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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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三、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出生主义标准立法例法国采用出生主义。法国民法崛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糜人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是,因辱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橘该对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第艚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淦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咒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祯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4貔89-2条规定:处于精神嬗紊乱状态之下给他人造成损徐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而且在1984年5月9日判碑决的Derguini一案泳中,一个五岁的小女孩没有茆注意到往来的车辆跑上了道镎路,结果被一辆机动车撞到哀,造成致命的伤害。法院认胍为因为孩子的共同过错将赔贬

2、偿减少到50。而在另外纷一个案件中,一个13岁的紊孩子在给猪崽保养箱换灯泡市时触电死亡,几天前一个电忉工过失地将动力电源接到了诡灯头上。还是由于孩子的共谙同过失,父母亲的赔偿请求首被减少,法官认为孩子当时应该关掉电源。法国最高法嘈院在这两个案件中都认为:狨“上诉法院无须查证该未成涤年人是否能辨别其行为的后醑果,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382条做出这样的判决,紫即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与酥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事实谑的发生,完全可以认定对损孓害进行分担。”1984年秉12月12日判决的Sab债atier一案中更是将这挑一观点扩展适用于民法典第狠138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茄的责任。一个7岁的儿童在壶学校活动

3、场上蓄意撞上了另一儿童。后者摔倒并撞到在一个板凳上,导致脾脏破裂珞。法院再次拒绝审查第一个猬儿童的辨识能力。法院认定执了他的责任,并再次申明:欺从那些观点来看上诉法院没鳘有义务查证未成年人Jea艾n-ClaudeSaba驴tier是否能辨识其行为的后果,他有过错,进而Moyen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狄。6从以上的几个判决言可以看出,根据法国法律,蹉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并不考锐虑行为人的辨别能力,辨别隼能力不再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协,它或基于监管或基于过错氘。识别主义立法例德国妥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82洼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肮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轸不能自由决定意识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骺害

4、不负责任。如果由于饮酒一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谶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莸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强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蹯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翊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茨上述责任。”第828条:撸“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怠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帼责任。”“已满七周岁但未滗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格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缧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营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赣负责任。对聋哑人,亦同。颜”第829条:“具有第8较23条至826条所列举的歹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颍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圹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繇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奄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蔹,但

5、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损害赔偿,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瘗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爹资金为限。”第832条:烫“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衄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谥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芬,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殳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粲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辕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眇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嚅”“根据合同实施监督的人嘞,负有相同的责任。”可见,德国民法认为:7周岁以捉下没有责任能力;满7周岁预而不满18周岁或聋哑人,肪以加害时个人的客观生理发袷育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必要的理解力为具体判断;满18十周岁的成年人原则上有责任能力,但处于无意识

6、状态中灾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的加害绨行为人,也不具有责任能力鄹。对于上述情况,可能发生好“有监督义务的人”的责任,但是,在监督人已尽监督螃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的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绀赔偿责任。澳门民法典。澳门民法典第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基于任更何原因而无理解能力或无意欲能力之人,无须对该损害茸事实之后果负责;但行为人馍因过错而使自己暂时处于该诲状态者除外。未满七岁之人裙及因精神失常而成为禁治产臀之人,推定为不可归责者。去第482条中规定:如果侵害行为由不可归责者做出,且损害不可能从负责管束不可归责之人获得适当弥补者,即可按衡平原则使不可归扯责者弥补全部或部

7、分之损害云。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痔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者,如不具备胳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浦责任。第713条:“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者,不微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升不在此限。”第714条:扮“无行为能力人依前二条规适定无其责任时,对其应予监峒督的法定义务人,就无能力镲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箦偿责任。但是,监督义务人篾未怠其义务时,不在此限。钝”“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琼力人者,亦负前款责任。”我国台湾民法第187条第磔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裘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裆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无识莩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嘉人连

8、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耳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副第2款规定: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邃,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酝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漯偿责任。对于这种识别能力绿,台湾学者要求必须达到构成行为能力基础的意思能力沃的程度。而行为能力和责任迦能力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抽拭象标准而后者采用具体标准憎。行为能力标准的立法例材埃塞额比亚民法典的31骛7条规定:“本民法典有关谏非契约责任和不当得利之题冲的规定,得适用未成年人的义非契约责任以及他得到的不助当得利。”第350条规定月:“众所周知的精神病人得惟像神智健全人一样承担非契涂约责任。”从以上的立法畎规定来看,埃塞额比

9、亚法上瞿的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是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责觜任是无过错责任。在立法上件,其故意忽略了识别能力与憝意思能力的不同,采取了简洁的立法模式。可以说,其窄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官的肖自由裁量权,用效率代替了缯公平。从侵权法的功能上讲,该法典从保护受害人的本鹄位出发,弱化了侵权法的惩哞罚加害人的功能,没有考虑灯到侵权法的整体效应。此粞外,俄罗斯民法和越南民法舰也规定了行为能力标准,但珐是他们也肯定了行为人的财键产状况这一例外标准。选即择的本土化?有同学认为锢我国应选择出生主义标准的蚱立法模式。该同学更强调在让整个民法体系中考虑责任能讶力问题,并且认为责任能力会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三者兔相互协

10、调补充,侵权法中的责任能力只是责任能力制度喹的一部分。但是,多数同而学认为,我们应该选择识别能力的立法模式。选择识别蜊能力标准确定责任能力的立法例的原因如下:第一,其丶弘扬了自然法意义的自己责叭任,体现了对个体人格的人耷文关怀。第二,其从整体上陟协调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遍系,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萆裁量权。法律,到底是法学跺家的法,还是法官的法?我们在千万次的追问之后,也痢许会发现“法官的法”的灵鳇活性更有助于实现和终极正尘义。如果我们在立法上过于濒僵化,或许我们的法律也只能是“法学家的快事,人民荧大众的恶梦”。第三,从我镜国法的继受传统上来看,我卣国法律更接近于德国法,而趴德国法是识别能力标准

11、的立绨法例。如果我们采取法国法蓥的出生主义立法例,则我们莓必须从整体上重新构建民事芤主体等相关制度,这显然是不可取的。第四,财产标准稀立法例,混淆了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的界限,不利于主耽体的明确,鲜有此类立法。蔗第五,出生主义标准将过重唾的注意义务强加给未成年人蝤和精神耗弱人群,没有注意瓷到后两者能力与一般人的能徵力上的差别。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出生主义标准容易使茅其在较重的注意义务下生存床,进而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闸。对于精神耗弱人群来讲,邛出生主义立法模式倾向于保烦护受害人,科加负担于精神哩耗弱人群,背离了保护弱势铆群体的基本理念。四、责遢任能力制度的本体思考有隰同学从过失与责任能力的关槐系角度

12、上出发,分析了责任审能力制度在归责过程中的作用。1.关于过失与责任能力民法上的过失民法闻上的过错与刑法相同,包含故意与过失,唯刑法当中故依意与过失之区分对于定罪量睥刑有重大意义,而民法当中呲此种区分则甚少。况民法中以过失居多,又有“举轻以明重”之规则。故对于侵权会责任过错要件的考量便转为掰对过失的实体判断了。过锱失又可以分为有认识的过失挚和无认识的过失,即刑法理箫论中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鳓过于自信的过失。借鉴台湾覃学者曾世雄在其损害赔偿腿法原理中对过失的描述方听法以“应注意”、“能注意膻”、“不注意”来对两种过失分别作一分析。“应注轻意”表示行为人有一定注意鲲义务,这里涉及到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

13、问题。在不同理论观点及立法例指导下两者关系不同。鉴于无论两者关轾系如何都要在归责过程中发鲰挥作用,故为方便论述一并考察,不复区分。因过失类纣型不同,“应注意”包含有迫预见损害的义务和避免损害碜的义务。“能注意”表示缥对上述注意义务行为人在行鏖为当时“有能力”遵守,相蟆应的“能注意”也就包含了扃能否预见损害和避免损害的菪内容。对能否预见和避免的琴判断,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醺准之争。两者区别在于,主鑫观标准侧重从行为人自身状啜况出发,强调个别判断;客跏观标准则以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一般人、理性人亦或舟称善良家父的情况为标准来丌判断行为人是否“能注意”。如果一般人能注意,则行荡为人亦能注意。主观说因强

14、术调个别判断,因认识上的差钇异导致同一事件可能发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再者行为人猡自身状况多为外人所不知,佛导致举证上困难;况且民法序上的“人”都是法律抽象之粢人,对抽象之人采抽象的一赝般人标准为各国民法所普遍谟接受,如德国法和英国法。“不注意”则表示没有预见损害或没有避免损害,而导致损害发生的结果。|繁-应注意预见损害义务-|唼|过失|-能镆注意避免损害义务,能够预见损害-|客观标准|肟|-不注意能够避免损害,损害发生-|过礻失与责任能力从上图可知肓,过失中“能注意”的判断娇采客观标准,以对一般人可媚以指望的注意标准来衡量行栌为人能否注意。其中就蕴涵棚了这一潜在的前提:行为人勃必须是能够以一般人

15、之标准髅来要求的。如果行为人无论拨如何谨慎、勤勉都达不到一屁般人之标准,则追究其过错熊就是不公平合理的。这一前提便是责任能力之所在。责毛任能力即是要确立这样一个童过滤器,只有那样成年的、嘌精神和生理无障碍的、意识偃未丧失者才可以进入“一般人”范围内。与一般人之罄注意标准相比,责任能力是坶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有饩满足了这一最低限度的要求胃才有了一般人之注意标准进滕行判断的资格。另外,认谗识能力的有无是从行为人主观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判断的,强调对行为人自身各项因硅素的认定与衡量;而一般人媒之注意标准,则抛弃了行为称人的主体特征,而代之以抽劐象的一般人,考察这个一般人行为时特定的客观情况对舡他的注意

16、能力的影响,侧重淳的是自身以外客观环境对主好观状态的影响。责任能力味在归责过程中的作用虽然戽责任能力作为判断过失的前沪提而独立存在,但在实际案件的归责过程中,有时两者并没有被机械的硬性划分为鹏不同阶段。责任能力制度驽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影响控省制和辨别能力的因素纳入,乔这些因素大体有年龄、精神辆障碍、生理障碍以及意识的匕暂时丧失。在归责过程中,凹如遇行为人自身含有这些因素,而且对这些因素的判断如果相对容易,如行为人处专于确定的年龄限度以下以及夫行为人长期的完全精神错乱咭等,则可以首先判定其无责稚任能力,不予归责。而在钏更多情形下,这些因素是否奔构成对行为时认识能力的影钭响,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允许莛有做个案判断的空间。在个铭案判断中,责任能力与过失咛是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叱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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