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 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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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 抵押合同(四)抵押合同的生效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特定财产)抵押财产 登记单位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或乡村镇企业厂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林木 县级以上林木主管理部门航空、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的设备和动产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如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五)抵押的效力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法院扣押抵押物,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转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六)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届满,双方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来偿还债务协议不成,诉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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