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制定导向:原则vs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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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则制定导向:原则VS规则   众所周知,安然事件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被舆论认为是以“规则”为导向,从而受到多方批评乃至美国国会的关注。这与通常被认为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鲜明对比    准则制定导向的“原则”与“规则”之争    众所周知,安然事件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被舆论认为是以“规则”为导向,从而受到多方批评乃至美国国会的关注。这与通常被认为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鲜明对比。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争就此而起。  &nb

2、sp; 暂时忽略利益集团的参与和游说对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影响,我们更关注准则导向对其约束对象的影响。具体而言,在准则中增加规则将如何影响准则约束对象的会计与财务报告行为。美会计专家Nelson将规则对准则的潜在影响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和沟通的准确性;其二,遏制企业的激进报告行为。然而,这两种效应的作用方向似乎并不总是一致。就第一种影响而言,在原则基础上增加规则通常有助于会计信息编制者对准则的准确理解,消除沟通中的分歧和差异。对于第二种效应,尽管准则制定者往往试图通过增加规则明确准则中的原则要求,从而希望对会计信息编制者的激进报告行为加以抑制,但精明的会计信息编制者

3、往往会通过构造交易规避规则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中的规则导向反而可能使企业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有的放矢”。    通过构造交易规避准则约束:典型案例分析    背景与基本过程    A公司系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家上市公司,19992001年连续三年发生亏损,2002年5月初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之后不久,B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对A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2002年8月底,A公司对外公告其200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6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则为2

4、89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系股权转让收益9500万元;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如果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在第一个半年度实现盈利,公司可以按程序申请恢复上市(但如果仍未扭亏,证券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相应地,A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法定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要求恢复上市的申请书。2002年9月底,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表示无法对A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申请做出决定,理由是“有关方面尚未就A公司200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是否有

5、失当情形做出结论”,而“该结论可能会影响到公司2002年半年度业绩的确认”。    2003年2月中下旬,A公司收到B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的财政部会计司复函。该复函认为A公司所进行资产重组交易中的资产置换差额不应确认为收益。相应地,B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该复函重新对A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03年5月底,证券交易所宣布A公司终止上市。    问题的焦点:重大非经常性利得的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能否恢复上市取决于在连续三年

6、亏损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是否实现账面盈利。而A公司2002年半年度会计报表所确认的6610万元盈利进一步地说,就是表现为股权转让收益的9500万元非经常性利得是否适当,成为问题的焦点。    根据A公司公开披露的2002年半年度报告可以观察到,A公司在2002年上半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其中一项交易为:以对某被投资单位C公司拥有的72的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134万元,经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为零)换入E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6300万元)和现金3200万元。对此项交易,A公司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9500万元

7、,也从而实现了半年度业绩的扭亏为盈。    此外,A公司在2002年半年报中还披露了另外两项重大重组交易。一项交易及其会计处理为:以对某被投资单位D公司拥有的62的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7805万元,经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为零)换入E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6270万元),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后入账价值为零元。另一项交易及其会计处理为:接受E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4950万元)的赠予,扣除递延税款后增加资本公积12708万元。    相关会计标准解读 &nbs

8、p;  A公司能否确认上述涉及9500万元的重大非经常性利得?哪些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可能与之相关?显然,在A公司实施的若干项交易中,有两项重组交易有相似之处,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形式,只是其中一项还涉及了货币性资产(3200万元现金)。    对于未涉及货币性资产的交易,A公司遵照了财政部2001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5条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重

9、组交易,A公司则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而将有关交易作为货币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交易是属于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通常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指南的解释,在A公司进行的有关交易中,3200万元现金属于货币性资产,从形式上讲也属于补价的概念;补价金额(现金3

10、200万元)约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6300万元)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现金3200万元)之和(9500万元)的34,高于指南设定的临界比率25,因此交易视为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原则也就不受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约束。   1; 此外,财政部曾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对于A公司与E公司实施的若干项重组交易的内容和条件来看,均显失公允;但通过公

11、开信息披露,A公司声称与E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从而实现规避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目的。    审计师的反应与态度    通过A公司2002年半年报的信息披露,任何一个理性的信息使用人都会判断A公司实施的有关交易显失公允。A公司的审计师B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初始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明确表示“以上交易和事项对A公司有利,但对E公司有失公允。”然而,对这样一份显失公允的会计报表,审计师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认为“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A公司200

1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02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审计师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了强调事项段,对影响A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交易进行强调说明;其中特别强调了“截至审计报告日止,未发现A公司与E公司有关联方关系”。此外,审计师还在强调事项段中提及了A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上面临的重大不确定性。    案例的反思    针对上述案例,以下问题值得反思:公司为什么会实施如此显失公允的交易?经过修订不断严格的会计标准在什么环节出了问题?审计师为什么没有起到“看门人”的作用?  

13、  公司构造交易行为的诱因:市场退出机制与规则    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进步,然而设置什么样的退市标准、如何完善退市规则需要市场管理部门做出进一步思考。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是否盈利作为决定公司生死命运的基本前提,显然会诱使公司不择手段维系自身的生存。本案例作为许多类似事件的一个典型缩影,充分体现出单纯以利润指标为导向的市场规则在相当程度上诱发了会计信息编报者的盈余管理行为。类似的情况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再融资等行为中也屡见不鲜。一个修补性

14、的措施可能是要求公司实现的盈利具有持续性而非偶发性的,即以类似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指标作为判断标准。当然,仅仅对盈利指标进行修补乃至拓展其他财务指标仍然不足以体现市场规则的实质,关键还是看被暂停上市公司是否很可能会出转机,这一点需要市场监管各方细致的查证与判断。    会计标准的潜在缺陷    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问题解答等)不断完善与严格。本文介绍的案例主要试图规避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其中,前者在

15、2001年刚刚进行了修订,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间交易行为不尽规范,关联交易普遍,公允价值难以形成;后者则是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一个重大补充,从关联交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而不仅仅是会计披露)进行了规范。案例中的A公司试图规避这两项会计标准,首先说明这两项会计标准本身对遏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有效用的,其次也说明这两项会计标准并没有充分体现非货币性交易或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从而使得A公司仍然能够通过构造交易实现规避。    对于判断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有关指南中进行了说明,但显然,有关指南在设置补价临界值25的同时并没有对补价的真实含义做出解释与强调,即在增加“规则”的同时忽视了“原则”。试想,如果A公司换出的资产“值”9500万元,而E公司在这笔交易中用以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仅“值”6300万元,此时E公司支付的现金3200万元符合通常理解的“补价”的含义;然而A公司用于交易的控股子公司账面价值仅为零,理性人很难会认为该资产会“值”6300万元甚至9500万元,那么此时E公司在交换评估价值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再支付3200万元现金实际上已经根本不符合常人理解的“补价”概念,除非A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用于交易的账面价值为零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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