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租船合同下船东的撤船权——从两起海事仲裁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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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租船合同下船东的撤船权从两起海事仲裁案例谈起案例述评105案例述评评租船合同下船东的撤船权从两起海事仲裁案例谈起牛磊睾租船合同纠纷是海事仲裁的一大主要案件来源,而许多租船合同纠纷又都是因为”撤船”而引起的,最近CMAC上海分会受理的两起案件分别涉及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下的撤船问题.本文将以这两起海事仲裁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为基础,就租船合同下船东的撤船权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一:期租合同下撤船争议1.案情:2004年9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船合同,申请人将自己期租的A轮期租给被申请人经营,在履约过程中船舶主副机频发故障,2004年10月8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讨租金和燃油款.20

2、0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A轮不适航为由,要求自该日起开始停租,续租日自A轮不适航问题解决后起算.2004年10月14日,申请人回函否认船舶不适航情况的存在,并要求被申请人按原合同履行.2004年10月15日,申请人发函告知被申请人在2004年10月16日12:00时前,如不安排调度命令和装卸计划就撤船,并保留追究被申请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06仲裁与法律?第101辑?人拖欠租金和燃油款等违约责任的权利.至2004年l0月16日,A轮仍在深圳锚地待命,申请人于同日12:43时指示该轮北上待命.2004年l0月20日,被申请人与乙公司签订期租合同,

3、2004年l0月22日,申请人将A轮期租给其他公司.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A轮期租合同下拖欠的租金,油款,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租金损失等;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扣减租金,返还油款,并赔偿被申请人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租箱损失,班轮延误损失及经营损失等.2.仲裁庭意见:首先,关于船舶适航问题.仲裁员认为,尽管A轮主机,副机存在一定问题,但其严重程度未达到不能完成租船人根本营运目的的地步,也未构成租船合同第9条第3款规定的船舶”延误连续五天以上”的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本案租船合同,除第9条第3款赋予租船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外,如发生第9条其他各款所列明的”造成船舶停航或停

4、工”的原因,合同所赋予租船人的权利是停止支付”所损失的”租金,这是”停租”的实际含义.A轮在航次中因故障而进行修理,属于申请人的一般违约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和船舶实际状况不能解除合同或变相地中止合同,只能就合同约定的”停租条件”和”船舶规范保证”等条款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关于租金支付和撤船问题.多数仲裁员认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根本性合同义务.申请人于2004年l0月8日起开始发函向被申请人催收租金和燃油款,之后,又于12日,14日,15日就同一事项分别发函被申请人.其中,当被申请人于2004年l0月13日正式发出”停租”通知后的第二天,申请人重申:被申请人认为船舶设备不完善,不适航的观

5、点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根据租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无权擅自停租,有关船期延误应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处理,所欠二期租金和代垫的燃油款应按约定于l0月15日之前支付.同日,申请人还连续发出另外两份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安排装卸货计划.直到l0月1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表明其坚持l0月13日函件内容:不将船舶修复至适航状态无法续约.此时,申请人始告知被申请人:2004年l0月16日12:00时之前,若仍未收到有关该轮的调度命令,将撤回该轮.并保留追究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燃案例述评107,ff油款等的违约责任的权利.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6日撤回船舶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虽提出等待调度命令的时间,但究其根

6、本原因还是基于未如期收到租金.本案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的事实存在,申请人又在撤船前按约定多次发出过付款通知,在付款通知发出后满3个银行工作日以后的适当时间内,申请人均可行使撤船权.因此,申请人的这一撤船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少数仲裁员认为,申请人在10月15日的函电中称,”2004年10月16日12:00时之前,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有关该轮的调度命令,我司只好将该轮撤回.”同一函电的第二段又说,”贵司尚拖欠我司大量租金,燃油款,船员劳务费,港使费等,我司保留追究贵司上述违约责任的权利”申请人在2004年11月3日的仲裁申请中,以及在2005年3月9日开庭的陈述中,都坚持上述观点:”至2004年10月

7、16日,A轮仍在深圳锚地待命,申请人为了减少损失,于同日12:43时,只好指示该轮北上待命.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2004年10月22日,申请人将A轮期租给甲公司.”出租人放弃运用租船合同第3条第3款的权利撤销船舶,却以未给航次命令为由撤销船舶,这是错误的.因为给出航次命令是承租人的责任(见合同第7条),对出租人而言,也是一种权利,承租人不行使此权利,不影响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无论如何,它不构成出租人撤船的理由,以此为由撤船不能成立.因此,出租人撤船是错误的,属于毁约行为.最后,仲裁庭依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认定申请人的撤船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案件二:光船租赁合同下撤船争议1.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8、2003年4月19日签订了A轮光租合同,申请人作为船东将A轮交给被申请人使用5年.2004年5月21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被申请人在租期内存在种种违约行为,请求终止本案光租合同,从被申请人处撤回A轮.申请人的理由及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1)根据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11条(a)款的规定,租船人在租期内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中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108仲裁与法律?第101辑?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果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

9、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2004年A轮一切险和全损险保险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案外人货轮公司,未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而且,被申请人从2004年1月1日起未投保战争险,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光租合同义务,申请人依合同有权撤船.虽然,被申请人后来于2004年5月10日为船舶补办投保战争险属实,但距离申请人2004年4月20日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7天的期限,申请人仍有权撤船;(2)根据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9条(b)款规定:租金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e)款规定: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因此,被申请人应在每月

10、17日支付租金,但直到6月1日,被申请人才将5,6月份的租金汇出,5月份租金被拖延了31天.因此,申请人有权撤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04年年初租用了光租给被申请人的A轮,但运费一直没付.申请人的子公司曾确认将申请人所欠的运费在其租给被申请人的A轮的5,6月份的租金中扣除,被申请人所谓的欠付租金完全是事出有因.另外,申请人在庭审之前和庭审期间从未提出以租金迟付作为撤船的理由,而且申请人事实上已接受被申请人迟延支付的租金,并无异议地出具了租金发票,应认为申请人即使有据此撤船的权利,也放弃了行使这一权利;(3)关于申请人是否在合理时间内行使撤船权.被申请人提出,即使假定申请人有所谓的撤船权,

11、申请人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200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撤船,但不是以被申请人在投保方面有违约行为为理由,而被申请人早在2004年5月10日便已按申请人的要求变更了所有保险事宜.申请人在5月20日提出撤船之后,才在其向法院申请的海事强制令和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以保险理由撤船.因此,即使申请人有以保险为由撤船的权利,该权利也已经因其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以正当的方式行使而放弃.2.仲裁庭意见:(1)关于船舶保险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已按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11条(a)款的规定,在申请人通知后的7个连续日内改正了被保险人不符合光租合同规定的情况.申请人没有理由以此为由主张案例述评109撤船

12、.但被申请人没有在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11条(a)款中规定的7个连续日内补投保战争险,而是在7天后的5月14日才对其先前没投保战争险的违约行为予以改正,该日期早已超过光租合同中规定的申请人通知后的”7个连续日”,因此,申请人有权据此主张撤船;(2)关于租金问题.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子公司同意以租金抵扣运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代表或约束申请人,而且,在申请人子公司向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12日及24日发出传真要求以运费抵扣租金时,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9条(e)款中规定的7个连续日已过,申请人已获得撤船权;(3)关于申请人是否合理行使撤船权.仲裁庭认为,出租人依租约规定或法律规定撤船时,应当将此撤船决定通

13、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实际上已知或能合理判断出出租人的撤船理由,出租人在通知时可以不具体示明撤船理由,否则,出租人在通知撤船时应示明撤船理由,以便承租人有合理的机会及时核查撤船理由是否成立并提出回辩意见.因此,申请人在2004年5月2日占有4份船舶证书的行为,由于其没有通知被申请人其已决定撤船,也无法由此推断出这种行动就是撤船行为.所以,申请人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撤船行为;其次,申请人提供了其2004年5月20日致被申请人的撤船函复印件,该函明确列明了导致其决定撤船的被申请人在船舶维修保养方面的违约行为,但却没列明战争险的问题.因此,该函并不产生因战争险的理由而撤船的通知效力;然后,申请人于200

14、4年5月21日提起了本案仲裁,在其仲裁申请书中,作为撤船请求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明确提出了被申请人应投保战争险的问题,并且引述了光租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及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可撤船的规定,尽管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没写明拖欠租金是其撤船请求的理由之一,但作为对拖欠租金这一情况最为清楚的承租人,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申请书时完全可以从其中引述的光租合同中关于船东可以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为由撤船的规定,合理判断出申请人撤船的理由也涉及被申请人拖欠租金.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送达,被申请人于5月31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仲裁委员会通过快递向其发送的仲裁申请书中的撤船请求与申请人直接向被

15、申请人发出撤船通知的效力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以战争险和拖欠租金为理由撤船的意思于2004年5月21日110仲裁与法律?第101稗?已向被申请人表达,并于5月31日有效通知到了被申请人,光租合同应于2004年5月31日终止;(4)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没在合理时间内行使撤船权及事实上已放弃撤船权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撤船权是出租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在光租合同中没约定行使撤船权期限的情况下,该项权利是否有效行使应考虑三方面的情况:一是承租人在出租人宣布撤船时的合理时间前是否已向出租人催问过其是否行使撤船权;二是出租人宣布撤船之时是否已知道承租人已改正违约行为;三是出租人是否已明示或有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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