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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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关 键 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

2、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 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 viii.1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

3、上“法律(Law)与一项法律之间的区别”2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这又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问题。近日在读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V.1)时有一些新的感悟,认为对我们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帮助,故不揣冒昧,行之于文,以就教于大家。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派3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1888年庞德从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植物学专业毕业,第二年,他获得了艺术学学士学位。尽管庞德热爱植物学,但受其父亲影响,他对法学有一种天生的兴趣。”1887年,亦即我读大学三年级时,家父

4、给了我几本法学论著:一部是霍兰(Holland)撰写的法理学要素(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3d ed.1886);另一部是埃默斯(Amos)撰写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还有另一部是梅因(Maine)发表的古代法(Ancient Law)。在此后的两年中,我把这几部著作读了一遍又一遍。”41889年庞德进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并在离开哈佛法学院的时候成了一个笃信功利主义的论者和奥斯丁的追随者,正如那些在兰戴尔、格雷、艾梅斯和撒耶尔领导哈佛大学之风气的鼎盛时期习得法学观念的学生一般。”51897年庞德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899年,他被任命为内布拉

5、斯加州立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从那时起,庞德先后担任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10 年庞德回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先后有六年的时间担任斯托里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1916年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余年,这期间被誉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黄金时代。除了担任法学教授之外,庞德还参加了大量的社会活动,1929-1931年,他担任胡佛总统的法律遵循与实施全国委员会成员;1946- 1949年,他来到南京,担任了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的法律顾问,主要指导国民政府完善法院系统。庞德一生有大量的论著发表,主要有1922年的法律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6、)、1926年的法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30年的美国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Though Law),但总括其社会学法学理论大成的当属他从1911年开始“勾画和撰写”,1958年方完成“最后两章即第33和34章的撰写工作”的五卷本法理学(Jurisprudence)。按张文显教授的说法,法理学是他以前著作的集萃。6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美西战争确立了自己世界大国的地位,在

7、一战中的美国又大发战争财,战后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经济上的高速发展与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导致美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19世纪的分析法学和形式主义仍是其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主导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庞德对其学生时代追随的精神导师奥斯丁的学说产生了怀疑。1906年,庞德在明尼苏达的圣保罗发表了著名的“圣保罗演讲”,在这次演讲中,庞德“断言,美国的法院系统已经陈旧,其司法程序也已落后于时代”。7从此,庞德开始了他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对“法律的目的”追问是庞德这一工作的一部分。在20世纪,除耶林外,庞德是最注重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研究的法学

8、家之一。(一)庞德“法律的目的”思想概述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为社会控制之一种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来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8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

9、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9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等三类利益。10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问题,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11“与康德和斯宾塞不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

10、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12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 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13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或

11、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14(二)在对法学史的追思与批判中探究法律的目的1、在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中探索法律的目的。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以全书的第二部分探讨法律的目的。但他对法律目的的探索贯穿全书,无法截然分开。在第一部分第四章“社会哲学法学派”中,他批判和分析了耶林的目的法学、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哲理法学派的三大分支。对耶林的目的法学的扬弃。庞德对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的目的法学倍加推崇。他说:

12、“耶林的工作对于社会学法理学来说有着恒久的价值。此前的法学理论把法律视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或对某种自由理念的实现,以及把各种法律规定视作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因此这些法学家基本上脱离了当今的实际生活。”15“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耶林提出一种视目的为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的观点,亦即一种视目的为所有含义上的法律创制者的观点。从各个方面来看,法律都是一种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16博登海墨认为:“耶林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他在其主要的法理学著作的序言中指出,本书的基本观点是,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根据他的观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

13、而有意识地制造的”。17耶林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个人的目的,一是社会的目的。“个人目的以利己为根据,社会目的以利他为根据。所谓利他,实际上也是利己。他认为,这两种目的当中,当然以利己目的为强烈。人类之所以能够相安共处,不外是有了利己的动机而后相互利用。由此造成人类的各种活动,建立各种社会制度,产生各种法律,讲到法律产生的动力,正是利己的目的。人们欲达到利己目的,而后推己及人,互相交换才需要法律。法律归根到底无非就是实现这一交换关系的手段而已。”18耶林还明确指出,“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

14、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19庞德认为耶林的目的法学:“从各个方面对法律科学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在当今的社会哲学法学派中、在美国的怀疑论现实主义者中以及世界各地的社会学法学家当中,我们都可以见到耶林的影响。”20但庞德并不完全赞成耶林的理论,否则就不是庞德了。他认为耶林的理论有太多的目的论功利主义色彩。他批评耶林将“利益”等同于“好处”并把“好处”视为某种给定的东西,是法律发展中、制定和确立法律律令的过程中的唯一起作用的力量。但实际上“好处”却是我们努力发现的东西。他认为这“不仅使得诸多从社会功利主义观点出发提出的观点归于无效,而且也使得批判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归于无效”。21他说

15、:“需要根据心理学和社会学对社会功利主义进行纠正。所谓立法和司法乃是完全通过依凭目的对利益进行权衡或评估的方式加以决定的观点,实际上并非属实。主张、需求或预期所产生的压力会持续不断地扭曲法律秩序中实际发生的调适和妥协。但是,人们建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目的却在于努力使这种扭曲减至最小程度。再者,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也在相当的程度上成功地实现着这个目的。”22对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批判。所谓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初以来复兴古典哲理法学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新康德主义的主要特点在于,除了利用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之外,特别注重“自在之物”留下的唯物主义成分,力图以信仰主义加以取代。新康德主义宣扬法是来自人们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正义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康德主义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 (Rudolf Stammler,1856-1938)创立的,拉德勃鲁赫是主要继承人,庞德称之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庞德认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力图澄清、系统阐明和纠正我们关于法律目的的观念以及我们处理法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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