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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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6学时 ) 7.1 仲裁法 7.2 民事诉讼法 7.3 案例讨论 7.0 基本框架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 程序法是实现权利义务的 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管理学院 商事纠纷 7.1 解决经济纠纷适应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 日公布实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修改,并于2008年 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大量的司法解释: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2月6日第1201次会

2、议通 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 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管理学院 7.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l 协商 l 调解 l 仲裁 l 诉讼 管理学院 7.3 经济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 诉讼主体的选择 责任追究的原则 诉讼或者仲裁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的 诉讼事由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感情倾诉问题:有的时候会影响案 件、有的时候不会,要靠律师的恰当组织(女孩车祸案 、赵艳被打案) 但商事活动中很难起到作用 或裁或审、一裁终裁原则 仲裁是约定的,诉讼是法定的 建议: 事先要选择好仲裁或诉讼 由于诉讼法律的复杂性,建议

3、应该请律师参加 管理学院 责任追究的原则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7.4 诉讼管辖选择 法定诉讼管辖(案例17)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法院1996年9月 12日有一个解释: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 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 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 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 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

4、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当事 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纠纷管辖。 管理学院 7.5 诉讼管辖选择 约定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尽量保证有一个诉讼地在已方所在 地 管理学院 7.6 合同的举证责任 谁要求权利谁举证 法律特殊规定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产品质量 环境污染 法官

5、确定 毁灭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并视情 节追究法律责任 管理学院 基本的举证责任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 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 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 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 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管理学院 法院有权确定当事人关于合同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

6、 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 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 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 担。 管理学院 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转移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 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的证明。 举证责任 谁要求权利谁举证过错责任原则一般 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严格责任原则特殊情 况下使用 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方法发明、医疗事 故 授权法官 7.7 防止恶意起诉 恶意起诉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 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 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 对人在诉讼中

7、遭受损失的行为。 恶意起诉在国外也有称为滥用诉权。目 前在我国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7.8 关于执行的变化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 是一次修改,不会有大的原则变化 修改的主要是执行、司法问题: 再审程序、执行问题 改变了法院今后的工作(异地执行等),对当事人 也增加了权利(执行异议、管辖选择等) 从立法上更好地解决了“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 顽疾,形成了七把利剑 再审理由从五项细化为十三项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一:立即执行 【新增内容】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 修改后增加了

8、立即执行的条款,可一定程度上防止转移财产 。 利剑二:限制出境 【新增内容】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 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读】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够信贷、 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 消费,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三:财产报告制 【新增内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 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 的,人民

9、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 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财产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以逃避债务。主 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 有关财产状况。 利剑四:罚款翻倍 【修改内容】 法规修改之后,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提高为人民币一万元 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解读】 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被罚款人的痛楚度,比修改之前对个人 、单位的罚款力度都提升10倍。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五:不协助可拘留 【修改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

10、院对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 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读】 修改之前仅仅为罚款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关键人具有威慑力的条款,便 于执行。 【被执行的主体】不仅包括主要负责人,还包括直接责任人 ,如财会人员、银行人员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六:执行异议 【新增内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解读】 当前执行难一部分原因是法院执行人员违法 行为造成的,为此增加规定了

11、执行异议,保障双方权益。 同时,新规明确的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具体化为15项, 当事人提出再审更容易。此外,在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那些过了1年仍未申请执行的当时人,不用再担心超过1 年申请执行会“过期作废”。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七:异地执行 【修改内容】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 现实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 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时有发生,继而产生大量的 异地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 的负担,成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障碍。

12、再审理由从五项细化为十三项 王某和弟弟以前与父亲同住在西岗区兴海屯一处三间平房中,房屋产权 人登记为其父亲。1992年该房动迁,动迁单位为王某家分了两套房子。王某 的弟弟和一农村女子结婚后生下双胞胎,动迁房刚刚安置好,王某的弟弟就 因病去世了,由于弟媳和两个侄子三人都是农村户口,无法落户,王某趁机 将自己的户口落户到弟弟分到的房子里。2007年9月份,王某将大连某公司 房管处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 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便让弟媳和两个侄子腾房。2007年12月,某区法院院 长发现本案有错误,亲自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于是决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 成合

13、议庭进行再审。法院再审认为,涉案房屋是安置给王某弟弟的,其妻子 和两个孩子对房屋具有使用权利,不能因户口问题排除。另外,如果将该房 屋承租权转给王某,则违背了该住房制度的初衷。法院遂再审判决撤销原来 的民事判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 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 ( 2008年04月01日 09:56 云南日报网 ) 再审理由从五项细化为十三项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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