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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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交通事故纠纷及其处理机制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因有关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属于一种专门性机制,包括主管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以及围绕损害赔偿问题的纠纷解决程序等。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特点(1)制定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将责任的认定、赔偿原则、方式和处理途径尽可能地法定化、细则化、精密化,以避免过多的裁定和不确定,增加处理结果的确定性和协商可能性。(2)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化,加重机动车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同时建立救助基金。(3)通过强制性保险转移机动车风险。交通事故处理机

2、制的特点(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政处罚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借助保险公司或通过中立机构对民事赔偿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5)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程序的设计必须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公平和高效为基本目标。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相关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及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其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3、专属权限和行政行为,具有法定证明的效力,是进行民事赔偿的基本依据;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

4、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程序(一)协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程序(二)调解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

5、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

6、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程序(三)民事诉讼程序(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7、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8、不得予以检验。(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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