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2013讲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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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n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 n新中国成立 n1979年开始金融体制改革 n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 决定 n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体系 n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控股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n股份制商业银行 n外资商业银行 n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n中国工商银行(ICBC) n中国农业银行(ABC ) n中国银行(BC) n中国建设银行(CCB) ICBC ABC BC CCB n外资银行 n例如汇丰银行(HSBC) 、 渣打银行(Chartered Bank)、 东亚银行(BEA) 、 花旗银行(Citibank)、新加坡星展

2、银行(DBS)、新加坡华侨银行(OCBC Bank)、香港永亨银行(Wing Hang Bank)等等。 n1、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 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 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n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n3、外国银行分行; (1、2、3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n4、外国银行代表处。 n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相比,大部分业务范围相同, 其主要区别如下: n1、关于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办理的是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的人民币业 务,在吸收个人存款方面,只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的定期存款,而外商

3、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无此限制。 n2、关于发行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还不能从事发卡业务。 n二、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性质 n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 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n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 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的企业法人”。 n(1)商业银行是企业; n(2)商业银行是能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n(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n 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n三、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n(一)商业银行的经营

4、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n1、安全性:借款者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的规模和结构 、利率汇率变动、政治和经济形式的影响 n2、流动性:资产、负债的流动性 n3、效益性 n(二)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 n(三)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n(四)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n(五)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n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n(一)金融许可证。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 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 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 n(二)设立条件 n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章程。 n2有符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n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n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n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n江苏监管局苏银监复201329号 n江苏银监局关于王庆任职资格的批复 n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关于审核王庆任职 资格的请示(招银发2012535号) 收悉。经审查,核准王庆招商银行南京分 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n特此批复。 n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n(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n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商业银行的 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分支机 构不具

6、备法人资格: n1、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营业; n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最终对外 统一承担。 n二、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n1、申请 n2、审批 n3、登记 n4、公告 n建行许可证信息.doc n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n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n1、变更名称; n2、变更注册资本; n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n4、调整业务范围; n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n6、修改章程; n7、其他变更事项。 n某商业银行位于A市阳光路8号,2000年3月,该 商业银行拟搬到中山路12号。5月16日,该商业 银行在中山路12号开始挂牌营业。因牵扯到该

7、行 的注册资本也要作变更,银行董事会有关人士便 提议在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拟定后,再向中国人 民银行上报有关变更事项。5月26日,中国人民 银行该市分行了解到该商业银行的变更事项后, 遂通知其务必于6月2日前将变更事宜上报中央银 行。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仍未见到该商业银行 的上报材料,遂决定:责令该商业银行立即上报 变更事宜,并罚款2万元 。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n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n(一)接管的概念 n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 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 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 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

8、n(二)接管的条件 n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 的利益; n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 的利益。 公告 n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人民银行法公司法,人民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 务活动,由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 ,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工 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 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 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 偿付。 n(三)接管程序 n1、接管决定 n2、接管的执行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 n3、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n4、接管终止

9、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 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n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 延期届满; n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n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 n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n(一)商业银行终止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 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 格的法律行为。 n(二)商业银行的解散 n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 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 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n(三)商业银行的撤销 n撤销是指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

10、法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 解散。 n(四)商业银行的破产 n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 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司法考试真题(金融法 ).doc n1、因为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信用危机时;(破产法第2条 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 n2、经银监督会批准; n3、由人民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 n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破产法第 113条 破

11、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 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 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 产债权。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n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 类 n一、资产业务 n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是商业银行 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它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投资 (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 n二、负债业务 n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

12、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它主要包 括筹集自有资本金、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 政府及金融市场借款、对外担保等。 n三、中间业务 n是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 收入的业务。各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xls n2009年7月12日买入国债,三年期,年利率 3.73%,7月15日开始计息,一年一付。 n一年4个月后,欲提前支取。 n银行内部文件“从2009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持 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 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 息;提前支取收取千分之一手续费” n持有480天,480-180=300天。第一年已付 360天利息。

13、 商业银行法第3条 n1、吸收公众存款;(负债) n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资产) n3、办理国内外结算;(资产) n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资产) n5、发行金融债券;(负债) n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中间) n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产) n8、从事同业拆借;(负债或资产) n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三者) n10、从事信用卡业务;(中间) n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中间) n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中间) n13、提供保管箱服务;(中间) n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n在不同的银行办以下业务: n1、存一笔钱(存入已户/存

14、入他户) n2、取一笔钱(自取/代取) n3、挂失存折或卡(自挂/代挂) n4、密码挂失(自挂/代挂) 第七章 信贷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存款法基本制度 n一、存款的概念 n存款:客户(存款人)在其金融机构账户 上存入的货币资金。 n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承 诺客户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 的一种信用业务。 n二、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n(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 并予以公告。 n2011年5月18日,年内第五次上调存款准 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达21%,中小金融 机构达19%,历史新高。2011存贷

15、款利 率表.doc n1993年10月,B信用社为扩大存、贷款规模,决定以存 放贷的经营方式来发展业务。该信用社负责人为吸收存款 ,擅自将定期存款年利率提高到1824,活期存款 利率提高到13。同时以高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把高息 转嫁给借款企业。如将6个月贷款利率从9.9提高到15 20,一年期贷款利率从12.79提高到22。 1993年10月至1995年10月间,该信用社以高利率共吸 收存款人民币6亿多元,发放高息贷款4亿多元。截止 1996年10月,该信用社以引存放贷方式发放的贷款绝大 部分已逾期,且欠息严重。其拖欠本息的借款企业中,已 宣告破产的有2家,已不存在或找不到的公司18家,已无

16、 经营业务或已无偿还能力的有30家。这些企业共欠贷款本 息合计3亿多元,从而形成了较严重的信贷资产风险 。 n(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 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并应当保证存款人 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n(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 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 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 n(四)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 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n三、个人存款实名制 n(一)概述 n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 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n(二)意义 n明确账户存款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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