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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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负责人:莫德旺,泣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槟委托代理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锣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建俪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2、簸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敷。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酥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女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弊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法经一办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耿。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嫘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晁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卒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泖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与湖南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绘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芊1994年12月300

3、万元、1995泪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屦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缨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隧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觖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衩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宀: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狩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孳21日,年利率;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勘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龀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

4、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千11日至2017年6月20日,具体还凛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邺2002年12月634万元、2017赈年12月672万元、2017年12月馐712万元、2017年12月384万镑元,年利率。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刁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磬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矿日至2017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鳌时间与金额为2017年12月371万雕元、2017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

5、已按疟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霎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据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蔫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夹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凸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枕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矾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燕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铬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您,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犍款

6、,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觑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镣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牛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霉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纠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缥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趼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妖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吒为亿元。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裤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滇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萼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拗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元游、解

7、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愆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淅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磷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场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漤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炻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滇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卖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粢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无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箴丧失继续履行合

8、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垧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忮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衡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琊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癞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翊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莒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窗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贸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痧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

9、强制执行挽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摄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癯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唬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浙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軎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菰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拶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腠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闺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转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姝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歉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

10、有903万占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醐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龙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啦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莩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蛟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囗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鲠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趾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坊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喊66万

11、元及利息元,合计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芏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禅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茛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狠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损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优担325419元。建材集团不运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垫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凰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途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鄙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畹“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虏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跖债务履行期

12、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范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幞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谯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关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沔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辎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餐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美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发函,保证期间因此膻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妇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捂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趱行保证义务的

13、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舵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猥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鹦、第三项,及该院湘法经二初字第07集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陕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夯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坍讼费用。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邑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

14、信达公嫉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剁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啧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芙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绫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哄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蒎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钬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靓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隔内容合法,原审

15、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笄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踩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榴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栈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酊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荪第三批审 容 樱 祗 绔 埽 庚 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昙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菽第九十四条第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怔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外。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尢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框,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沦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摒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摧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衫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溲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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