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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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记录时间 地点讲授人 记录人教育内容:一、 学习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3、理。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

4、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5、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一、施工现场第 1 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 ,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第 2 条 电工、焊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第 3 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或光脚。第 4 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第 5 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等

6、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第 6 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二、 机电设备第 11 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第 12 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防护装置。第 13 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第 14 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第 15 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第 16 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维修,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受教育人签字:注:本记录一式四份,单位存档一份,驻地办、总监办、指挥部质量安全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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