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Ch12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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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2 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2.1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包含很多 合同条款: 所有权条款 完全合同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宽限期 复效条款 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指定受益人 变更保险计划条款 除外责任与限制 缴费条款 人寿保险转让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 12.1.1 所有权条款 人寿保单的所有者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托人 或其他当事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寿保险保单的申请人、被保险人 和所有人是同一个人。 在所有权条款(ownership clause)中,只要被保险 人还活着,人寿保单持有人就拥有保单赋予的各项合 同权利,包括:指定和更改受益人,退保取得现金

2、价 值,借款,获取红利,选择理赔方式。这些权利的行 使一般无需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保单所有权可以改变。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填具保险 公司的专门表格来指定新的所有人。 12.1.2 完全合同条款 完全合同条款(entire-contract clause)是指人寿保 险保单和相关投保单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完全合同。 投保单中的内容只是说明,而不是保证。 除非陈述出现重大误告并构成投保单的一部分,否则保险 公司不得利用其中的陈述作为保单无效的借口。 保险公司不能保单条款,除非保单持有人同意变更。 完全合同条款有两个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阻止保险公司在所有人不知情或未取得其同 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公司的规定

3、或规章来修改保单。 第二个目标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得利用 投保单的陈述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除非这些陈述作为投 保单的一部分存在重大误告。 12.1.3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是指保险公司 在保单生效两年后,在被保险人存活的情况下,不得 对保单提出异议。 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发出保单时存在重大误告、 隐瞒或欺诈为由,对死亡给付提出异议。 保险公司有两年的时间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如无意外,如果 被保险人死亡,抗辩期满之后就必须支付死亡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保单售出 之后拒绝支付索赔,从而保障受益人

4、的利益。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能够有效对抗欺诈。如果被保险人 在购买保险时作出了欺诈性说明,公司有两年的时间 发现这一欺诈,否则必须支付死亡保证金。 12.1.3 不可抗辩条款 在下面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抗辩期结束之后 对索赔提出抗辩。 受益人蓄意谋杀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 投保时让其他人代替被保险人体检; 可保利益在一开始就不存在; 12.1.4 自杀条款 大多数寿险保单都有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 单售出后的两年内自杀,将不能获得保单面额的赔付 ,只能退还已缴保险费。 从法律上说,由于人都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本能,死亡 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主观故

5、意行为,因此自杀就有一个 假定条件。其结果是,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落在保险 公司身上。(见专栏12.1) 自杀条款的目的是,减少针对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 通过设定自杀条款,保险公司也可以免受那些以自杀 为目的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5 宽限期 一份人寿保险保单还会包含一个宽限期(grace period)条款,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有31天的时间缴清 未缴保费。 在宽限期内,保障仍然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欠缴保费要从保单收益中扣除。 宽限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单失效,而给投保人更多 的时间支付欠缴保费。 投保人可能暂时缺乏资金或忘记支付保费,在此情况下,宽限期 提供

6、了很大的灵活性。 12.1.6 复效条款 如果宽限期结束,被保险人仍然没有支付保费,或者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没有生效,那么保单可能失效。 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允许保单持有 人恢复已经失效的保单。 失效保单的复效必须满足下面的条件: 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 从各自的到期日开始计息,付清所有欠缴保费和利息。 所有保单贷款必须偿还或复效,从欠缴保费的日期开始计息。 没有为了获取保单现金价值而退保。 保单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复效,一般是从失效日开始的3年或5年。 12.1.6 复效条款 对投保人而言,复效失效的保单更为有利,原因在于 : 第一,保费更低,因为复效保单是在更

7、小年龄时购买的; 第二,购买新保单时又要再支付销售保单时发生的费用; 第三,复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和红利一般更高,新的保单却要到第 三年末才能产生现金价值; 第四,原保单可能已经过了可抗辩期和自杀条款的有效期; 第五,复效保单也许提供更好的保单条款; 保单复效的不足是: 如果保单几年前失效,就会产生大量费用,而且大多数人寿保险 公司随着时间的变化会降低保费并开发出新的产品。因此,虽然 购买新保单的时候被保险人年龄更大,但购买新保单的成本可能 更低。 12.1.7 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在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or sex clause)中,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8、别发生误 告,那么将按照实际所缴保费占按照正确的年龄和性 别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的例子见教材。 12.1.8 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保单中指定的接受保险利益的当事方。 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 2.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 3.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 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 第一顺位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是指在被保险 人死亡时,首先有权利获取保险金的受益人。 虽然不止一位当事人可以被指定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但是 每位当事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是明确的。 次顺位受益人(contingent beneficiary)

9、是在第一顺 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获取保险金的受益 人。 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在未领取完分期定额给付保证金之前 就死亡,那么剩下的保险金付给次顺位受益人。 在很多家庭中,丈夫会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反之 亦然),其子女则被指定为次顺位受益人。 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 大多数受益人的指定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是指保单持有人 保留改变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无需征得受益人同意。 不可撤销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是不经受益 人同意就不能变更的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specific b

10、eneficiary)是明确指定的受益 人。 团体受益人(class beneficiary)并不是确定的某个 人,而是受益人群体的一个成员。 大多数保险公司限制使用团体受益人,因为区分团体成员 较为复杂。 12.1.9 变更保险计划条款 变更保险计划条款(change-of-plan provision)允 许保单持有人将持有的保单转换为不同种类的其他合 同。该条款的目的是给保单持有人提供灵活性。 如果转换为保费较高的保单,那么保单所有人必须支付新 保单的保单准备金与原保单准备金之间的差额。 如果转换为较低保费的保单,那么保险公司会向保单所有 人返还两种保单现金价值的差额。 12.1.10

11、除外责任与限制 人寿保险保单极少有除外责任和限制。 自杀只在保单生效的最初两年内属于除外责任。 战争条款(war provision) 航空除外责任条款(aviation exclusion) 一些危险的运动和爱好,如赛车、跳伞、深海潜水等 12.1.11 缴费条款 人寿保险保费可以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 如果保费不是年缴,保单持有人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 例子:p321 12.1.12 人寿保险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自由转让给另一方,共有两种转让 方式:无条件转让和担保转让 在无条件转让(absolute assignment)中,保单的所有保 单权利转移到新所有人的手中。 在担保转

12、让(collateral assignment)中,保单所有人临时 把人寿保险保单作为抵押品转让给债权人来获得借款。只 有某些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保障其利益,而保单所有人拥有 剩余权利。接受转让保单的当事人只限于借款额度获取保 险金,保险金的余额支付给受益人。 转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在没有提供给它们转 让书的情况下,避免在向受益人赔付了死亡保险金之后, 二次支付保险金。 12.1.13 保单贷款条件 现金价值人寿保险都有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该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借出现金价值。 保单中注明了适用的利率。 保单贷款的优点是:支付的利率相对较低 保单贷款的缺点是:法律没有规

13、定保单持有人偿还贷款, 但如果总债务额超过可获得的现金价值,保单就会失效。 12.1.14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可以附加到大多数现金价值保单中 。 在保费自动垫付(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条款中,如果保单在经过一段宽限期之后 ,还有足够偿付保费的价值,那么保单就会自动借用 一部分现金价值来缴清欠缴保费。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的基本目的是防止保单因欠费而失效。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有两个主要的不足: 第一,该条款可能被滥用; 第二,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费贷款还没有还清,那么保单 收益将会减少。 12.2 红利选择权 人寿保险保单一般有红利选择权

14、。 若保单支付红利,则称为分红型保单(participating policy ),相反,不分红的保单叫不分红保单(nonparticipating policy)。 保单红利主要有三个来源: 1.预期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额; 2.需要保留法定准备金的资产的超额利息收益; 3.预期经营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 红利的获取有几种形式: 1.现金 2.保费减少 3.红利累积 4.增额缴清保险 5.定期保险 12.2.1 现金 保单生效一段时间后(通常是1年或2年),一般就会 产生一些可支付的红利。 保单持有人一般在保单周年的对应日期会收到一张面 值等于红利的支票。 12.2.2 保费减少

15、红利可用于减少下一期支付的保费。 红利通知书会显示红利的数额,保单持有人必须缴纳 保费和实际红利的差额。 在保费支付构成经济负担时就可以行使这种选择权。 12.2.3 红利累积 保险公司可以保留红利并把红利累积起来。 保单提供最低保底利率,也有可能根据当前市场情况采用 较高的利率。 累积的红利通常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取。 如果不提取,那么可以在保单到期时附加到死亡保险金中 一起支付,或者在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放弃该保单时支付 。 12.2.4 增额缴清保险 在增额缴清保险(paid-up addition option)中,红 利用于购买小额缴清终身人寿保险。 增额缴清保险的优点: 第一,按照净费

16、率购买,而不是毛费率,没有附加支出 第二,不需要可保性证明 增额缴清保险的不足: 是一种趸缴终身人寿保险,很少能适合大多数被保险人。 12.2.5 定期保险 红利可用于购买定期保险。 形式一:红利可购买等于基本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年期定期 保险,剩余红利用于购买增额缴清保险或作为利息累积。 形式二:红利用于购买每年续保的定期人寿保险。购买的 定期保险的数额取决于红利的数额、被保险人的获得年龄 、以及保险公司定期保费费率。 12.2.6 红利的其他用途 红利可以用于将保单转换为增额缴清保单。 红利可以用于使保险以定额保单形式满期。 红利选择权的使用在保单持有人之间不同。 没有最好的红利选择权,最好的红利选择权是最适合自己 的经济目标的选择权。 见专栏12.2 12.3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支付的金额不仅是精算学上购买 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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