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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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

2、、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二

3、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

4、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省联社根据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地区经济状况分别核定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市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核定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县级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市联社、办事处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有限授权。第三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划分: 一

5、、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三)呆账贷款: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

6、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 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5. 贷款本金逾期1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 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

7、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

8、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十五条 基层信用社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信贷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到风险管理部门管理。在交接贷款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要对照清单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对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抵(质)押品以及保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在交接完毕后1个月内,风险管理部门要撰写贷款客户交接情况报告,总结交接、客户经营、资产负债、贷款发放以及催收、抵(质)押品等情况以及信

9、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不良贷款,经过转化需上调至正常(或关注类)的,由风险管理部门移交信贷部门管理。移交时,风险管理部门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一并交信贷管理部门:客户清单、同意上调至正常(关注)类贷款的批复、借款人及贷款简要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含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信贷管理工作的建议等。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七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

10、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八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可采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估值调整

11、和上级联社审批等方式,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二十条 按照上述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本社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社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 不良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

12、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贷款债权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加强催收,依法收贷;对于生产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债权社可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清收、转化;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对呆滞贷款债权社应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应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呆账类贷款要边清收

13、边完善核销手续,呆账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与担保的有效。 第二十八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

14、二十九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六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条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 第三十一条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15、,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清收时效性高低、清收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二)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对不良贷款处置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措施,并根据不良贷款的成因和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 (三)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损失。 (四)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发生。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要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通过贷款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对大额贷款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投放贷款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三十四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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