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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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识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n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 2 一、产品质量的含义 n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 的特性之总和。 n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 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 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 )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务。 3 (一)什么是产品标识 n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 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 示的统称。 4 1.产品标识的构成 a.图案实现营销功能,体现组织的企业 文化 b.文字清楚的标明产品,便于消费者了 解产品的真实信息。 5 2.产品标识包括的

2、内容 n标签(包括商标) n包装 n产品使用说明 n营销性说明 6 n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 n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 n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 n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 n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 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 义务 7 3、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要求 (1)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 品标准; (2)在产品说明书中表明产品所具有的 质量内容; (3)以产品的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所具 有的质量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其他表示 方式。 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要素 8 4、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其功能 (1)区别于其他产品; (

3、2)质量承诺; (3)产品的出处; (4)产品的特征; (5)安全使用警示。 9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 产品标识的规定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 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 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 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 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 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10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 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

4、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 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 产品标识。 11 (7)对特殊包装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 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12 n食品卫生法 n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n药品法 n标识标注规定 n农药管理条例 n危险化学品条例 n n标注不当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 13 8、存在问题 n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n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 案例甚至还有刑

5、事责任。 标识对生产者来讲是法定义务 14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P26 n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 n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 n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 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 3、特殊产品包装;P28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 15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3.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要求的义务 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 16 四、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一)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加施 标识的

6、产品除外;(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 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n产品名称 n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n产品标准编号 n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7 2.标注的方式: (规定第5条)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 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 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 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 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7、 。 18 3.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规 定第6条)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 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 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9 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规定 第7条)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 识别。 *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 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 识别。 20 5.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 规定第12条)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6.本办法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规定第3条)

8、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 本规定。 n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21 7.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怎么 标(规定第22条) n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 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 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 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 22 四、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 求 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合格证明;4、 执行标准编号;5、规格、等级;6、生产日期、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7、警示说明、警示标

9、 志。 下面逐一介绍 23 (一)产品名称(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 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 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 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 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 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 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24 1.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 识内容 a.应使用中文 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 解 25 2.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3.与产品

10、的标准一致; 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 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 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 5.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26 (二)厂名、厂址(规定第9条)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 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 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 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 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 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暂 条例予以确定。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

11、司 ,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n(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 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 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27 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 予以标注: n(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 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 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n(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 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 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 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 28 n(3)按照合同或者

12、协议的约定相互协 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 称、地址; n(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 ,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 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n(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 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9 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 2.生产者地址是指其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 ; 3.用中文,应具体、明确、易于查询; 4.进口产品标注原产地和代理商; 5.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 间如何标注/联营、协作,按合同加工 如何标注/委托加工等如何标注 30 (三)合格证明(第10条

13、)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 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 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 31 n有三种形式 :a 合格证书 b 合格标签 c 合格印章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 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 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 视、计算机、汽车等) 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 、食品等) 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 书、包装物 上印刷“合格”二字。(化 妆品、药品、保健品等) 32 (四)标准编号(规定第11条

14、)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 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n标准编号的组成: n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 年号 n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 n行业标准编号: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 NY-农业部 HG-化工部 NY644-2002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 SB10018-2001糖果分类 n地方标准编号:DB14/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 准代号 北京DB11/051-2002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监测 标准 n企业标准编

15、号 :企业标准代-企业代号 顺序 号-年号Q/XXX XXXX-XXXX 34 (五)规格、等级含量(第14条) n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 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 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 n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号(2005)的要求。 35 1.规格:同一品种或者同一型式的产品按 尺寸、重量、功率或者其他有关参数划 分的类别。(如服装、鞋、电器、电子 元器件、基础件等等) 2.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 同所划分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A、B、C级;优、良

16、、合格等) 3.数量:是指对需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进 行包装、运输、销售,或者按一定数量 包装销售的产品。(主要指低值、易耗 的消费品,如大头针、钉书钉、香烟、 火柴、药品中的丸药、片剂等等) 36 4.净含量:是指对重量在50kg以下或者容 积在50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在商 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明净含量。 n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 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 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 包装商品。 n定量包装的净含量:指去除包装容器和 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 积、长度。 n定量包装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 、清晰的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有中文、 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37 净含量的标注方式: n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标注; n液体/半流体商品用体积L(升)、mL (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标注; n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 克)、kg(千克)标注外同时应采用质 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 注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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