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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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1一、美国联邦制国家建立的历史背景及特点1二、德国联邦制的发展历程2三、美国、德国联邦制间的比较3(一)分工型模式31、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32、机构设置43、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4(二)合作型模式41、权限划分42、机构设置53、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具体形式5四、两种模式出现的原因分析6(一) 历史背景对比6(二)地理环境的差别6(三)美国与德国联邦制度的比较探讨610论美国、德国联邦制度比较 【论文摘要】联邦制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已存在了200多年。在联邦制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表现出了各自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以美国和德国最具有代表性。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

2、,简要介绍两国联邦制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出现不同模式的原因。【关 键 词】国家结构;联邦制;美国;德国;比较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erman federal systemAbstractFederalism as one of the worlds major form of state structure,has existed for 200 years.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the federal system,the different countries show a differe

3、nt model of development,which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on behalf of,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two-federalism course of development,and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erent modes.Key wordsNational structure;federalism;United State

4、s;Germany;compare前 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以单一制和联邦制为主,其中约有二十几个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作为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联邦制国家对其政府间关系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例,简要简绍联邦制国家的特点和区别。一、美国联邦制国家建立的历史背景及特点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统治方式,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州之间

5、相对独立。而且在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也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对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这种邦联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

6、,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从而造成联邦政府财政困难。第三,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因此,国会既没有威信,又软弱无力,既无法应对与英国和西班牙的领土争端,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这种邦联制度,使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威胁等一列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华盛顿在1876年写给友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因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

7、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正是宪法的崇高性,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正式、又体系严整地建立起宪政的国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美国联邦制的特点:第一,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宪法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根据这项规定,

8、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关于州的权力,宪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既有分别享有的权力,也有共同享有的权力。第二,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和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

9、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第三,联邦地位高于州。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若州的宪法或法律与联邦宪法、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法律优于州的宪法或法律。总之,各州不能阻碍联邦,联邦也不能命令州。参 考 文 献1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M.法律出版社,2004.1二、德国联邦制的发展历程在近现代世界史上,德国的历史集中地表现出人类历史的曲折发展历程。在结束了19世纪早期的邦国林立局面之后,德国于1871年得以统一。

10、从那时至今,在短短一百多年的时间内,德国先后经历了一个帝国(1871年1918年)、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1933年)、一个集权政权(1933年1945年)、占领军政府(1945年1949年)、两个并列的独立国家(1949年1990年)、重新统一的联邦国家(1990年至今)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分裂与统一、帝制与共和交替反复,德国民族所走过的曲折且又充满矛盾的道路,集中地在宪法制度中留下了明显的、不可磨灭的烙印,确实值得人们探索和研究。普鲁士于1870年打败法国完成德国统一,并于次年4月16日制定帝国宪法。此时因国家刚完成统一,不宜立即削弱各邦国地位,所以宪法中是采取相当强烈的

11、分权式联邦设计。其中,普鲁士邦拥有较大的特权,而宪法第五十二条则规定巴伐利亚邦与伏登堡邦享有一定保留的权限。在具体设计上,帝国宪法规定,只要没有明白规定者,权限归给各邦。宪法第四条将联邦的权限限于所列举者,虽然所列举的项目已经不少(计有十六项之多)。一战后1919年的威玛宪法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化,有别于联盟式的联邦体制。1933年希特勒奉当时总统辛登堡的命令组阁,第三帝国于是诞生。经由各项法律的制定,尤其是1933年3月24日的授权法(授权联邦政府无需国会的参与即可制颁法令)以及后来的一体法化(经由号称一体化的诸多法律,整个联邦跟邦的组织逐渐被一体化,而且授权法的设计也逐步扩大到各邦中),加上在

12、联邦与各邦中贯彻所谓领袖原则,并且在各邦中引进帝国总督的制度(帝国的总理建议,由帝国总统任命,被赋予相当多的权限,使得邦原来的政治体系宣告瓦解),联邦体制已被破坏。1945年第三帝国瓦解后,德国由四国占领,并由各邦所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共同组成制宪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制宪代表们深深感受到国家社会主义极权独裁的恐怖而期有所矫正,故联邦制的设计毫无异议地被实行;尤有进者,联邦体制被规定为宪法的永久条款(Ewigkeitsklausel),不得更改(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2 黄锦堂.德国联邦体制之研究J.美欧月刊,第九卷第六期,1994年6月.2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西德分为五个邦并入联邦德国

13、,联邦制最终在德国全境推行开来。三、美国、德国联邦制间的比较比较美国、德国两个国家的联邦制度,我们可以大体上把联邦制度分为两种,即分工型模式和合作性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现分别论述。(一)分工型模式该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其特征是:联邦和各州分别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两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包容,互不干涉。出现问题时,各自对人民负责。当然,联邦和各州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其职权范围也时有重合。但总的来看,两套行政机构并存,分别执行各自的法律与政策,是这一模式的特点。1、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美国各级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被划分得相当明确,宪法也规定了要保留各

14、州的权力。我们把这些权利分为专有权利、共有权利和禁止的权利。(1) 专有权力。指只能由联邦或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凡是应由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不得插手;凡是应由州政府行使的权力,联邦政府也不得干预。当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发生权力上的纠纷时,联邦法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裁决。其中联邦政府拥有权力主要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全国性的财政金融事务等。州政府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保留权力,即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州政府的权力众多,宪法中并无明确列举,但传统上这些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管理州内各项事务的权力、批准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权力、举行选举的权力等。(2)

15、共有权力。共有权力是指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拥有某些权力。多数的共有权力在宪法中没有具体说明,它们只是默示意义上的。但即使在各级政府共同享有的某些权力上,也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分工。(3)禁止的权力。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所拥有的权力互不侵犯,宪法明确列举了联邦、州以及联邦和州都不得行使的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不经有关州同意不得改变其疆界的权力、不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等等。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主要有:缔结任何条约的权力,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的权力;铸造货币、发行纸币的权力;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等等。2、机构设置(1)自主设置。美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

16、方行政单位和机构设置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模式。每一层级政府设置哪些机构由本级议会和行政领导决定,联邦政府不能规定、干涉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美国的地方政府不存在“三权分立”的建制方式。(2)联邦的垂直管理机构。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政府系统来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联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职责不是通过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来实现的。例如,除了华盛顿设有联邦最高法院外,联邦在全国设立了13个联邦上诉法院,每一个法院管辖3个以上的州。再往下还设立有94个联邦地方法院。3、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1)“上下”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上下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对口”的机构设置。即使有名称相似或相同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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