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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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春滇南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绿春滇南矿业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 公司住所:绿春县平河乡汽车站。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铜矿、铅矿、锌矿、铁矿产品收购、销售销。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伍佰叁拾捌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

2、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宝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代表法人的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五人,其中自然人股东五人。股东名录:1、股东姓名:季永辉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司路143号。受让出资额:壹佰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出资方式:货币。受让时间:2011年12月10日2、股东姓名:林义住所: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学仕巷认缴出资额:壹佰玖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

3、本的36%,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3、股东姓名:王远云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29-1号501室认缴出资额:壹佰零柒万陆仟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4、股东姓名:林长兴住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河滨东路186号101室认缴出资额:叁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09年10月14日5、股东姓名:胡志猛住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04号受让出资额:伍拾叁万捌仟元整,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货币。受让时间:2011年12月10日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名册,并记载下

4、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3、有权查询公司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按规定转让出资;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中途中断投资,一切投资及股权股份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章程: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5、有责任保护

5、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09年月10日14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忆足额

6、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难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艰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九、公司

7、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季永辉、林义、王远云、林长兴、胡志猛。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决定有关监事的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

8、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对公司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贰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以 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应在公司注册住所)、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

9、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 下列决议由特决议通过:1、增、减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3、修改公司章程;4、公司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拾 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

10、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二)执行董事第三十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叁 年(不得超过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现在任执行董事为:林义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执行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

11、公司、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赋予的其它职权;12、签署出资证书。(三)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有一名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人员,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临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公司现任监事为:姚锋彬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

12、、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有关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8、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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