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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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一、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加强和规范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维修服务水平。(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维修机动车。(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正规的配件维修机动车,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托

2、修方自行处理;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三)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严格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四)督促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六)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3、和管理制度。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和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实行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维修合格的凭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四)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付费或接车。(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倒卖、转借、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一)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落实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自觉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规定履行质量保证期有关责任,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的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的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

5、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三)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四)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五)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四、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受理和调解(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6、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为投诉者保密。(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理由和有关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最终处理结果应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四)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且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发生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

7、理。(五)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六)承修方和托修方请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维修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且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认定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机动车维修档案(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所承接的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业务的机动车建立维修档案。(二)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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