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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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篇一:我国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摘要:在现代社会,隐私权作为与公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一种权利,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世界各国法律所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是在我国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特别在与知情权冲突、侵害关系、处罚力度上存在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在此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书籍及资料,就隐私权在与在与知情权冲突、侵害关系、处罚力度方面提出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几点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 侵害 问题 完善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作为与公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一种权利,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世界各国法律所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在1982年颁布

2、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但是,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我国1986 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而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的不长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立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中,重申这一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且采用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特别在与知情权冲突、侵害关系、处罚力度上存在问题,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滞后,导致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一、 当前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规范问题上存在不足 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 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政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作、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国民公众选举他们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

4、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 公众人物,他们已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的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这里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公众人物()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科学家、文学家、国家官员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包括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阳光隐私权是对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有限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主要是为能够

5、得到社会尊重,实现抱负,有成就感,获得物质待遇等。 但是公众人物以下方面的隐私应得到保护的: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视;通讯秘密与身由;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除国家官员外,社会知情权还包括公众对社会新闻了解的权利,并引申出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因而就出现隐私与新闻报道的冲突,这一对冤家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我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 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

6、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 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他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性行为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二)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相对不成熟,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 1、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虽然从宪法中可以找到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若干精神,但在

7、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宪法中未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这使得除了宪法规定过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的一些内容可以受法律保护外,其他的更多内容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宪法中应写明“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这样,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隐私权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牵强附会,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合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

8、的两种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其客体为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且在一般情况下,散布的是虚假情节;对名誉权的保护既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外,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法加以弥补。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多为非法获取、散布他人私生活的有关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披露的是真实的事情;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 因为当事人的私生活秘密一旦被传扬出去,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无法消除的,由此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因此,应

9、完善民法通则的内容,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并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确认为一般原则,对几种主要人格权进行举列和规定。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经过几年努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平均薪酬与职工平均薪酬的差距已逐渐缩小,倍数从12 .8倍降到9 .3倍。通过这次薪酬改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职工的薪酬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据初步测算,薪酬制度改革后,负责人薪酬下降超过20%,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将缩小到6 .5倍左右。 3、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隐私权受害者提起诉讼时还涉及到隐私权的其他诸多方面的问题,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这些问题尚待单行法予以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一

10、部直接的、全面的隐私权保护法。在该法中,应对隐私权的种类、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分别加以规定。 4、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部门法中,规定比较杂乱且过于笼统,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注意协调一致,相互配套,相互统一。在新闻出版法中应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内容,明确规定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社会舆论监督的界限。同时,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特别网络通信领域。 (三)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

11、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 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隐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

12、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教完这篇课文后,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上一堂语文课不容易,上好一堂语文课就是难上加难,不仅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教育经验,还要有一定的课堂驾驭能力。这堂课我试教了三次,每一次都给我不同的感受,在一遍又一遍的教案修改中,一次又一次的授课实践中,我积累了很多经验。现在就这些课堂中的反思总结如下: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高度重视、合力推进。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

13、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 (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 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

14、,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 (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 (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

15、打破。 (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 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召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四)在处罚力度及法律追究上的不足 1、隐私权受到侵害,人们的意识相对滞后,这已成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据“中国 公民发展权利研究”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被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的人回答影响较大, %的人回答会有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 的人回答无影响,其他的人说不清。这表明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高。 2、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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