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办公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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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准确核查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2000第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

2、(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贴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四)公开、公平、公正;(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第四条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参照省内确定的指导标准,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居民必需品消费支出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第五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其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辖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第六条各级政府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推进,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低保标准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意见,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4、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信息核对、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的调查、评议、公示、宣传等工作。各级财政、统计、物价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提出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意见,财政、金融部门配合做好低保资金发放工作,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秦皇岛市常住户口并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居民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主要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共同生活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四)在

6、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享受国家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1

7、年以内的家庭;(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及真实财产的家庭;(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真实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七)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八)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九)在监狱服刑的;(十)无特殊情况,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

8、办企业,且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明显具有赡养能力的;(十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十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前款第(一)项包括:1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5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6购置高档豪华非生活必需

9、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等月支出明显超出本辖区居民一般消费水平的家庭;7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8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9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家庭。第三章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核算与评估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还包括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

10、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益、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款、生活补偿(助)费等;(五)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

11、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

12、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六)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等;(三)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五)债权和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走访评估。核算评估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入户调查。了解申

13、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二)邻里走访。到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个人声明相符;(三)信函索证。视需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证明材料;(四)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具体评估与核算办法如下:(一)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转存明细、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综合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

14、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收入。(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三)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无法以纳税证明为准确依据的,参考实际入户调查情况认定。(四)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协议

15、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各县区参照当地经济水平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计算。计算方式为供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3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供养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实际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给付金额计算。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六)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月数,在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1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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