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科学防范与谈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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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防范、应对 医疗争议:谈判、技巧 201108-19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谈判艺术 第三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及其应对 侵权责任法解读剖析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应对 1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2 典型案例:肖志军拒绝签字,“妻子”李丽云难产身亡 朝阳医院(西区)相关负责人称,医生是公民须遵守法律 3 肖志军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 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为确认肖志军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 班的神经科刘医生,经过询问,这名男子思路很清晰, 精神毫无异常。 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 110

2、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其他家人;一面 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 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医院采取的恰当措施: 4 在“违规”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 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行剖腹 产手术。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患者进行 心脏按摩。在抢救过程中,女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过4次, 均被抢救过来。 下午4时至7时20分,抢救3个多小时,7时20分,22岁 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的无奈 5 法规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 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3、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6 法规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 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 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 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 的批准后实施。 7 律师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赵廷凯律师及张浩 然律师上书国务院,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 修改条例的理由: 救死扶伤是医疗

4、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 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 不应该是签字。 8 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9 法规链接: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 疗措施。 10 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5、3月1日实施)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 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 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11 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 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 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制定) 第十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 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 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 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 理人或者关系人签

6、署同意书。 13 近亲属: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14 代理及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 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意的。 15 “朝阳医院侵权案”一审结案 2009年12月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 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 法院认

7、定,北京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 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死者家属的 诉讼请求。 医院出于人道考虑,愿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帮 助,法院判令医院给付李丽云的父母10万元。 16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0年3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 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 李丽云的父母坚持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 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要求重新对李丽云的死亡 进行司法鉴定。 17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二审结果。 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维持一审判决,即

8、朝阳医院不承担责任。 18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三 方鉴定机构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 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朝阳医院作出的初 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 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快、综合情况复 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19 “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 同时,对于本应由李丽云父母承担的二审 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难 ,准予免交。 20 家属的意

9、见应该是医院实行特殊治疗的必要前置 程序,因为一旦实施医疗行为或者医疗行为失败,特 别是导致患者伤亡时,患者家属的利益状况将直接受 到影响,如必须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代为赡养父母、 抚养小孩等。 作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家属拥有特定的权利是 合理的,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制度。 对“家属权利”的认定: 21 对“家属权利”的认定: 22 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1. 一般的法律权利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 (3)名誉权; (4)隐私权 (5)索赔权; (6)请求保护与要求惩戒权 2.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 23 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 o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 w一是知情同意权。包

10、括病情、医疗措施和 医疗风险; w二是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但有三个要求 :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加盖证明印记 ”、“应当有患者在场”。 24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 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 介绍病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活动中,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5 医疗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11、偿责任。 26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生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 诊断、治疗的性质,治疗的好处和风险, 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措施,不治疗可能出现的 后果,治疗的费用。 医生必须在得到患者的同意后才开始治疗 。 27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8 “她是4个孩子的妈妈” 裘法祖的老师:“她是4个孩子的妈妈。” 就是这句简单的话,让袁法祖念念不忘, 他知道这句话包含了多少情感,懂得了医生 的责任有多重大:医生不仅要看到人身上的 病,更要看到生病的人。 白色巨塔的最大启示:看到生病的人 29 征得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12、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9. 转诊病人。 30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取得患者同意的时候,不要使用专业用语。永远 不要对治疗结果和安全与否做出保证,永远不要宣称治 疗是常规的、简单的、没有并发症的。 医生在介绍病情时,决不能使用“没事”、“不可能” 、“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 在手术前,一定要向患者交待手术方式、手术中、 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书面)。 3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统称生命健康权 。

13、在医疗事故中医院侵犯患者的就是这个权利 。 注意: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 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可见, 医院和患者签署的免责合同都是无效的,它们 最多只能起到知情同意的作用。 医疗事故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32 手术知情同意书“范本”已推出 新版手术知情同意书增加了下列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 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 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 签名等。 33 麻醉同意书“范本”已推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

14、: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 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 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 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 ,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 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 签名并填写日期。 34 输血治疗同意书“范本”已推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 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 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诊断、输血指征 、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 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

15、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 写日期。 35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范本”已推 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 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 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36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 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 、职称的标牌; 医院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37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

16、权利 o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o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 抢夺病历资料。 o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 38 医疗机构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 o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 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 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o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因抢救急 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39 病历书写保留原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 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 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0 仅复印客观病例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 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 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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