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讲义(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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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学说(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国际公法是处理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处理国家间经济往来的事务。(二)广义说广义说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等。国际经济法以广义说为宜。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讲,国际经济

2、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主体的普遍性(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书面协议。(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三)联合国大会决议(简称联大决议) (四)国内立法涉外法律规范(涉外民商事法规范、涉外经济管理立法)(五)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四、国际经济法主体(一)个人一般而言

3、,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合格当事人。我国的限制:1、国际贸易领域 “个人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的主体。”2、国际投资领域“外方包括个人,而中方不包括。”(二)法人1、表现形式:跨国公司2、出现的问题: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三)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四)国家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在: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即直接创立国际经济法规范。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通过国内立法,直接管理本国范围内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2、国

4、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一、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及其特点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概括地讲,国际货物贸易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1、国际性: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直接适用:()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3、间接适用:()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5、法律。(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仅仅适用 1、合同的成立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3、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三)公约的排除适用1、公约不涉及()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2、服务贸易 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3、合同的有效性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6、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4、产品责任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我国加入核准公约时,做了如下两项保留:1、对公约“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声明保留2、对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声明保留三、国际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四组贸易术语简介:E组。EXW,卖方责任最小,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或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2)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应选用这一

7、术语。F组。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 1、货交承运人;2、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付费;(2)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注意问题:交货地点、风险、费用的划分:FAS以指定船边为界限; FOB以是否越过船舷为界限;FCA 装入承运人交通工具,完成交货 交给承运人处置,完成交货FCA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F组总结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

8、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C组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卖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缴纳费用;(2)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3)提交单证。买方责任:(1)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2)在CFR和CPT

9、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3)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C组总结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特别需要

10、注意的是,C组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 D组术语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

11、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二)两种最常用术语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

12、、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IF 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三)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的修订1、Inc

13、oterms 2000的修改(略)2、Incoterms 2010的修改(略)四、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 交货地点:首先,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地点则按约定;其次,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交货地点的几种情况:(1)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履行义务。(2)不涉及到货物运输 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货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给买方处置。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的具体地点交给买方处置(3)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货时

14、间:规定了卖方交货的日期;规定了卖方交货的一段交货期间;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移交有关货物单据通常包括的单据有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书、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等等。3.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1)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一般品质担保: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特别品质担保: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样品买卖: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15、包装: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例外情形:一是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二是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1)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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