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7096449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实践论法官的考评 一、法官考评机制应当成为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的先天不足在法官的选任上一直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那样:“在我国法官的数量很大达17万之多但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应该说当前法院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精英战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则进一步指出:“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应当是社会精英是非常有道理的”法官走精英之路已成为法院改革不可逆转的走势正因为如此最高决策层试图提高法官任职门槛这一意图在修改后的法官法中得以体现今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

2、考试也应当认为是实现这一意图的有力措施但是我国现行采取的是行政定编的办法控制着法官的进出现在全国各级绝大部分法院都已满编或超编如何让那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条件的精英进入法院并把原来的潜在的不合格的低素质法官置换出来是摆在法院工作者特别是法院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如果按照自然淘汰这个过程恐怕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显然与司法改革的进程不合拍从2000年开始最高法院在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本来这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再选择的一项措施和绝好机会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弄得五花八门选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离了初衷加上学术界、司法界不少人对此事持有异议审判长和独

3、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基本上处于半途夭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现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二、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的主要内容 作为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措施的法官考评机制必须科学合理笔者认为这种考评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考评主体要超然关于究竟应当由什么样的组织对法官进行考评在理论界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院内部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关系较熟悉很难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尤其是对法院领导的考

4、核更难以公正地进行因而真正的考核当由法院外的法律界人士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法学教授、律师组成的机构对法官进行专门考核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的考评由法官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其主要理由为法官所在的法院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等各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便于全面、客观地进行考核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官考评制度也主要有两种考评主体一种为法院外部设立司法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官进行考评如委内瑞拉、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另一种则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委员会或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有的国家如泰国等则直接由院长负责对法官的考评我国法官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

5、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同时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确立的法官考评主体通常被认为是被考核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因为?1?我国法官法第48条只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考评工作负指导职责既然是“指导”就意味着自己就不是考评主体;?2?法官法第2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显然“组织实施”与“负责实施”是有差别的既然是“组织实施”就既可以组织所在法院内部人员实施也可以组织所在法院以外的有关人员实施由此可见我国法官法对考评主体的规定是不甚明确的但要确保考评的客观公正考评主体的超然地位相当重要所谓超然地位系指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之间没有直接 1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