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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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冗保护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消费者权益忍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不断加强消费冈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浃。加入WTO和网络经济的兴起,我国消逞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又舡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群点。本文试在剖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酷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清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一些建崩议,如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扩充消费者祀权利、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期对消费者权蟊益保护有所裨益,促进整个社

2、会经济的健占康快速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擞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灞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院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拿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痧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遒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祆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挝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畜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酪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

3、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恍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辩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拜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娠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坟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骢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哂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约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莅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鬃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暂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2、我国消费者鱼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喔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倚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

4、旧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办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蜇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风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二拮、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郁主体,给消费者下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对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细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采用敦“为了需要”的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昱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邱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本要而购买、使用故商品或接受服

5、务的自然人。这就产生了一蛹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睬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结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嫘就出现了一个误区,“知假买假”者常因蕤主观要件不符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裴护,从而忽视了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瞒力度,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骥是相当不利的。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概念猎呢?我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现实需要甏两个层面来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制裁郝欺诈售假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记的立法本意;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伪劣横捩行,叫消费者防不胜防,让执法者力不从涌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强烈要求用“

6、重典”来整治和规范市图场经济秩序。因此,对消费者的外延作扩觎大性解释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解决上述理胃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如下定缡义:“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种定义虽然有了些进步,但由仍会给不法经营者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蜷的口实。也有的学者主张借鉴国际标准化睢组织下的定义:“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础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但这种吊定义又失之过宽,因为个人目的有很多,拚从消费的角度来讲,既有生活消费,也有攫生产消费,而为了生产消费的目的,其实氙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合同关系,理应用合同法来规制,不应违反公平原则,对茼其中一方给予法律上的特别保护。还有的泛学者提出对消费

7、者作出这样一个定义:消哭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馨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赞成后面的这蛮一观点。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浍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雒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如可以把商品房消费、医疗服务爨消费、交通旅游消费、金融保险服务消费警等新兴领域中的消费者也纳入该法的保护栎范围中,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耄法权益。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示的意义1、加入WTO后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WT茏O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距离杌又拉近了一步。经济全球化正逐步向我们阳走来。经济全球化的特点是阻碍

8、生产力要素在各国自由流通的各种壁垒将逐步取消醒。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商品和服务将在各个国家之间加速流通,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示数量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扩大了堍,这无疑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我国社茏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者世界葩经济的挑战。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市场监管的两大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晾起到重要的意义。2.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舸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茨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

9、者权益保护紧密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仵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雾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立、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硇、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凛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氕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砒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祭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虍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钨。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瓯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0、1废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浴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宋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荼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另外于XX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瞌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鼯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衤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的权利:选择权。选蒯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澡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嗵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公平鹄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

11、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歉。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叫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摈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枋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瞧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集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旒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驸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叫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怙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纰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凛,充分体现了法律对

1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瞻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镍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镒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腆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狂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箢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诡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滩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献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原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抒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伥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溱切实的保障。3、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缚保护立法的发展对其完善提出了新的

13、课题俱。任何一部法律从制定、修改到完善直至怛废除,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规律针。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历鹜程,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伥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绳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是与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同步的。由于现行的消费雉者权益保护法是15年前颁布实施的,弗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徙,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绻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罱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痈无能为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拖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实体法中,对该法订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以致产生了“知假沫买假”是否受该法保护的疑问;没有规

14、定“召回”制度,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严重缺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应的对策;有关噩间接损失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赔偿几乎没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没有陵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唆方式耗时费力成本高,对普遍存在的小额雉消费纠纷没有建立一个好的投诉解决机制恃,等等。其二,体系不健全。消费者亡权益保护的立法绝不局限于消费者权益澍保护法这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择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共龀同构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保护消费裆者权益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荩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炳、条例规章,都应当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苻约

15、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然而,现膦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炙草的,其中就包含着不少违背公平原则、璇维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桡如电力法、邮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同时,抓紧清理和废除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厣法律文件,从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上构建完倏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现行消费朔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权利保护范围过窄须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猞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罚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孛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炳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

16、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墼,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屯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叭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喂,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碣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缰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杼者的基本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袂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龄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锁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纵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契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裳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终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豪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寓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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