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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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 业法 l学习目标: l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了解个人独资 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 变更、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 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l2了解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 设立程序;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l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l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l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l五、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 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 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2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3、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 投资人投资人 其他委托代理人其他委托代理人 审查登记审查登记 登记机关登记机关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管理方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l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l2财产清偿顺序 l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l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l5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l(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l(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l(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l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l二、普通合伙企业 l三、有限合伙企业 l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l五、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l1.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l2.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 l合伙人资

5、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l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 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 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 简称合伙企业法)。 l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 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普通合伙企业 l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设立条件: l1.设立条件 l(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l(2)有书面合伙协议

6、;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货 币货 币实 物实 物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其他财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 l(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l(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l(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l(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收益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l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

7、产的性质 l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l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 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l(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l(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l(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l(4)

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 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l1.执行方式: l(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l(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l(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人员 内部权利 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以个人为 单位的内 部权利配 置 以决议的方式作 出决定 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务必须全 体合伙人一致通 过;其他采用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分别执行 授权执行 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9、 (1)权利 合伙人的 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2)义务 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 l(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l(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l(3)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l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 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l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与第

10、三人关系 l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l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l(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l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 偿。 l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l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 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l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 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l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l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

11、企业无关 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 于清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l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l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 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 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退伙 1 入伙的程序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 经同意经同意 依法订立依法订立 书

12、面入伙协议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 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原因 退伙退伙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2)退伙后的效果 l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 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 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退伙后的效果 l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 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l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l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13、的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l 1.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 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 通合伙企业。 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 通合伙”字样。 2.责任承担: l(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 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责任承担: l(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 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14、责任。 (3)责任追偿 l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 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 范: 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办理职业保险。 l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 债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 l(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l1.概念:是指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l在法律

15、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 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 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 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 规定。 (二)设立的特殊规定 l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 样 l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l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劳务出资 l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l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 规定 l1.事务执行人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l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

16、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l3.有限合伙人权利 (四)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 特殊规定 l1. 入伙 l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 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l2.退伙 l(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l(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l(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效果 (五)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l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 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l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 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l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l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l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l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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