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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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wto后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入WTO后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摘要: 结合在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经历,阐述了我国加入WT0以后,国内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受到的冲击以及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方向,指出国内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要适应国际通用规则,加速与国际建筑承包的市场接轨。 关键词: 铁路建设 监理行业 91 前言 我国加入 WTO 后,已融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属于咨询设计的范围,而工程设计咨询业属于服务业,因此,建设监理属于 WTO 组织管理和规定调整范围。随着外国业主对华投资项目、我国向国际 金融 组织机构贷款项目、国内 企业 对外承包项目和劳务合作

2、输出项目的日益增多,铁路建筑企业逐渐从国内原来本行业单一、封闭式的自我竞争转向跨行业、全方位、开放式的自由竞争,拓宽了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要求国内铁路建筑企业必须与国际承包市场接轨,按照国际通用规则运作。特别是一些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往往要求施工企业执行 FIDIC 土木合同条件,且所承包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这无疑给深化铁路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铁路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机遇,但也对国内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故加入 WTO 以后,如何调整管理方式,如何根据国际市场 经济 运行机制重新定位,是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 问

3、题 。 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 9 号合同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大型土木工程,是由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国际招投标项目。公路全长 108km ,包括大中桥 7 座、涵洞 248 座、路基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路面工程、路基防护与排水工程等项目。业主是巴基斯坦国家公路局。因投资较大,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精选了一家英国工程监理公司,并以合同方式全权委托监理任务。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第二工程处和天津大港油田联合竞标,优势互补,一举中标。这样由业主、监理、承包商组成了相互制约而又各自独立的实施项目的整体。该项目按国际惯例实施工程监理制,执行 FIDIC 土木合同条件。实践证明:该合同条款把技术、经济、 法律

4、三者 科学 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公正、严密和双方保险的特点,因而在国际招投标项目中得到广泛 应用 。 2 加入 WTO 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受到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铁路建筑项目必将是国外业主感兴趣的投资领域,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良好的国际信誉、高 科技 的管理手段、优质的服务与国内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形成了共同竞争的市场局面,在繁荣国内建筑业的同时,也给铁路的建设监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建设体制和工程管理模式的 影响 ,我国在铁路建设监理的组织、推广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具体、科学、规范化的监理 方法 、手段和实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铁路建筑

5、领域的向前发展,更不利于按照国际运行机制和惯例来开展工作。因此,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必将在以下方面受到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24.1 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加入 WTO 后,铁路监理公司原来独霸一方的市场经营格局会受到剧烈冲击。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形式上,国外是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是高级监理工程师的组合,而我国是综合性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是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组合,造成铁路监理公司负担重,运行成本高,导致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竞争力不强;在业务范围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是技术设计、施工监控、管理和咨询的全过程

6、一体化服务,其重心在市场需求和服务上,基本能做到让承包商无可挑剔,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 目前 主要提供的是施工质量控制,导致满足市场业主需求的综合能力不强;在应用新技术提高竞争力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采用最新的管理和检测技术对承包项目全方位监控,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在新技术方面投入少,监控手段和设备落后,导致竞争能力不强;在市场运作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有进行长期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而我国铁路监理公司则刚刚准备进入国际市场,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导致国际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和项目组织实施竞争能力不强。 2.2 对国内铁路监理人才资源的冲击; 目前,由于

7、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存在监理工作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等问题,铁路监理公司难以留住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铁路监理人员的组成呈现两极分化:一些是从施工单位退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实践经验,但知识老化,且 理论 较欠缺;另一些是刚从各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实践经验较差,这些人员虽经培训、 考试 ,持证上岗,但仍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更加严重的是一些素质低的监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承包商,极大地损害了国内铁路监理行业的声誉。 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先进的管理方式、高效的运行机制、尖端的科学技术、广泛的国际监理市场、优厚的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必将对国内的铁路监理人才产生极大的诱惑力。

8、加入 WTO ,客观上国外监理公司必将形成较大的吸引力,从而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产生较大的离心力;主观上国外监理公司为降低成本,创造利润,必然会借助其技术力量,积极吸引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加盟其公司,这样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会出现向国外监理公司流动的趋势。 2.3 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冲击; 当前,一些监理公司不具备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资格。虽然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固定的职员,有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完成后就解散人员,根本谈不上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另有一些监理公司是政府部门的下属企业,还有些监理公司和政府质检部门混为一谈,或者建筑公司自己又设立了监理公司,自己干活

9、自己监理,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极大地扰乱了铁路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经不起国外监理公司的巨大冲击。因此,必须对相应问题进行认真 研究 ,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我国铁路监理事业跟上国际发展方向。 3 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趋势 工程监理制是国际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流行的施工管理方法之一。对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 9 号合同工程的亲身实践证明,全方位地实施工程监理制可有效地保证质量和工期,减少不合理的额外支出,避免过多的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计划和合同的顺利实行,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利。工程监理制对国际性招投标建筑承包项目尤为重要。 3.1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10、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来确定。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 9 号合同工程的监理组织机构是:项目总监 1 人 ( 英国人 ) ,下设驻地道路监理代表 1 人,管辖路基结构监理 6 人 ( 包含土石方监理 3 人、路面施工监理 2 人 ) 、测量监理 2 人、试验监理 3 人 ( 包含实验室 1 座 ) 、材料监理 1 人、计量监理 1 人;又下设驻地桥涵监理代表 1 人,管辖桥涵结构监理 3 人 ( 包括模板监理 1 人、钢筋监理 1 人、混凝土监理 1 人 ) 、测量监理 1 人、试验监理 2 人 ( 包含实验室 1 座 ) 、材料监理 1 人、计量监理 1 人

11、,还有部分临时雇员、 交通 车辆和机具设备等。机构没置合理,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3.2 国外监理工作的监控依据; 对于国际性承包项日,监理工程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控制业主投资,总是千方百计地约束承包商的工作行为。常用的监控依据主要有 3 个方面。 (1) 依据合同文本及条款。监理工程师约束承包商最关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 FIDIC 合同条款、签定的合同文本、招标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 ( 如是否遵守劳动法等 ) 。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建议予以罚款、部分解除合同,有时甚至全部解除合同。 (2) 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招标项日的设计图纸、招标国

12、家的技术标准、定额及规范、国际通用规则、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都是监理工程师监控的主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勒令承包商予以整顿甚至停工。 (3) 依据业主的主观态度。业主的主观态度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监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对于业主不认可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承包商要切记:严格遵守合同,据理力争,一切工作尽量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使业主满意。 3.3 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

13、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 9 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 18 个方面。 (1) 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 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 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 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 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 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

14、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 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 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 ( 没有单价项目 ) 的工程价款。 (9) 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 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 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 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 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 计算 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 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 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 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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