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总论(2012年)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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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 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民法总论集中研究的问题是:民法总论集中研究的问题是: 1、财产: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财产的占有、支配 、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3、财产关系的类型: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身份平等、地位独立; 2)财产关系的发生以自

2、主、自愿为主要; 3)以等价有偿为原则。 5、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内容:物权关系、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 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 系有间接联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当事人之间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 调整的范围。 研究结论: 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私法体系的根,是普通私法,民法是特别 私法的基础

3、法。 3、如果私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 普通公民的利益永远让位于国家利益,那么很难想 象建成一个法制的民事社会。人的权利自由,私法 优先,司法独立和强有力,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 三个法律支柱。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作用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 当某一社会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保障实现 时,该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立法借助于法 律关系用以规范法律关系参加人的相互行为,以解决 利益冲突。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均为民事法律关系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规定

4、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身份平等、地位独立,意思自治; 3、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 4、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实现的方法为财产性质的民事 责任。 下列哪些情形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1、甲男乙女同居,约定乙女必须服避孕药,乙违反此约定, 生育儿子丙,甲拒绝认领,并请求乙支付违约金。 2、甲向自动售货机投硬币购买饮料,硬币投入后,自动售货 机未给付饮料。 3、甲对乙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喝酒”, 甲考上博士 后,未履行承诺。 4、甲不知乙不会喝酒,在酒宴上

5、极力劝酒,至乙酒精中毒住 院治疗。 5、甲让乙搭便车,途中发生车祸,致乙受伤,乙请求甲赔偿 。 6、甲邀请同事乙游泳,乙抽筋溺水死亡。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 象。 2、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现象。 (2)是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客观现象。 3、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 (2)行为。 4、法律事实的总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 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称为法律事实的总和,也称法律事实的 构成。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

6、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 3、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 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 正确、权利、法律。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 什么权利观念? 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 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 的自由行为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 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四、民事权利类型体系及权利类型区分的意义 民事权利 类型体系 (概念、特 点、类型) 1.观念上的权利 (客观权利) 事实上的权利(主观权利) 2.依客体体现的利益分 3.依权利能否与主体分离 4.依权利的作用分 5依权利效力

7、所及范围分 6.依权利实现要件是否具备 7.依权利的相互关系分 财产权,非财产权 专属权, 非专属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 (对世权),相对权 (对人权) 既得权 ,期待权 主权利,从权利 原权,救济权 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 1、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 内对权利客体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主要类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3、支配权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的排他性。 (3)权利效力的优先性。 (4)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二)请求权 1、请求权概念: 特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特

8、征: (1)权利的作用体现为请求给付,而非支配。 (2)权利人利益实现的间接性(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实现) 。 (3)请求权的效力具有平等性,不具排他性、优先性。 (4)请求权是派生性的权利。 3、请求权类型 (1) 依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 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产生的方式分为: 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 依的功能分: 实体功能上请求权和程序功能上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行使分: 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4、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任何 类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均需救济型请

9、求权予以 “保驾”。实体上的请求权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 求权实现。 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是寻找请求权基础。 即:依据何种法律,谁可向谁,主张请求权。 如果找不到请求权基础,则该请求权或请求权诉 讼被认为无依据,而被驳回。 5、请求权的聚合与竞合问题 因同一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如果请求 权内容不同且互不冲突,权利人可同时享有并行 使多个请求权的,为请求权聚合。 因同一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如果请求 权内容同一,权利人虽享有多种请求权,但法律 仅允许择其一行使的,为请求权竞合。 (三)形成权 1、形成权概念: 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存的法律关 系发生变动(发生、变更和消灭)

10、的权利。 2、形成权特征: (1)权利人有权单方使现有权利状况变动; (2)权利相对方须接受权利变动的结果; (3)形成权的行使须以法律为依据。 3、形成权类型 (1)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承认权(追认权)、同意权、确认权、先占权等 。 (2)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 选择权、变更权等。 (3)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撤回权、抵消权、终止权等。 4、形成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简单形成权(诉讼外行使) 形成诉权 (通过形成之诉) 行使原则: (1)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 (2)原则上不得撤回; (3)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四)抗辩权 1、抗辩权概念:对抗或者阻止相对

11、方行使其权 利的权利。 2、抗辩权特点: 主要是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 3、抗辩权类型: 一时性抗辩权: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 永久性抗辩权: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人 民法规定主体制度的意义是确定主体的法律地 位(法律资格)。 表明主体成为法律“人”资格的标志权利能力。 表明主体实施法律行为资格的标志行为能力。 表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标志责任能力。 表示主体经济能力的资格财产能力。 民事主体(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对自然人法律地位的制度规定: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无行为

12、能力和 限制行为能力。 4、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监护 5、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住所和居所 6、自然人的人格权。 (一)什么是自然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 体资格的人。 问题:自然人与公民是同一概念吗?有何区别?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1、概念: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问题:权利能力与权利有区别吗?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先天的能力还是法律的确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开始 。 (2)出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上以证据证明为准。 (3)确定出生时间的法律意义: 权利能力的开始(主体

13、资格),享有接受遗产、接受遗赠、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能性。 问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继承法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胎 儿具有权利能力?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的判断:事实死亡(生理死亡)。 时间确定: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非正常性死亡, 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法院通过一定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 问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可因脑死亡终止? (3)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 权利能力终止。继承开始、遗嘱生效、婚姻关系终 止、死

14、者人身保险请求权效力发生,死者家属发生抚 恤金请求权等。 问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其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宣告死亡是推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效力仅及于其原来 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五)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资格)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意义 指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自 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实施法 律行为的资格)。 问题: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吗?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律为什么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 4、宣告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 宣告要件 : 1、被宣告

15、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问题:老年痴呆者,老年性精神耗弱者,聋、哑、盲 人,是否可适用宣告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 能力制度? 行为能力制度中应注意: (1)行为能力是行为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2)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纯获利益的 行为。 (5)行为能力问题上,不存在对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 (6)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界定须经宣告。 (7)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财产能力含义不 同。 (六)监护制度(监护人的法律资格) 概念。是为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

16、未成年人和精 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法 律制度。 制度价值。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 制度。 问题:监护权是身份权吗? 监护类型(图表) 产生原因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无因监护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精神病人监护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精神病人监护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精神病人监护 当然监护 约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监护 自愿监护 监护人数 单独监护 或 共同监护 监护对象 监护 监护人设立 综上研究: 自然人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资格。 自然人责任能力:承担不法行为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的财产能力:经济能力资格 监护人资格:救济行为能力不足的资格。 三宣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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