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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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论我国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银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护和保障X络银行的运转安全,另一方面将推动X络银行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立法原则。”美国联邦先后颁布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规范X络交易行为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指南也为规范美国电子商摘要:X络银行的产生和迅速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冲击,其业务风险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使传统银行监管体系陷入了监管乏力的困境。我

2、国应借鉴国际上较具代表性的X络银行风险法律规制模式,从加强对X络银行的全面监管、制定X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跨国X络银行的管理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X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X络银行业务风险、推动X络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关键词:X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制10030751(2011)06010904随着国际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X络银行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X络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OT后,X络银行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显著提高,X络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X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行为的虚拟性、跨国性、对X络技

3、术的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X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高、范围广、破坏性严重。我国目前有关X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如有关X络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X络银行内部监管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X络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定存在冲突等,这些理由已成为制约X络银行业发展的瓶颈理由。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X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X络银行业务风险提供法制保障。一、对X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X络银行的概念界定何谓X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

4、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发布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X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内容。该委员会2001年5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将X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发布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X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X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X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X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第三,美国对X络银行

5、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账户并获取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该定义比较明显地侧重于突出X络银行的业务功能。第四,我国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认为:X络银行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通过互联X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所依靠的工具X络既包括开放型的公众X络,也包括专用X络。以上关于X络银行概念的界定尽管表述各异,但都指出了X络银行的实质特征,即X络银行是借助于X络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进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新型银行。(二)X络银行面对的风

6、险X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由此产生高效益的同时,也面对许多潜在的风险。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或相互冲突所导致的风险。X络银行产生时间虽然不长,其发展速度却无与伦比,业务量也超常增加,其业务经营中出现的许多理由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第二,X络银行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风险。首先,X络银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只要相关服务信息如 、 等输入正确,X络银行就完全按照机器指令进行交易而不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类似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放行的机械操作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其次,X络银行交易的瞬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交易详情,从而增加了对X络银行进行监管的难度。最后,

7、X络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而滥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等。第三,由于X络银行主要依靠X络等信息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跨越国界的交易,所以X络银行不存在明显的国籍属性,而各国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国际上也尚未就X络银行的相关法律理由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X络银行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另外,银行在开展跨国业务时还面对着了解、熟悉、遵守和正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这也加重了其法律风险。第四,X络银行业务系统具有开放性,从而存在着安全漏洞,加上当前X络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些为X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

8、机。X络金融犯罪不仅会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使银行经济效益与声誉俱损。(三)对X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完善的X络银行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银行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交易行为,论我国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能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力,从而预防潜在的犯罪;能对X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提升X络银行的交易效率及其信任度,并有利于防止X络银行滥用其垄断地位,推动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X络银行进行法律规制,也能够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二、国外规制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模式比较(一)美国的分级分层规制模式美国是X络银行业

9、最发达的国家,其联邦和州一级监管机构都在各自监管范围内颁布了X络银行监管规则。“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X络银行一直实施审慎的宽松政策,一方面着力进一步维护和保障X络银行的运转安全,另一方面将推动X络银行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立法原则。”美国联邦先后颁布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规范X络交易行为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指南也为规范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监管方式上,美国对X络银行实行他律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履行他律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美国币监理署(O

10、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 论我国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X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银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委员会(FFIEC),自律性监管则主要依托X络银行内部的制约制度和技术标准来实现,其主要特点是被监管对象的自愿性。(二)英国的全方位监管规则欧洲对X络银行监管的策略与美国迥然不同。在欧洲中央银行的协调和要求下,欧盟众多成员国坚持了较为统一的监管思路,这使各国国内监管机构实施的具体措施日趋一致,成员国之间对接、协调监管

11、力度加大。欧盟对X络银行的监管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以英国为例,其X络银行监管大体上有四种形式:第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实施的监管。这两个机构不专门制定针对X络银行运作的法规,但要求X络银行必须遵守现行的对一般银行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消费信贷法、数据保护法、金融服务法等。第二,行业自律。英国相关法律规定,X络银行必须加入银行家委员会、银行准则标准委员会、房屋贷款合规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且每年向上述组织提交年度报告,以便上述组织能有效监管X络银行的经营活动。第三,社会监管。作为独立的外部信用机构,社会性咨询公司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举足轻

12、重,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社会、公司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信用历史、消费习惯、地址、评级等)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提供适当的服务,从而对X络银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第四,X络银行内部的风险制约。X络银行的风险部主要负责制定银行整体风险政策、风险制约方案和手段,监控风险状况,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理由;X络银行的合规部主要负责使银行的业务操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内部规定,并监督上述规范的贯彻和执行;X络银行内审部的职责侧重于财务领域的监管;X络银行的电脑操作程序也设计有风险制约功能。(三)新加坡对X络银行的差异化指导新加坡金融监管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政策相当灵活、富有弹性,不

13、仅从技术和业务战略上进行监管并随之发生变化,而且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银行进行指导。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于2000年7月出台了X络银行管理监督办法,该办法认为X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业务面对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因此,X络银行应当也适于在对传统银行的规制框架(审慎监管框架)内运营。新加坡现行的审慎监管框架已经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留下了较为充足的拓展空间,因此,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更加注重X络银行经营模式的差异化,针对某一银行的风险特征,要求该银行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或规避相关的风险。此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认为X络银行自身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经营情况对所面对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尤其是纯X络银行

14、新的经营方式可能会导致其面对更高的技术风险,因而其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指标度量制度来衡量和防范风险。新加坡银行风险监管中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所有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必须主动将其所进行的X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公之于众。此外,新加坡于2003年6月发布了X上银行业务技术风险管理指引作为在线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准则和标准。(四)我国香港地区对本地注册X络银行和外地注册X络银行的不同规定针对X络银行监管的新特点,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HKMA)出台了HKMA对虚拟银行的发照准则(简称准则)、X络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指引等法律规范,其中准则对X络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

15、的作用。准则规定了HKMA对申请颁发X络银行执照的评判标准:一般原则、适用于本地注册的X络银行的原则、适用于外地注册的X络银行的原则。一般原则对X络银行的办公地点、X络安全级别、如何适用传统银行的审慎原则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本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对本地银行开展X络银行业务的条件、X络银行的股东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外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详尽地规定了外国银行在香港开展X络银行业务的条件。(五)巴塞尔委员会对X络银行的典型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十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其电子银行工作组(EBG)的工作报告对X络银行风险管理的进展起

16、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对近些年电子银行发展状况的经验总结,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制定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14条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为世界各国的银行及银行监管者对X络银行的监管和风险制约提供了极具借鉴作用的指南。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导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7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该文件是对2001年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其指导思想是提供“对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预期性的和指南性”的策略而不是“特殊的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或电子银行的相关标准”。该文件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原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职责,其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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