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精简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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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内容: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 果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三)现场检查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

2、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 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六)放射性标识标志设置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七)安保制度和应急计划(预案)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

3、十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 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八)辐射事故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

4、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 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

5、违法责任 (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十二条: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 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 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十)许可证变更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 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

6、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十一)许可证注销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三)退役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7、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 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 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 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 置实施退役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四)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五)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 况年度

9、评估报告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六)安全和防护设施设施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 志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六)隐患整改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

10、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七)辐射监测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 测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八)辐射安全培训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

11、行为之 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 射安全培训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十九)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三十)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生

12、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 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 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 可证发证机关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 可证(8项) 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 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d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 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e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

13、护用品和 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f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 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 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8项) h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i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 行的处理方案。 医疗单位特别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 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 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 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禁止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 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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