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得见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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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目 录1、 管理服务2、 增值税3、 进出口税4、 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问题1:一外省企业2009年在武汉设立非营利性咨询机构,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咨询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人不作调整

2、。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交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据此,该非营利性咨询机构相关业务不涉及增值税税种,同时,可结合以上政策规定判断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相关政策链接】2009年以前成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

3、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执行。问题2:某企业因撤销,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咨询有何时限规定?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关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4、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十三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相关政策链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问题3:纳税人咨询,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年检换证

5、?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3】362号)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开展税务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税务部门通知公告。 【相关政策链接】 最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焕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在2006年,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规定。问

6、题4:某纳税人经营地址变更(未跨区),咨询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有何时限规定?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批

7、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问题5:某纳税人经营地址变更(未跨区),咨询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第五项内容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并提供以下资料:1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3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 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无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

8、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5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问题6:某纳税人经营地址变更(未跨区),咨询超期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主席令【2011】第49好)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7:某武汉市企业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咨询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答: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武国税发【2006】151号)第三条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纳税

9、人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一家办证两家均认可。联合办证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睡的行政单位的登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武国税发【200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已经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均受理任一共管户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对地税局子关乎应有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涉外企业仍按原办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0、【2007】1077号)第一项内容规定;单位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填写:1 税务登记表(使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5 有关合

11、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0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须提供:1 企业基本情况表2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11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问题8:纳税人咨询重新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12、税函【2007】1077号)第四项内容规定:1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有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人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2 纳税人应提供表格、份数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3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 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2 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 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问题9:纳税人咨询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

13、更的,是否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7号)第 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综上所述,企业如仅涉及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10:某企业临时到外省经营,咨询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

14、【2003】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纳税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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