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修缮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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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管理处基础设施修缮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变更和洽商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财政资金或者学校自有资金进行的修缮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并保证施工进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后勤管理处、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工作范围内进行的各种类型的变更以及依据约定程序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

2、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该文件属于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是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及绘制竣工图的依据。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洽商,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要求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所涉及的工程内容的增减、工程量的变化、不可预见因素及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合同外的工作,并由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技术、经济的洽谈商量。该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二章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条件 第六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执行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复不得任意变更。只有符合下述原则的方可变更:(一)因学校提出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或建设标准,后勤管理处提出

3、书面修改设计申请,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而发生的变更;(二)因设计施工图的错漏不符合现场施工规范要求,或设计施工图纸的缺陷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无法满足施工条件; (三)因使用功能、装修档次的调整,按原设计难以满足工程使用功能; (四)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按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工程实施中只有符合下述原则的方可洽商: (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

4、映的内容; (三)由于专项验收规范特定要求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四)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洽商: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能办理的。第四章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事先书面审批。对于未经事先书面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

5、变更或洽商,不予认可。 第十条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报送工程变更或洽商前应预先向后勤管理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报告,获原则同意后方能报送。 第十二条 办理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时,如涉及工程费用的增减,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报送相应增减明细清单及预算。涉及到材料设备变更的,应按照后勤管理处认质认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或者洽商发出前,须由项目使用单位、归口属地管理中心、工程办公室、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同意后,在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附件1)以及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与原设计相应图纸和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清单及预算上会签认可。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

6、签署后由工程办公室下发给项目监理单位,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签署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后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办理工程变更或者洽商一般应在后勤管理处书面事先审批同意后七日内转交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办理会签完毕。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的变更或者洽商,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审计单位到场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或洽商文件应注明变更或洽商原因,表达内容文字必须清楚、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签名并盖章。工程变更或洽商文件,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流水编号并不得漏号、重号。各类工程设计变更或者洽商文件均应一式三份。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属地中心一份和审计处各一份。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

7、变更和洽商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工程总体造价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对于超预算的变更和洽商(包括金额和内容)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完后勤管理处内部会签后,报财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审计处和审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变更洽商审计,取得审议意见书后方可下达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工程总体造价总额在100万以上并且未超过预算的变更和洽商或者工程总体造价总额在100万以下的项目,单项变更或者洽商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或者洽商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且可以落实资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归口属地管理中心、工程办公室、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8、监理单位。(三)工程总体造价总额在100万以上并且未超过预算的变更和洽商或者工程总体造价总额在100万以下的项目,单项变更或者洽商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或者洽商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不超过20%,且可以落实资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归口属地管理中心、工程办公室、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同意后经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下达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单项变更或者洽商估算在10万元以上,累计工程变更或者洽商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20%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对不增加造价和不降低施工质量的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经项目使用单位、归口属地管理中心、工程办公室、主管副处长、处

9、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或者洽商,经工程办公室确认,后勤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处长口头同意,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材料说明抢险情形。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一) 参与变更或者洽商的技术协商和处理。 (二)对各类变更或洽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三)将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或洽商书面文件转归口管理属地中心。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属地中心职责: (一) 参与变更或者洽商的技术协商和处理。 (二)对各类变更或洽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三)将已经确认

10、的设计变更或洽商书面文件转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工程办公室职责: (一)变更或洽商发出前组织人员对有关设计、技术方案、施工清单、概预算等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项目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属地中心转来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变更或洽商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负责。 (四)负责向审计处提供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五)负责监督变更或洽商的执行。第六章 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或洽商,其费用变化纳入结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或洽商,其费用变化不得计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将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和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资料作为附

11、件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审计审核结果为准。第七章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程设计缺陷、错漏等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的返工,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监理及后勤管理处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洽商或者现场签证申报的过程中有意低估估算金额的,其结算金额以申报估算金额为准;有意高估估算金额的,其结算金额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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