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工程技术规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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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湖畔名邸项目911南地块给排水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 技术要求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湖畔名邸项目911南地块给排水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技术要求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湖畔名邸项目911南地块给排水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 技术要求目录页码第一节 总要求TH/TS /PD/1-147第二节 给排水系统概述TH/TS /PD/2-19第三节 管道与支架TH/TS /PD/3-19第四节 水箱/水池TH/TS /PD/4-12第五节 阀门与配件TH/TS /PD/5-18第六节 保温材料TH/TS /PD/6-13第七节 排水泵TH/TS /PD/7-13第八节 隔震设备TH/TS /PD/

2、8-13第九节 给排水系统控制装置TH/TS /PD/9-12第十节 测试与试运行TH/TS /PD/10-16第十一节 给排水电气装置TH/TS /PD/11-142第十二节 标识与油漆TH/TS /PD/12-19第十三节 杂类提供品TH/TS /PD/13-13第十四节 维修保养要求TH/TS /PD/14-15第15节 设备材料表 设备材料厂家/品牌选用表TH/TS /PD/15-11PD/TS/ES-29第一节 总要求1.1 定义和责任1.1.1 除下列这些词或句应具有以下提供的涵义外,其他词或句的解释应参阅合同条件的定义:“建设单位” 指建设单位。“本承包单位” 指“总承包单位”或

3、“建筑总承包单位”,(其中机电自有分包包括“电梯工程”、“给排水系统工程”、“强电系统工程”、“ 弱电系统工程”、“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工程 ”、“消防系统工程”、“燃气内管系统工程”、“生活给水泵工程”)“供应” 指购买所需设备包括有关组件并运送到工地的安装位置,包括所有有关供应部分均适合并需对安装相配合。“安装” 指建造装配、联接至完成包括有关组件的测试和系统调试,包括所有有关安装部分均适合并需对供应相配合。“协调” 指本承包单位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安排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承包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及时间节点的衔接上要统筹安排,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配合” 指本承包单位和其他承包单位应服

4、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总承包工作的安排,与其他承包单位相互合作,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1.1.2 本承包单位将负责完成所有为本项目之给排水系统工程所需进行的一切有关深化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任务。1.1.3 本技术要求和投标图纸中所述的内容为给排水系统正确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附件及配件的安装要求。1.1.4 所有项目应包括完成全部上述工程运行所需的一切辅助设备及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和符合当地及当时规范的设施,不论设备及材料是否已包括在本技术要求文件及图纸内均应包含于本承包合同。1.1.5 所有系统的控制终端,中央处理器及时钟系统均必须配备自动时钟跳跃功能,包括润年

5、时间计算,而各系统应运行正常,无任何故障及数据损失。1.1.6 本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有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可及有资质证明的、可承担本工程规模的给排水系统之施工单位,并必须在回标时提交有关专业资质证明、详细工程经验及施工组织架构供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核和批准。1.2 合同要求1.2.1 施工分期及完工要求1) 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标书中如有提及而所须作出配合的施工期及完工要求来完成本承包合同。但此施工期及完工要求仅作参考,最终 的施工期及完工期须按建设单位所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2) 本承包单位必须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如:质检站、人防办、环卫、卫生防疫、消防局、环保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

6、排水处、燃气公司、质检所、防雷办、技防办等)协调、合作直至验收通过,此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各项:A. 协调其它专业承包单位按期及按阶段提供设备及材料(包括图纸、样本、产品说明书、检测证等),作为送交各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审批,包括报建和验收之用。本承包单位须注意,若所有须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B. 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协调、联络、商讨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审报、衔接安装、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程至各市政接口。若有部份项目、设备供应/

7、安装或单项工程为达上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专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安装衔接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或工程费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在合同计划工期内未能就此等市政专业工程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权从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取消有关工程量,并交由市政部门施工,当中涉及的额外费用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3) 本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规划及配合,提供及建造预留管道接口、提供预留孔洞的相关资料、提供预留容量和其它预留设施,并做好上述预留设施的保护,和各期的衔接工作。4) 本承包单位除负责整个给排水系统外,还须协调及配合本项目其它承包单位及指定供应单位,以确保本项目

8、的整个给排水系统可根据本承包合同的设计及当时规范依据正常运作。1.2.2 本技术要求及图纸已将给排水系统之各项主要系统的整体布置、设计、安装、测试及运作要求作出说明。但一些细节的要求可能没有说明或提及,故本承包单位除必须按本技术要求及图纸施工外,亦须设计、供应、安装、测试、调校及运作一切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没有明确说明的部分,但可以推知且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规范及国际认可的标准和要求,并该等系统在安装、测试、调较、运作及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上所必须的一切附属配件及配套设备等,亦应包括在本承包工作范围及标价内以全面地完成全部给排水系统。1.2.3 本承包单位除须按照本技术要求及图纸进行有关的施工

9、外,还必须负责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自来水公司、排水处等)联络、商讨、协调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报批、衔接安装、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同时也应负责提供一切有关图纸及资料供有关部门审批,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程至各市政部门的市政接口及供应点。若有部分项目或工程未达上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费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1.2.4 在招标图纸上所表示的给排水系统之设备布置仍按照本技术要求内所选用的设备/材料、以及相关的建筑图和结构图而绘制,未能完全清楚反映各设备之准确的布置

10、位置、尺寸和大小。本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最后施工的建筑图和已获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选型,负责深化、调整及修改施工图纸,在施工前提交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因本承包合同为包干合同形式,故对于为配合实际现场环境而引起的机电系统及其设备安装修改所导致的额外费用,亦应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而不得另外索偿。同时为配合建筑设计或与其它专业协调而进行的调整(包括管线、管道布置及安排)亦将不能索取额外费用。1.3 法规和要求1.3.1 本系统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公司(如供电局、消防局、人防办、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局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11、。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规范及规则的最新版本: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4)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

12、B50325-2001)1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1)1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17) 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5:2001)18)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19)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20) 埋地

13、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21)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ECS17:2000)22) 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2001)2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2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2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26)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27) 其它适用于本承包合同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及验收规范。28) 增补条文章节中所有引用的规范。1.3.2 除上述国家规范外,给排水系统工程仍必须依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国际设计标

14、准、国标图集和设计手册(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中的相关要求施工,如与本“技术要求”互相有矛盾时,本承包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机电顾问进行裁决。当建设单位/机电顾问作出决定后,本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和时间。1.3.3 在给排水设备安装时,本承包单位应留意最新规范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如需要时,必须提供及安装一切所需的额外设备,直至符合当地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为止。不论上述所需的额外设备材料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是否有标明,有关的费用必须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1.3.4 本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所建议的系统设计必须获得当地消防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劳动局、供电局、防雷办、人防办、市政及环卫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书面认可。1.4 当地环境情况1.4.1 在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调试本“技术要求”说明书内所载述的仪器和设备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当地的室外气象资料作为室外设计条件:1. 室外温度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 30.8 度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摄氏 34.6 度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 (干球) 温度摄氏 31.3 度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湿球) 温度摄氏 28.2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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