述内容:客户接受程序,包括身分识别与搜集认识客户信息,如客户预期往来的业务形式、企业经营方式及资金来源;同时也强化“MLRO”能够做出是否申报的合理判断,协助增加申报的质量;透过客户账户的金钱与交易管理,如对客户身分背景、交易目的及资金来源与目的地是否相符;对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客户提供劝告及其他服务;内部报告程序的适当性,洗钱报告负责人的角色等。 (四)银行业务与客户资金要求执业会计师有关身分识别的程序,欧洲职业公会支持打击组织犯罪宪章于1999年7月27日由会计组织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代表签署。该宪章要求公司在处理客户资金时要验证

10、客户身分识别,这对于本身账户内持有客户资金或保管客户银行账户的公司尤其重要。当处理客户资金时需谨慎小心以避免交易涉及洗钱,该类服务可被视为高于正常的风险,因此需要较高程度了解客户及识别程序,处理客户资金也可能引起强制信托问题。“NCIS”已设计完整与简式的申报表格。这些表 格是由“NCIS”依本身需求制定,并无法律依据,报告标准表格与指引可自2004年3月1日起从“NCIS”网站取得。该指引将包括适合使简式表格的报告类型,简式报告不仅适用于个人较低情报价值的报告,也可汇总低情报价值报告的综合报告(遵照“NCIS”标准)。一些值得申报的事由可在审计或类似作业过程中发现而一并汇集进行申报。当执法主

11、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发现该申报报告对决定进行调查工作具有价值时,则该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他用。 (五)强制信托问题该“指引”也提出了洗钱防制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冲突,企业可能怀疑某些特定资产为犯罪所得而加以申报。在该情况下,原始犯罪的受害者可能是资产真实所有人而有民事求偿权。该资产可能是透过会计事务所的客户银行账户进行交易的资金。若会计事务所注意到该资产并非由该客户正当所有,则会计事务所存在可能被视为真实所有人的强制受托管理人的风险。若会计事务所有任何可能存在该情形的迹象,则应向“NCIS”清楚报告可能的强制受托管理人身分。若会计事务所申报有关其客户银行账户资金,而客户后来要求移

12、除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付,则应进一步向“NCIS”申报。若“NCIS”拒绝同意资金移转,而该资金被留置,则会计事务所将拒绝完成该交易的理由告知客户,不会因此泄漏而遭司法诉讼,该会计事务所仍可能对该客户负有民事责任。即使“NCIS”同意移转资金,且会计事务所遵守“NCIS”建议,仍会发现对真实所有人负有强制信托管理人的责任。但若会计事务所因为强制信托问题而未移转资金,则可能面临泄漏责任,有关强制信托的情况十分复杂,最好是在适当时征询法律建议。会计事务所及其他企业面对向“NCIS”申报疑似洗钱报告后,负有其他申报责任。例如,提出包括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依据审计准则声明(SAS)第620条(修订后)向

13、主管机关提出报告;1985年公司法第394条有关审计人员辞职声明,依据1986年公司董事解职法案所述期限内针对董事行为提出报告,并依据1986年破产法第218条提出报告,而职业公会成员可能向同组织成员提出报告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在其他报告中提及向”NCIS”申报之内容。 (六)企业可采取“风险基础法”某些特定活动可能较其他活动更容易涉及洗钱行为。若依赖外观的可信度,洗钱者亦可能作假,故意遗漏向其会计师揭露相关事实。企业需特别认知与下述有关的服务类型及客户种类可能带来的风险:为客户或第三者利用进行洗钱(例如:透过客户账户);被利用以设计安排协助洗钱(例如:信托及复杂之境外结构);客户直接

14、洗钱;及第三方利用客户洗钱。在会计事务所内调查可疑洗钱事由,会计事物所并不需执行超出其专业领域范围外的调查工作。事实上,如此作为会涉及构成泄漏犯罪行为。“MLRO”在做出是否向”NCIS”提出报告时,只要顾及考虑可供取得的信息,而进一步调查可能洗钱行为应留待执法机关。受雇于企业的会计师将因受雇单位属于“PCA2002”与“MLR2003”规范的行业范围内而受到“PCA2002”与“MLR2003”规范,该会计师应采用其雇主提供的指引、相关主管机关或交易协会发行的准则。受雇于“相关业务外”的会计师通常不受“PCA2002”第330条及“MLR2003”对于不申报罪的规范。但应注意其仍可能触犯“P

15、CA2002”其他部分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可能触犯其中所列重大洗钱犯罪行为(“PCA2002”第327条至第329条的违法行为)、泄漏信息的犯罪行为(“PCA2002”第333条)或妨碍调查罪(“PCA2002”第342条)。因此,应至少熟悉本指引所述前揭犯罪的部分。若雇主已指定“MLRO”或类似主管,则会计师通常应向该员报告怀疑。若针对任何理由不可能或不适当时,并可直接向“NCIS”报告。 二、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暂行指引对我国会计职业的启示 (一)反洗钱是会计职业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2004年发布的有关规定,除银行等传统资金借贷机构以外,其他易受到洗钱利用的机构和个人

16、包括:证券和商品经纪商;互助基金组合的投资公司;货币兑换处:娱乐场所等;现金支票、旅行支票、汇票或相似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赎回者或兑现者;资金转移者;邮政政系统;保险公司;贵金属、珠宝玉石经营者;当铺;)信贷或财务公司;旅行社;汽车、飞机、轮船和其他交通工具的交易商;安排和参与不动产交易的个人;非正式交易网络;与金融机构有相似义务和权利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代理商;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常见的可疑活动迹象包括:与客户已知的合法交易不一致的活动或手段;对正常账户和交易模式的异常偏离;个人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形;不经授权或记录不当、审计轨迹不充分的交易;异常大额现金交易,尤其是对可以议价工具的交易或直接购买资金转移服务;明显地构建交易来回避身份确认、记录保存和报告限额要求;没有明显的交易理由而通过媒介交易;通过国外伙伴或金融机构介绍客户,这些伙伴或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毒品贩卖或生产、其他金融服务犯罪和“银行保密”而出名。无论是易受到洗钱利用的机构和个人,还是常见的可疑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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