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0014413189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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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的理解与适用 王朝辉 一、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及概况 (一)2012年民诉法的全面修订,修改条文100 多处 1. 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2. 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 期限、小额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现 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 3. 修改完善了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 制度、证据证据、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 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 序等 (二)司法解释起草概况 1.起草依据: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 1992年民诉意见为蓝本,全面梳理已有 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制定; 2.起草过程: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

2、专 门人员,分工负责与全面参与相结合,广泛 调研和征求意见,历时两年打造; 3.起草遵循原则:公正、依法、效率、科学、 便民,协调立审执,诉讼内外制度、不同审 理程序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释 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义 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实 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院 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本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对有名合同专门规定的, 按特殊优于普通规定适用 2.与网络有关纠纷的管辖

3、 网购:(20) 网上商户还要注意格式合同约定管辖,要以合理 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网络侵权:(25) 3.不动产专属管辖(28): 不动产物权纠纷:区分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纠 纷 与不动产密切相关的特定合同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管辖协议的附属性(33)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

4、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二、诉讼参加人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诉讼(67) 侵权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实践中曾经的不同做法与观点:单独被告说、共同被 告说、财产区分说、监护人为无独三说、原告选择说 多个监护人的,是否均作为共同被告? 2.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诉讼主体(68) 居委会、居民小

5、组、业委会、业主大会等的诉讼主体 地位? 3.第三人参加诉讼(81):对无独三,实践中适当区分 权利型、义务型、辅助型以及法律关系连带性等,决定 是否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 4.近亲属代理与工作人员代理(85、86) 需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审查劳动人事关系的证 明材料(88) 公民代理:专利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 三、证据 1.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90):行为意义上(主观责 任)和结果意义上(客观责任),只有在事 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发 回作用;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91):实体法问题 法律要件分类说:实体法已经预设来权利发 生规范和权利对立规范,

6、当事人据此承担不 同的举证责任(如不当得利) 2.依申请调查和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依申请调查收集(94):举证期限届满前书 面申请 95: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 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 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关联性从两方面考量:一是证据的实质性: 将待证事实分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品 格证据”);二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对待证 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或发生的概率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 (五)涉

7、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举证期限(99) 定性:属与证据有关的程序性制度 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与证据规定受 理时确定不同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法院 允许 法院确定的,一审不少于15日,二审不少 于10日,因确定期限的阶段不同,比证 据规定不少于30日有所缩短 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逾期举证后果(101、102) 民诉法65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 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 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 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a. 视为未逾期情形:因客观原因 b. 证据予以采纳,

8、但予以训诫 c. 证据失权:故意或重大过失; d. 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予以采纳,但进行 训诫、罚款 赔偿对方必要费用:故意或重大过失 4.证据种类 询问当事人制度与保证书(110) 强调法院认为有必要才进行当事人询问; 拒绝接受询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限于负有举证 责任的一方 书证提出命令与证明妨害(112、113) 公文书证效力(114) 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高于私文书证 私文书证的援引方负有举证责任,包括申请鉴 定 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的性质及形式要求(115 ) 证人出庭作证(117)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作证义务:针对证人出庭

9、率底,法律 和司法解释均规定费用补偿制度(118), 由败诉方承担 保证书适用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 不得作证,费用自担 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121、122) 立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依申 请鉴定和依职权鉴定 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 法院指定 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视为书证 鉴定人出庭 民诉法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 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专家证人 5.质证和证明标准 质证(1

10、04) 一切定案的证据都应经当事人质证,质证一般 为公开,特殊情形不公开 质证应当围绕“三性”进行,并针对证据有无 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104) 对证据的审核认定(105) 自由心证原则及限制: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 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对证据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非法证据排除(106):根据侵权法等法律 及司法解释,并采取利益衡量法则确定 证明标准(108) 本证证明标准:达到高度可能性 反证证明标准:真伪不明(案例:居间合 同纠纷) 证明标准的降低:程序性事项 证明标准的提高:对特定事项排除合理怀 疑 四、调解 1.不予调解的案件(143) 所适用的程序性质上

11、不能调解:非讼程序 ,破产程序案件不能调解,但破产衍生案 件则可以调解 特定案件:如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明显拖延诉讼,当事人明确拒绝 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对恶意、虚假调解、和解的制裁(144) 2.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协议(151) 五、一审普通程序 1.立案登记制(208) 带来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将增加,处理难度加 大,特别是政治敏感类、政策敏感类、社会热点 类等案件。 2.诉的客观合并(221)与“一事不再理”(247) : 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 法说等 合并审理并非一定要合并裁判 构成反诉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向不

12、同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 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48):新的事实是否需要必然要重新起诉,结 合521条 3.庭前会议(225)和庭审 228: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 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229:(禁止反言)庭审中对审前准备阶段的 反悔,需要有理由 230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38:(撤诉的限制)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撤 诉;辩论终结后,被告不同意撤诉的,法院 可以不予准许 249、250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 六、小额诉讼 1.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 一审终审 强制适用 2.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

13、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272):所在省级地区上一年度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的30%以下:有利息的话存在不确定性 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274) 不适用的案件(275)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57) 3.再审(462):原审法院审理,结果分为可上诉和不 可上诉 2013年部分法院审理小额诉讼 案件情况 标标的金额额符合 小额诉讼额诉讼 条件 的案件占民商 事案件的比例 以小额诉讼额诉讼 立 案的案件占民 商事案件的比 例 以小额诉讼额诉讼 立 案的案件占标标 的金额额符合小 额诉讼额诉讼 条件案 件的比例 重庆74.99%5.23%6.98% 宁夏48.80%2.

14、92%5.98% 广东37.86%3.71%9.80% 七、公益诉讼 1.主体:环保法、消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检察机 关) 2015.1.7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设区的市 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基金会等 2.起诉条件(284):四个条件,最实质的是第三 个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明确举证责 任在原告(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公益诉讼管辖(285)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被 告住所地 4.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288、291) 平行诉讼原则:实践中,可协调两类诉讼的进 程 5.和解、调解(289):

15、需要公告;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法院更为严 格的审查 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准许撤诉(290) 6.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290): 一般不允许其他原告再诉 例外:前诉原告被裁定驳回;裁定准予撤诉; 有证据证明前案未发现的损害 八、撤销之诉 1.提起的条件 应为原审第三人:与原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虚假诉讼中第三人应作扩大理解) 之所以没参加原审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有错误。 生效裁判(主文)损害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对 特定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如合同法中和破产法 中的可撤销债权,已经查封或生效裁判确定的 债权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6个月之内(不变期间) 2.审查立案(2

16、93) 有别于普通一审的登记立案,审查期间延长为30日 , 3.是否中止执行:第三人(原告)提供担保, 可以中止执行 4.裁判结果(300) 撤销请求成立,确认其民事权益主张也成 立的,改变原裁判 撤销请求成立,但确认其民事权益的主张 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或未提确认请求的 ,撤销原判相应错误内容 撤销之诉的定位及上诉问题 5.程序协调 程序合并(301):撤销之诉讼审理期间, 原裁判被再审(非因撤销之诉原告提起) 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有证据原审当事 人恶意串通的,优先审理撤销之诉讼,中 止再审诉讼 程序选择(303):原审案外人选择撤销之 诉后,仍可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可以申请再审 ,但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讼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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