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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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行业法规汇编有色金属行业法规汇编2016年1月目录一、有色金属行业一般性法规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0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8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35、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27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287、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338、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35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411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4311、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4812、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52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514、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641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51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6917、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7118、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731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62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792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802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

3、革有关问题的通知832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852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10525、关于重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2号)1082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1102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11628、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12129、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243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1263

4、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1303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33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1363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1433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1473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1533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56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6239、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16540、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6941、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1

5、7242、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7843、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1834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1874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18946、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1924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1984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两化深度融合推进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20249、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20850、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

6、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21151、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和“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后有关事项的通知21252、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1353、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21454、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1655、钨行业规范条件22156、锡行业规范条件22657、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23058、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234二、黄金行业特殊法规23659、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236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2】142号,部分条款失效)23761、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7号)23862、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3963、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24164、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4365、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2446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令2015年第1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47三、有色行业法规理解25167、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25168、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实务问题

8、探析256一、有色金属行业一般性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时效性】已被修订(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

9、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

10、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11、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

12、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

13、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14、,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

15、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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