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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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海运方式 二、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运 输合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 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 Foul B/L)。(三) 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 三、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 (1)使船舶适航

2、的责任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 照料、卸载货物。 (3)按照约定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 港(禁止绕航)。 ()承运人的免责 过失+意外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实行钩到钩 原则;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实行舷到 舷原则 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 ,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 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 月1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 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 库,上海某

3、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 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 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 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 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 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 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 的赔偿责任。 2、因为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 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 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日本TV公司与意大利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

4、了1200吨钢材 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 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大阪运往罗马,其中有6批是釜山三井班轮公 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 4月以后分别从大阪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罗马。提单 由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大阪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 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日本银行大阪分行(托收行) ,大阪分行委托意大利威尼斯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 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 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日 本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如何认定各方之间的相互关 系。 (1)

5、日本TV公司与意大利C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日本TV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3)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大阪分公司与釜山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什 么关系? (4)发货人与日本银行大阪分行之间是什么关系? (5)日本TV公司与釜山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 (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答案要点: (1)买卖关系 (2)代理关系 (3)代理关系 (4)委托关系 (5)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6)日本TV公司 (7)釜山三井班轮公司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 ,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6 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

6、物于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 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 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 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 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 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

7、 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 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 舶公司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 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 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 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发货人厦新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 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 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 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 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 物运

8、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 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 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 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 告? 答案: (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 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 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 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

9、封的收货物人, 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 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 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 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 2002年5月,韩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苹果36 000箱。货 物由某国C公司的 所属船舶“利雅得”从美国某 港运往韩国。2002年8月10日,货物装船后,船长 签发清洁提单。 8月20日,“利雅得”抵达韩国港口,卸货时发现 短少560箱,价值7 800美元。A公司要求C公司予 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

10、靠其他港口 ,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 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货港未能装足货物 。 问题: C公司应否赔偿A公司的损失? 答案要点: 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表明其已收到提单 所载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一经 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 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 承运人所属船舶“玛利亚”号于7月8日抵达纽约港, 装运托运人的20000公吨燕麦。在装运过程中发现,约 有2左右的燕麦有霉变。 “玛利亚”号的大副在收 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在“玛利亚”号船长签发提单时,托运人请求其出具 清洁提单。 在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况

11、下,船长为托运 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保函称:“如果收货人对此批货物 提出异议,其后果将由托运人全部承担,船方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8月2日,“玛利亚”号抵达卸货港。收货人以货物受 损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186 000美元。在收货人 申请当地法院签发了扣船令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不 向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 问题:托运人是否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答案要点: 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是国 际社会所认可的。虽然保函不能对抗托运人 之外的收货人,但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 间是有效的。如果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 遭受损失,托运人应基于保函所作的允诺而 对承运人予以

12、赔偿。 2004 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 买卖合同规定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 前装货,由承运人所 属 “ 伊丽莎白 ” 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该轮于 12 月 3 日 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 ,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 11 月 30 日 已装船清洁提单。发 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12 月 15 日 天堂 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 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 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 ,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

13、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 “ 伊 丽莎白 ” 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 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 损。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 1.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 其后果如何 ? 2. 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 1. 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 的权利。 2. 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 责任。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 装船。实际上,货物于 11 月 3

14、1 日才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 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 单,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倒签提单的后果: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丧失 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分别装 于58只木箱中,委托C公司用海轮运回.船长在货 物装船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甲国港口后,卸货 前发现部分设备的包装木箱损害严重.经收货人 和承运人在货舱内对货物进行清点,发现共有18 箱设备因为倾斜,移位撞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 坏.收货人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承运人的配载 不当,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而承运人则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 ,而且

15、船舶在航运中又遇到了恶劣的气候,因此, 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阅航海日记,了 解到该船在航行中确实遇到了8级风浪. C公司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损失? C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 第一,A公司的货物装船后,C公司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这就表 明货物的外表良好的状况下装船的,因此,C公司不能以货物的 包装不良为由,拒绝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C公司也不能以货物遭遇不可可抗力而为由拒绝承担赔 偿责任。8级风浪在某些情况下也许会被视为不可抗力,但是 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的船运公司来说,只能视为一般的风 险,因为在国际航线上,8级风浪属于常见的自然现象,并非不 可预见,如果C公司的船舶无法抵御8级风浪,则应视为该船舶 不适航。 第三,承运人在接受了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承担妥善照管 货物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积载得当,捆扎牢固的,那么 ,即使在船舶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也不会致使设备遭受到损 坏。因此,承运人应为其未能很好地履行保管货物的义务而向 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A公司与英国国B公司及瑞士S公司签订了两份 合同,装船日期为5月,信用证付款。A公司委托R 外运公司运输。后来,R公司所预定的船临时损坏 ,不能按时到达装货港。于是,R公司改订“西克 ”号船。“西克”号于5月31日到达装货港,于6月 11日装货完毕。A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 船日期的提单,要求承运人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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